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窥马克思“社会”范畴蕴涵及当代意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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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考察“社会”一词的词源,并以此为据对马克思文本进行挖掘和梳理,我们可以发现马克思“社会”范畴具有丰富蕴涵,马克思的“社会”范畴不仅具有独特的理论意义,而且在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对于加强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社会;国家;人:和谐
近年来,随着社会问题的日益凸现,生活在不同文化区域和社会背景下的人们,对“社会”这一范畴表达着不尽相同的理论诉求和现实关切。什么是社会?如何界定这一范畴,迄今为止仍然没有统一的定论。在西方学者们的众说纷纭中,马克思对“社会”范畴作出的阐释是最为科学合理的。在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中,了解和把握马克思的“社会”范畴,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西方学者视域下的“社会”范畴
在西方,“社会”一词在英文中的拼法是“society”,它源于拉丁语“socius”一词,意为伙伴。日本学者在明治年间最先将society译为汉字“社会”。近代中国学者在翻译日本社会学著作时袭用此词,并沿用至今。但是,西方学者由于出发点和研究视角不同,他们对“社会”的解释多种多样,呈五花八门之势。概括起来,主要有两大派别:
(一)社会唯名论
唯名论者认为,个人是实体,社会仅仅是代表许多人的总和,是一个代表具有同样特征的许多人的单纯的名称,是空名,不是实体,只有个人才是真实的、终极的实体存在。持这一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韦伯、法国的塔德和英国的吉登斯等。
(二)社会唯实论
唯实论者主要观点与唯名论相反,认为社会本身并不是一种代表许多个人的总和,而是超越人类个体,本身含有客观性的统一实体,是先于个人而存在并且规定了个人的存在。虽然社会是由一个个人组成的,但并不是个人的简单相加,个人相加起来的整体已不是个人所能代表的,其性质已发生了根本变化。持这种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齐美尔、法国的迪尔凯姆等。
(三)两种观点的局限
唯名论和唯实论两种观点从局部上都包含着某些合理的因素,他们都看到了个人和社会的区别,特别是社会唯实论肯定社会的真实存在性的观点与唯物主义物质的客观实在性观点相一致。但是这两种观点又都有缺陷。在方法论上,他们各执一端,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唯名论只看到个人的存在而否认社会的存在――“见人不见社”;唯实论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见社不见人”。在理论内容上,唯名论虽然认识到个体具有独立性、自主性,但它否认社会的真实存在性。事实上,社会正是这些具有独立性、自主性的个体的各种活动所形成的联系和关系,这种关系和联系虽不能脱离所有的个人而存在,但对每一个个体来说,则是一种相对独立的体系。个体的存在和发展,不是处在这种联系和关系之外,而始终是处于这种联系和关系之中,并由这种关系和联系所制约和规定。唯买论认识到了社会的独立性,但没有看到社会对个人的依赖性,把社会看成是先于个人或“超个人”的社会存在体,其结果导致社会观念上的神秘主义。因此,这两种理论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关键在于没有正确地揭示出社会的本质。
二、马克思“社会”范畴蕴涵
在马克思文本中,“社会”一词最早见于1835年马克思中学考试德语作文《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一文,马克思写道:“神要人去寻找可以达到这个目标的手段;神让人在社会上选择一个最适合于他、最能使他和社会变得高尚的地位。”在1839~1840年,马克思在他的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中也提到“社会”这一范畴,“在政治领域里,那就是契约,在社会领域里,那就是友谊,友谊被称赞为最崇高的东西。”此后,在多本马克思的著作中,都提到过“社会”这一范畴。从马克思“社会”范畴产生的逻辑演变来看,社会可以被定义为:“以共同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的有机体,是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定义说明马克思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考察“社会”范畴,即在广义层面上超越费尔巴哈的类―社会概念,揭示了社会是一个系统,在狭义层面上超越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认为社会高于国家、决定国家。
(一)广义层面:社会是主体在生产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客观系统
在马克思看来,作为主体的人在生产实践中形成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了社会经济基础,为了保障经济基础,人们建立起了相应的上层建筑,即一定的政治关系。这个包括了经济、政治等一系列关系构成的统一体就是广义的社会。从系统论的角度来看,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马克思广义层面的社会。
社会的主体是人。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指出:“人始终是主体。”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像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正是在现实的人和现实的自然界基础上,马克思创立了唯物史观。这些现实的人是生产活动和劳动过程的主体,是社会的主体。因此,在马克思那里,作为社会主体的“现实的人”实现了对费尔巴哈的抽象的人的本质观的扬弃。在费尔巴哈看来,“人”是“抽象的人类个体”,而马克思的“人”是指人与人之间交往的“现实的个人”。费尔巴哈只看到了“人”的共性,而忽视了人是为了生存和发展而需要进行物质生产活动的。既然社会物质财富是人的生存所必需的,是人的社会存在,那么,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就以他所特有的劳动活动及其产品构成其人类生活的一个环节,从而构成他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真正的人的关系。这种通过各自不同的劳动活动和产品相互补充、相互依赖的关系,就是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1845年春,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彻底批判了费尔巴哈的类一社会概念。马克思指出,费尔巴哈只能把人的本质“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普遍性”,理解为“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但是“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马克思这里,“社会”就再也不是从人类概念中推演出来的抽象范畴,而是从现实生活中概括出来的具体历史范畴。
社会产生于交往。社会的主体是人,人们之间相互交往而形成的生活共同体就是社会,没有人们之间的相互交往,就没有社会。马克思宣称,“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马克思把社会看成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这里“产物”的意义是说明人们的交互活动对社会产生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人们的交互活动和社会的产生是一个时间上前后相继的现象。事实上,人们在相互交往的同时也就产生了社会,马克思说:“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达到的自己生命的生产,或是通过生育而达到的他人生命的生产,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在马克思看来,社会是一个起源于物质生产过程的具体历史范畴,人们在生产物品的同时也生产他们之间的关系,这些“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马克思对社会的论述表明,人们相互交往的过程就是社会形成的过程,人们之间的相互交往对社会的形成具有决定意义。
社会的本质是生产实践。马克思说:“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在人们各种各样的交互活动中,最根本、最具决定性的是生产活动,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各种各样的关系中,生产关系是最重要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了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马克思认为,一切社会变迁的终极原因应当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因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这就是说,生产实践决定生产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其他社会关系的性质,从而决定着社会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