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构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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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村金融监管面临诸多困难,当前落后的农村金融体系已不能有效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机制,采用新的监管方法,建立符合国情要求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农村金融;监管措施;建议与构想
Abstract:Rural finance is a weak link in the financial system. The backward rural financial system can not effectively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agriculture and the building of new socialist rural areas.So It is very necessary to improve China's rural finance supervision.
Key words:ruralfinance;supervision;conception
在我国广大的农民群体中,既有一定规模化生产的农民,也有生存取向的农民,彼此之间差异巨大的金融需求,使得农村资金的融通极为复杂,再加上农业本身所具有的赢利性低、自然风险高和市场风险大决定的农业产业弱质性特征,导致农村金融交易成本要远高于城市,也决定了农村金融无论在组织体系还是在市场运作方面有着自身的特殊性。二十多年的金融改革虽使我国城市金融发展取得瞩目成就,但农村金融依然是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广大农民和农业企业贷款难等问题还十分突出,落后的农村金融体系已不能有效地支持现代农业的发展或传统农业的改造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也给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带来新的课题。
一、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形成了“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金融监管格局。
这些严格要求的分业经营和多元化监管有它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一是监管效率低下,监管的内部消耗成本太高,限制了金融业业务发展和创新的空间。二是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健全。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信息难以共享,难以形成高效监管合力。各监管机构之间基本上处于各自监管的状态,监管的政策措施相互重叠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无法应对我国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多元化等情况。三是在金融机构出现流动性风险或退出市场等方面,可能会由于中央银行救助过度,导致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负责人的“能力风险”和“道德风险”,或为金融机构提供监管套利的可能性;另外,由于求助不足,可能会影响整个金融稳定。
(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还不深入
目前县域农村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仍然停留于信用户、村、乡、信用社区建设层面上,“政府主导,人力助推,部门联动”的金融生态环境创建机制在农村地区缺失。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对金融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程度不深,个别执行和职能部门地方保护主义较重,还存在干扰金融部门信贷投放等日常业务的情况。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失信惩戒机制缺失,农村企业和居民整体信用意识不高,农村金融发展壮大的社会服务和社会保护环境还未形成。
(三)我国现有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存在不少弊端,无法保证金融监管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
首先,监管法规滞后,配套法规不完善,内容过粗、过于简单,有关银行、证券、保险业监督法律、法规比较陈旧,普遍缺乏科学定量。监管法规标准、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不适应市场监管要求。工作人员在实际执行中,不易把握尺度,可操作性不强。其次,我国监管人员与被监管对象之间有的存在着利益关系,而现行法规中,缺乏对监管执行者的监督,从而无法保证金融监管的公正、合理。最后,我国金融监管仍然难以摆脱行政式监管的惯性影响。
(四)农村民间金融游离于现有金融监管之外
根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中国农民来自非正式金融机构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式信贷机构的4倍。对于农民来说,非正式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超过了正式金融市场。而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农村信用社、合会、民间借贷、私人钱庄、民间集资、小额信贷等,其中仅有农村信用社和小额信贷处于我国金融监管之下,其余金融形式都缺少相应的监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总体缺乏规范,存在较大风险,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实行的是“隔离”政策,使得大量资金从暗中注入农村金融市场,更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对农村金融安全是一个潜在的威胁。
二、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的借鉴
(一)完善的农村金融外部监管协调机制
1.美国“多元复合式”的协调机制。美国农村金融合作体系由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合作银行、联邦土地银行及联邦土地银行合作社三大系统组成,由农业信用管理局(NCUA)领导,并与该局领导下的私营农村商业信贷银行、国家农村政策性信贷银行共同承担着美国农村融通资金的任务。其组织模式属于典型的多元复合式体制模式,三大系统都有一套自主经营的体制,有明确的职责范围。为保证农村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美国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专门设立了比较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这四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各自独立、职能各异,但目标一致,形成共同的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服务对象的监管体系。
2.德国“综合监管型”的协调机制。德国银行系统集中程度低,在各地都有很重要的银行,是金融混业经营的代表。联邦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管局两个有权监管主体对银行业的监管既有明确分工,又有紧密合作。联邦银行在德国9个州都有分支机构,利用自身网点优势负责每天向联邦金融监管局传送各银行集中的数据,为联邦金融监管局更好行使监管职能提供依据,但它并不直接参与监管工作,也不具有行政处罚权。而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各州没有分支机构,很难开展日常监管工作,需要与联邦银行合作履行其监管职能。德国主要依托联邦中央银行和行业审计的监管体制和风险防范与保护系统,保证农村金融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发展。
3.日本“相互配合型”的协调机制。在日本,对农村金融实施双重监管:一是政府金融监管厅,对各种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以实现整体风险调控;二是全国和地方农林水产部门配合金融监管厅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包括农林水产省下设金融科对农林中央金库的监管,农林水产省在六个大区设置农政局对辖区内县信联的监管,以及都、道、府、县农政部对辖内农协合作金融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