汉语大全>职业教育论文>谈职校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一)

谈职校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一)

详细内容

【摘要】文章认为根据学生实习的性质特点来确定其身份是劳动者还是学生,并相应地划分学生权益受损时的责任归属,结合在校生实习情况提出了保障自身权益的措施。
【关键词】劳动者;劳动关系;法律责任;权益保障


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职业技能的培养始终是教学重点。由于院校本身受实践场地、教学设施设备限制,为了更好地让学生在实践中提高专业技能,绝大多数职业院校经常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企业生产一线进行实习锻炼。其中有的是课程实习、顶岗实习,还有的是勤工助学、半工半读。在实际实习过程中,经常发生学生权益受到侵犯和损害的情况,而且近年来这种侵权事件所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已引起了学校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就学生在实习单位进行生产实习期间,如何保护自身权益问题做些探讨。
  一、在校生实习期间,其身份如何界定
  要明确在校生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首先应明确在校实习生的身份究竟是学生还是劳动者。在校生实习期间,首先很明确的就是属于在籍的尚未毕业的学生。无论是在学校正常学习还是在实习单位实习,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掌握所学的知识技能。只是学习的场所和方式不同,但改变不了学生身份这个事实。那么,在校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是不是劳动者呢?一般来讲,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劳动法律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脑力或体力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对劳动者的资格认定把握3个条件:其一,满足法律规定的劳动年龄条件。《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二,作为劳动者应具有劳动能力。其三,建立了劳动关系。不难看出,前两条在校学生一般都具备。最后一条需要区别分析。只有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才能成为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形成有两种情形。一是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尽管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保护。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这种课程实习、短期技能操作实习,一般来讲,无论是学生还是用人单位都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关系的意图。因为学生实习主要是积累实践经验,而用人单位也仅仅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实践机会,不愿意和正式员工一样提供待遇,有的实习专业技能性很强,实习设备很昂贵,企业不但不提供基本薪酬待遇,甚至还向学校收取实习费,所以一般很难有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可能。在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方面,同样要区别对待。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尽管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实际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现实中大量存在着劳动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事实。但不管是以书面合同方式建立的劳动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都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即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双方当事人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建立的,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劳动者把劳动力支配权交给单位,服从其管理。与此同时,劳动者凭借自己的劳动力消耗换取劳动报酬和生活资料,用人单位因为劳动者的劳动给予其对等的给付,从而显示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具有人身依附性和财产享有性。
结合在校学生实习具体情况,本人认为应区别两种情况来分析判断是否具有事实劳动关系。一方面,目前绝大多数在校生实习,是学校整个教学过程中的一个具体实践教学环节,一般实习有明确的学习任务,明确时间安排,实习结束以后重新回到学校继续学习。这种课程实习或者单项的专业技能实习,其实习的主因不是为了以实习劳动作为谋生的手段,而是通过生产实习锻炼增强专业技能、积累实践经验,是提高教学实效的一种手段。即使有的实习,用人单位给实习生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也只是一种补偿性的报酬而不是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工资。在实习期间虽然服从实习单位管理,但对实习单位并不具有依附性,因此在校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在身份认定上不是劳动者。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现在的职业院校学生实习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中高职院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一般是3年制,有的甚至是4年。也就是说,学生的学籍从进校到毕业一般是3到4年。而现实中大多数职业院校,尤其是中职学校在教学计划安排上都不同程度的减少了在校学习时间,提前半年或者一年学完理论课程,然后将实习和就业一并进行,由学校安排用人单位来校进行招聘,用人单位按照单位招工条件和要求组织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考核,最终确定进入用人单位的学生名单。这些学生从学籍管理上讲,尽管仍然是学生,还要等半年或者一年才能发放毕业证,这期间还有的学校要求学生提供实习总结报告,但这种将实习和就业连在一起进行、学校不再推荐安排就业,不再要求返校学习的实习,不再是学校那种单纯意义上的实习了。从用人单位来讲,他们不是全部无条件地接受需要实习的整个学生,而是根据他的招聘录取条件来挑选部分学生进入单位,进入单位后,他们与学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完全按照单位正式职工的管理办法和薪酬待遇来对待,对企业来讲,已经是完全的劳动者了,这种被学校称之为实习和就业连在一起的“就业实习”,我认为学生与用人单位应该完全建立了劳动关系,学生的劳动权益应受到劳动法律保护。
  二、实习生权益受损时责任承担如何划分
  有劳动就有劳动风险。职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与单位员工一道劳动工作,难免会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尤其是职业院校学生绝大多数在生产一线从事技能操作,技术性强,机械设备操作危险性大,刚接触这些操作规程还不熟练,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目前实习生权益受损主要表现两个方面:身体健康受损和实习单位没按约定提供实习条件或待遇。
  (一)实习过程中身体健康受损
如果是劳动者,按照《劳动法》和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费由工伤保险或者由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单位支付。如果是在校学生,所进行的是教学环节专业性实习或课程实习,与实习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保护,但受伤又是发生在该单位的实习过程中的。对这一问题,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地也处理不一。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就明确规定:“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实习学生”。江西省却规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鉴定,并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郑州市规定,实习单位和学校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郑州市的实施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各地规定不同,对权益受损的职校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带来困难。实习生权益受损虽然不能按照劳动案件来处理,但并不意味着由其自己来承担。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学校、实习生、用人单位三方同时发生了法律关系。学校作为学生的施教者、监护人和实习活动的组织者,应当预见实习过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作为实习生进行劳动的劳动条件提供人、劳动工作的安排者和某种劳动成果的获得者,应当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时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目前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学校和用人单位有约定责任的按约定分担责任,没有约定的,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