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往理论视域中公民文化对社会稳定的正负相关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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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不同的文化心理导致不同的交往行为。公民文化是内化干公民活动中的精神脊髓,具有自发性与盲从性、无组织性,以及可培育性、可引导性、可组织性等特点。公民文化的两重性,对社会稳定具有正相关和负相关双重影响。不健康的公民文化及其发展会破坏社会稳定,同时公民文化的差异还是城乡差别、贫富差异的制造者。因此,辩证审视、扬弃公民文化的消极因素,积极培育、引导公民文化健康发展,有利于放大公民文化对于社会稳定的正相关影响,积极促进生产关系改革,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
论文关键词:公民文化;交往理性;社会稳定
一、马克思和哈贝马斯关于交往
交往是人的社会和社会的人的存在方式。从交往与文化的关系研究人的社会性,从交往视角研究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哈贝马斯交往理论堪称典范。
交往是人的社会性的存在方式,主要表现在它是人类文明传承的唯一途径。任何一个国家、地区的文明,无一不是依赖继承前人的文化遗产而发展起来的。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指出:“某一个地方创造的生产力,特别是发明,在往后的发展是否会失传,完全取决于交往扩展的情况。当交往只限于毗邻地区的时候,每一种发明在每一个地域都必须单独进行;一些纯粹偶然事件,例如蛮族的入侵,甚至是通常的战争,都足以使具有发达的生产力和有高度需求的国家处于一切都必须重新开始的境地。
只有当交往成为世界交往并且以大工业为基础的时候,只有当一切民族都卷人竞争斗争的时候。保持已创造出来的生产力才有了保障。”对于交往的功能,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彼此发生关系的个人的世世代代是相互联系的,后代的肉体的存在是由他们的前代决定的,后代继承着前代积累起来的生产力和交往形式,这就决定了他们这一代的相互关系。总之,我们可以看到,发展不断地进行着,单个人的历史决不是他以前的或同时代个人的历史,而是由这种历史决定的。”而且,只有通过普遍交往,单个人才能摆脱种种民族局限和地域局限而同整个世界的生产(也同精神的生产)发生实际联系,才能获得利用全球的这种全面的生产(人们的创造)的能力,即获得人自身在改造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发展。
马克思从物质生产出发研究交往,而哈贝马斯从合理性的角度规定交往。哈贝马斯把交往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目的性交往,又称作工具性行动。这是一种目标取向的行动,在比较、权衡各种手段以后,行动者为着目的而选择一种最理想的手段。哈贝马斯认为,韦伯与法兰克福学派理论中的合理行动,主要是指称这种行动。第二种类型:规范调节性行动,是服务于秩序需要而进行的订立契约、调节规范而进行的交往。第三种类型:戏剧式交往,它指行动者在他人或社会面前有意识地表现自己的行为。第四种类型:交往行动,它是行动者个人之间的以语言为媒介的互动。
哈贝马斯在交往理性说中将交往行为进行四分,并赋予每一种交往行为意义以侧重解释世界的不同方面。目的性交往主要考虑客观的或外在的世界;规范调节性行动对应于社会世界;戏剧式交往强调与主观及外部世界相适应;规范调节性交往是其中最重要的形式,它影响其他形式交往的成败。在交往行动中,行动者“从他们自己所解释的生活世界的视野”,“同时涉及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中的事物,以研究共同的状况规定”。交往行动将三重世界纳入人类交往活动的考量范围,因此,它比其它交往形式在本质上更具合理性。
在考察交往与文化的相互关系时,哈贝马斯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受制于已经生成的文化,也影响文化的进一步生成。公民文化,是一种广泛交往的历史沉淀,它影响公民活动性质、质量、广度和深度。公民活动作为交往的一种形式,它“发生在文化上根深蒂固的预先理解之背景中。这一背景毫无疑问是作为整体延续的;知识储备中只有行为参与者在特定时间里使用和陈述的那一部分才被检验。在由参与者自己所作的环境定义内,这个生活世界中的(被检验的)陈述部分是由参与者们以对自我更新的环境定义的协调来处理的”。
