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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经济责任审计是促进农村发展与和谐稳定的创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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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离任要审计、任中要接受年度经济责任审计,有挪用占用集体财产、变卖土地等行为的村干部难辞其咎。在新形势下,通过开展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一步加强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强化了农村集体财务监督,提高了农村干部依法治村、按章办事的能力,促进了新农村的发展与和谐稳定。但是,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处于探索创新阶段,无规律可循,无经验可鉴,无模式可矩。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认为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法律法规为基点,切实维护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关注“三农”必先关注农村和9亿农民。村干部面对农民,行为好坏产生直接影响。村民说村官不大,却拥有很多权力。一旦这种权力得不到有效制约和监督,就会造成贪污腐败。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对村官的监管亦不再是“死角”,更没了执法上的尴尬。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村干部进行直接的审计监督,具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根据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委会协助当地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扶贫、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经营和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关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这说明,接受审计监督的对象,包括“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根据《审计法》及《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只要村干部的工作涉及到管理村办企业和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及其他经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等与村财务收支有关的一切事项,都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这里规定的调查核实权和依法追究责任权,可理解为包含了审计内容,亦应包含对村委会、村干部的审计。  4.2004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规定:对群众反映财务问题较多的村,县、乡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帮助其搞好财务清理整顿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民主理财制度。制定和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办法,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明确提出: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当前,要加大对集体土地征用、集体企业改制、“村改居”和并村过程中集体资产的处置、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发放到村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和物资等事项的审计力度,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公布。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  5.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下发的《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农经办〔2005〕12号),对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作出专门要求。《通知》规定,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在乡镇一级设有农村经营管理站的,由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没有设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的,由乡镇党委、政府安排农业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审计的主要对象是行使村集体及村民委员会财务审批权和参与村级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委会成员。
从现实来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村里的“钱袋子”越来越鼓,村干部的诱惑力越来越大。依法加强对村干部经济责任及重点项目收支情况审计监督,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在维护农民法定权益方面必定发挥重要作用。  二、抓好着力点,积极促进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  一是关注农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现阶段,我国农村的村级财务管理比较薄弱,村集体资产管理,村级债权债务处置,重大项目决策,社会抚养费征管,计生临时罚款征收使用,村“一事一议”筹劳筹资的使用,村集体重要经济合同协议签订等都还不够规范。而这些方面都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如影随形。农民最朴实善良,处于弱势有很多无奈。他们最关心公平,一心追求公平正义,其结果顾及过多成为“我化”。公平体现的是人们的一种感受:在社会地位上是否被认可,在财富的分配上是否公平合理。这就是中国农民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正义。经济责任审计就要旗帜鲜明的扶持这种正义:即关怀弱者,抚平矛盾。哲学先驱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术的终极目的,正是为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也就是人间的至善;正义是以公共利益为归依的,恰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他同时也说,虽然正义对不同社会角色的公民要求不同,但它对所有公民来说都是一种必备美德。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内涵正是建立 “以尊重个人权利为基础”的公平。   二是关注农村干部工作的“难点”。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各种矛盾日益突出和尖锐。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合作医疗、义务教育、优抚救济等是一次利益分配关系的大调整,是在农村问题积累很多的情况下进行的。虽然农民负担得到有效减轻,但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在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当前经济发展的难点在农村。村干部工作的难点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难点在资金,社会稳定的难点在信访,精神文明建设的难点在诚信,党建工作的难点在基层。尤其最难处理分配利益关系的难点在宗族矛盾。常言道:“亲戚亲三代,宗族亲世代”,宗族制,缘于礼,重血缘,建立在固有民族文化土壤之上,农民在生产经营中遇到需要联合的事项时,首先想到的是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宗族。目前,农村宗族、派性观念仍然比较严重。村委会功能的发挥达不到法律与现实的要求,就难以进行有效地组织管理,难以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解决农村民生问题、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等重心工作。当好一名村干部不仅得有“金钢钻”,而且要有发展经济之才、稳定一方之能、心系群众之情、破解难题之勇、谙于村治之识。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既要严明经济工作纪律,规范村干部参与经济活动的行为,又要把精力放在引导村干部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经济知识上,促使他们学透用好党和国家农村政策,进一步增强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能力,避免“本领恐慌”;同时,牢牢把握农业政策执行和完善、农业资金管理使用以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环境三个着力点,更要把工作重点放到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上,放到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紧迫问题上,放到解决工作不易推开的难点问题上,在促进农村改革和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是关注农村社会稳定的“重点”。 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审计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紧密围绕党和国家关于“三农”的大政方针,紧密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紧密围绕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改革、构建新型农村公益性事业服务体系、农村征地制度改革、农村金融体制等改革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加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改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调查,立足宏观研究“三农”问题,密切关注农业政策的执行情况。要积极探索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讲求方法,注重实效。进一步树立宏观意识,强化全局观念,准确把握政策界线,切实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各项涉农审计中,既要把问题查深查透,严肃处理侵害农民利益、挤占挪用资金等严重违法问题,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一些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的问题,应慎重对待,只要有利于经济发展,符合农民利益,就应当予以支持。要进一步加强对涉农审计情况的深层次分析研究,从法规制度上研究如何防范和避免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从体制上、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为党委、政府宏观决策、破解“三农”难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