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大全>经济其它相关>制度安排:市场经济标准与社会正当性要求(一)

制度安排:市场经济标准与社会正当性要求(一)

详细内容

[摘要]市场需要秩序,市场经济需要完善的制度安排。制度安排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理念。市场经济的秩序规则或规范的基本要求是公平与效率。公平与效率的规则要求体现了人性自由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的制度安排的正当性要求。
  [关键词]公平;效率;个性自由;社会发展
  
  市场需要秩序,市场经济需要完善的制度安排。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在政治、文化、意识形态和社会生活等诸领域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对于规则和制度的理性分析与设计,“我们不应只满足于听任市场在合同自由的普遍原则下发展出恰当的制度”,国家有必要经过深思熟虑设计出各种制度安排(法律、政策、规章制度等),来实现种种社会秩序的完善以及人的自由发展。
  
  一
  
  制度安排或者说制度建设、制度设计主要是指人们或组织按照一定的理性原则,通过制度的设计、选择、创新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制度安排是一种规则或规范及其运作方法或操作程序的设定,是人类的一种理性选择。这种设定和选择的过程,既包含着社会制度的进化和变革,又反映着创新的价值追求和伦理意蕴的考量。
  制度安排具有规范行为方式、维持社会秩序的工具理性特征。现代社会由于利益多元化导致人们价值追求的多元化,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生活方式,道德相对主义盛行,从而导致了现代社会道德领域的伦理危机和社会领域的各种意识行为混乱。这种危机与混乱的出现并不在于人们道德“斗争意识”或自主意识的增强,而在于缺乏一种旨在达到主体间“在理性论证基础上的共识(程序共识)”的交往程序。从功能主义角度而言,“制度减少了人类关系的不确定性。它们规定了正当行动的范围,这就是,一个游戏的规则规定了一种结构,在其中选手可运用特定的角色和地位的资源来自由地追求战略运动”。在制度框架内的社会行为方式与交往实践总具有某种“策略和准则”,这种“合理的策略准则立足于对允许的行动的一种分析,这些允许的行动是个人和集体按照对自身利益、信仰及相互计划的推测决定的”。因此,面对当代社会种种危机,“不能仅仅强调个人的正当的行为,而是还更应强调正当的结构。道德应不再是作为对个体行为的评判标准,而应被视为在一个对所有市场参与者都有约束力的外围条件中起作用的重要因素”。
  制度安排作为一种工具理性的“程序共识”同时具备基本社会价值理性。保障社会制度体系和社会生活有序、和平地运行,有赖于政治体系及其政治制度能够获得社会成员的普遍支持,即制度所内蕴的价值被真正理解,从而使制度安排获得普遍的价值认同。政治体系和政治制度的稳定的决定性因素不是来自于政治机构或政治制度本身,而是来自于社会成员在这些基本的规范和制度框架中活动,遵循这些基本规范和制度(其中主要以法律为形式)确立的标准和秩序,从而表现为社会生活的稳定性和秩序性。缺乏这种稳定性,制度的合法性即缺乏一种内在价值理念支撑,从而造成制度的自发性变迁。韦伯认为,一项统治的合法性有赖于人们对统治正当性的认同,即任何形式的统治,只有当它被人们认为是具有着“正当”理由的时候,才为人们所服从,并从而具有合法性。只有当制度所彰显的新的价值系统转化为人们的普遍思维、日常行为方式、对各种事物习惯性的及时反应时,它方才真正获得人们的自觉认同。唯其如此,制度规范才能发挥应有的效率或者说效力,同时也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支出,节约社会成本和制度成本。
  
  二
  
  制度安排的合理化配置,一方面在于追求一种社会公平形态的产生与维持,从而达到一种道德的社会秩序目标;另一方面,效率是制度安排获得价值认同的一个重要根源,或者说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社会生产、生活效率的优化。制度的效率主要体现在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力度。制度安排存在着制度绩效问题,即“与制度相关的政治交易费用”。按照诺斯的认识:“政治市场的效率问题是问题的关键。如果政治交易费用较低……其结果就是有效的产权,但是政治市场的高交易费用及行为者的主观偏好,往往导致产权无法诱导经济增长,组织也不能作为创造更有生产率的经济规则的激励。”也就是说,无论如何取得效益最大化的行为准则对国家社会意义重大。所以具有一个好的行为准则对一个社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实际上要想取得交易成本低的经济市场和有效的政治市场。也需要这种诚实的、合乎理性的、好的行为准则。从效率角度评价制度的合理性意味着,只有在给定有效资源条件下改善绩效的专业化水平才有助于效率提高。“检验一个国家的制度实施机制是否有效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也就是“现实的制度”(所谓现实的制度是制度的两个方面之一。罗尔斯指出:“一种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首先是作为一种抽象目标,即由一个规范体系表示的一种可能的行为形式;其次是这些规范指定的行动在某个时间和地点,在某些人的思想和行为中的实现。”的实施成本问题。
  制度安排上的效率与公平标准具有双重价值考量。首先,由于制度在政治伦理视阈中被理解为通过一定程序设计制订出来并依靠政治力量硬约束于社会的正式制度。因此,制度安排本身必须能够保障政治力量作用的有效发挥。也就是这种制度自身品质合乎公平与效率并重原则。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为社会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制度环境,“制度减少着协调人类活动的成本,因而它对于理解人际交往具有重要价值”。一种具有合理性的制度能够更加有效地促进个人在制度环境中的适应性。阿马蒂亚·森指出:“即使最终没有一个人有直接的理由去关切正义和伦理,正义和伦理因素还是可能对经济成功具有工具性意义。并且可以通过这种优势,比它们的对手更好地在社会行为规则中生存下来。”即一方面,制度安排具有合法性效力,它以制度实质合理性为追求;另一方面。通过善恶等价值标准或程序标准来实现对其品质的评价,它不涉及体系外在的社会问题以及其他制度体系和人的基本问题,这种制度品质包括诸如个人免受恐惧和强制的自由、公正、安全、和平、经济福利、宜人的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等普适价值理念;同时,从制度安排的效能来讲,良好的制度规范会鼓励人们自觉地“抑恶从善”,而不健全的社会制度则为“从恶”提供方便,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行善”的愿望和动机。民众的道德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为其所提供的社会结构方式,以及社会调控手段的内容和方式,这不仅需要有善的价值引导与精神塑造,更需要有合理的社会结构及其在整个社会,尤其是在公共领域,建立公正有效的社会行为规范,在制度中体现道德的精神。其次,该项制度的社会目标必须明确。现代多元民主社会的制度社会目标在于追求一种“多元价值体系内的相互依赖性”,也就是实现多元交往的程序共识。制度安排不仅构成利益调整、权力(权利)配置的基本社会力量,也是提升社会成员道德素质的必要条件。从价值论角度评价制度安排,它的标准是公平与效率的统一。这种统一在社会资源配置、秩序维系上意味着社会秩序的制度化、可操作化,而在道德建设上意味着人的利益可感受性的平衡与完善。制度安排必须定位于道德与社会政治之关系形态基础之上,即现代制度安排意在确立何种道德体系在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意义、作用、价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