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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边缘化的产权制度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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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农民边缘化的现状

  现阶段农民的边缘化现状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去年中国城市居民收入为6860元,农民收入为2366元,表面差距是3:1,但实际上,农民收入中实物性收入占了40%。扣除40%的实物性收入,用于购买商品、服务的货币只有1800多元,平均每月150元左右。在这150元中,还有20%用于第二年扩大生产的开支,如购买种子、农药、化肥、柴油等。2003年中国1个农民每月真正能用做商品性消费的货币收入只有120元,而城市居民的货币收入平均每月接近600元,城乡差距为5:1左右;而城市居民收入中还有一部分并没有纳入统计范围,如各种各样的隐性福利、住房、教育、卫生,甚至是用电都比农民有更多的优惠。若将城市居民的一些隐性福利、优惠折算成收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可能达到6:1.

  由于农民的边缘化,农村收入与消费的萎缩已经对全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解决农民的边缘化的问题看似一个维护农民利益的问题,实质是农民的进一步边缘化会影响到GDP的增长速度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问题。从根本上讲,农民的边缘化使农民产权由于没有纳入现存产权制度保护的范围,因此导致农民应有产权被剥夺,农民利益被占有,农民无法获得积累,也无能力进行再投资,农业生产领域的边际效益已经为负值。不解决农民的产权保护问题农民的边缘化就不会得到遏制。

  二、对产权和农民产权的分析

  1.“大产权”概念的提出及“大产权”的受益分配

  西方著名经济学家诺思提出的产权是指“产权的出现是国家统治者的欲望与交换当事人努力降低交易费用的企图彼此合作的结果”。我们通常所说的产权是指微观意义上的对企业、个人的产权。作为全国公民纳税后形成的国家财产产权也是宏观层次上的产权,可以称之为“大产权”,全体国民是国家产权的拥有者,政府是国家产权的管理者。因此,通过纳税形成的国家资产――国民收入在进行二次分配的过程就是产权在宏观层次上的产权的受益权的体现。也就是说,国家或政府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分配完成国家产权的受益分配,从这个角度分析,产权的受益者应该是全体国民,但是在这个分配过程中要通过制度来保证由产权形成的收益分配的公平与合理。然而产权制度是一种国家制度结构之一,它的形成并不是国家决策者的偏好所能决定的。即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有些社会阶层可能在某种产权制度下其利益受到剥夺,造成产权分配的不平等,致使其被边缘化。

  按照以上对产权的分析,中国农民应该和其他产业或行业的劳动者一样享有同等的产权。所不同的只是农民在土地上劳动,而其他行业的劳动者在机器或服务场所劳动而已。也就是说,产权对于职业的区分并不明显,这与产权的定义也是完全一致的。但是,现行的国家产权制度却存在着对农民产权的剥夺。

  第一,受平等教育权。农民应该像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但现实是从农民的孩子参加小学教育开始,农民就享受着不平等的受教育权。教育资源在城乡的分布也极不合理,虽然农村教师的工资已经转为县财政支付,但县级财政能力在不同地区是完全不同的,导致农村教师工资的拖欠现象严重,至今没有听说过某个城市的教师工资被拖欠。由于户口政策的限制导致农民即使进城务工,高额的赞助费使得农民子弟也无法享受城市居民子弟的入学待遇。在高等教育方面,政府为了降低城市失业率,保证城市稳定就以牺牲农村升学率为代价,人为降低城市学生的入学分数线,提高农村高考分数线。使得在这个城乡人口比为2:8的中国城乡人口实际上享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比却为8:2。由此可见,农民在国家教育的不同层次都被剥夺了或多或少的教育权,存在严重的城乡受教育权利的不平等。农民教育权利的被现行产权制度的剥夺,使得农民掌握的知识相对匮乏,各种生存能力下降。现行产权制度对农民教育权利的剥夺是农民边缘化的根源。

  第二,对农民交易权的剥夺。粮食是农民的产品,农民只有将剩余粮食转化为收入以后才能进行再消费,粮食交易的价格和方式成为制约农民收入的主导因素。政府高度的粮食交易垄断使得农民产品的自由交易权被剥夺,即使在政府保护价收购的粮食政策下,农民也没有获得粮食交易的利益。

  第三,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被剥夺。农民没有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没有享受到其他社会职业所享受到的福利,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农民保障制度的丧失并不是农民没有为社会做出贡献,相反农民对社会的贡献不亚于其他社会职业。应当看到,中国农民的增收减负还存在相当大的空间。中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几个仍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的国家之一,从1990―2000年,除了提留统筹和各项社会负担外,国家从农业征收各税总额由87.9亿元迅速增加55465.3亿元,增长4.3倍。由于农民没有农民协会这类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农民的声音无法通过组织的载体表达出来,这导致农民在进行权利主张的时候缺乏强有力的代表者,而农民的生产又具有个体性的特点,其权利的丧失容易,保障难也就不难理解了。

  第四,农民的农地产权也不完整。按照土地法农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农地的使用权归农民。但客观上讲代表集体的村委会及各级政府对农民农地的使用权具有无限处置的权利。首先,农民对土地使用不是永久的,也不能继承,当然更不能买卖。农民只是被严格地限定在确定下来的土地上进行耕种,然后按照国家的定价向国家出售粮食。其次,农民没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在实践上由于社会并没有为农民转换身份提供相应的制度保障,农民没有转换其他职业的可能性,除非农民创业建立了自己的乡镇企业或成为农村个体户,但农民的身份没有变化,土地的经营权名义上没有变化,即使让别人来耕种也是一种对别人劳动的支付,不涉及权利变化。再次,在法律上农民经营权没有合法买卖的法律依据,法律上只保障农民的经营权不保障农民使用权的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