马克思和哈贝马斯关于交往的理论,对于理性而全面地重新评价各种不同交往形式的价值,厘清各种不同交往形式在社会运行中的作用,对于认清并解决社会冲突、建构社会秩序都有着重要意义。
公民文化本身是形成于内化于公民活动之中的公民参与活动的精神存在形式,它以自身独具的特性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公民活动自身所具有的自发性与盲从性、无组织性与可组织性并存的特点,揭示了公民文化是可塑的、可培育的和可引导的。
二、公民文化与公民交往
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它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公民在处理个人、集体事务及其相互关系的过程中形成公民意识。公民意识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升格为公民文化,公民文化的发展,标志着人的主体性不断增强。从这个意义上说,包含公民意识、公民文化在内的公民素质,决定着未来民主与政治发展,决定着现代化的水平。主体性增强在思想文化层面表现为自由选择、自主创造、自我约束等方面。具体说来,在经济方面,公民文化是在漫长的市场经济发展基础上成长起来的人类对于外在客观世界的主观反映和能动把握。在政治方面,公民文化是以契约为切人点、不断参与公共事务、进而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在思想方面,公民文化是以彰显个人价值为目标的融合个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社会正义感、社会责任感等的公共精神。
公民文化中,个人作为公民文化的主体,具有参与社会生活管理的自主意识和自主行为,力图公民个人的权利不会因公共权利(社会或国家意志)而受到减损。在多样化的个人生活方式的自发交往中形成的公民文化,它允许存在代表不同利益的各种社团组织,容忍异己思想的存在,因而具有无比的包容性;公民文化因其意识形态色彩不浓而传播渠道不受干预,它具有较强的自我传播、自我批判、自我扬弃的能力;公民文化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自由平等交往的产物,它与生俱来带有公平、协商、契约元素,天生具有平等性。而平等交往与法治精神是市场经济得以持续繁荣的最高准则,根植于市场经济的公民文化,其生存和传播的生命力是平等性、自愿性和契约性。
根植于市场经济并随市场经济发展而发展的产物――公民文化,它以打破封锁获得自由交往;反对专制、崇尚平等权利为理念,与自由主义在根源上有相同之处,人们往往因此把公民文化与自由主义关联起来。
自文艺复兴以来,人的价值、人的尊严被提上议程,个性自由和个人发展权意识开始形成;禁欲主义受到鞭打;科学理性开始被崇尚起来,由此推动着人的主体意识的增强。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以“自由主义”为特征的意识形态开始出现,这种意识形态,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经济活动中体现为以价值规律为导向的市场经济,在政治生活中体现为“大社会”的“小政府”。自由主义,或大社会小国家、小政府观念,都包含强烈的主体意识和权利观念,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促进了人的主体意识的形成,催生了公民社会的诞生,而公民社会的诞生反过来又增强了人的主体意识。
市场经济加快了资源的自由流动,释放了资源发挥作用的空间,增强了个人主体性和权利意识,使得个人活动的自主性、自由度得到扩展。
“市场供需关系”是市场经济的绝对命令,是市场供需关系中的平等交往、自由交换原则。这个原则开始以民间契约的形式出现,后来才发展到法律这种高级的契约形式。从小范围内公民间自觉契约到带有强制性规范内容的法律形式,及最高级的公共伦理与公共道德,其形成和演进都是以人类的生存、发展为旨趣的。因此,在起源和价值旨趣层面上,公民文化与契约精神、法律诉求是相吻合的。
三、公民文化与社会稳定
文化影响行为。文化不同,那么它对于社会交往、社会变化的态度和方法就有不同。交往活动中当民众利益与政府利益发生冲突时,公民作为自身利益的诉求者和表达者,在现实中常常有非理性化群体化、情绪极端化等行为出现,其行为后果一般具有极强的破坏性。对此,理论界大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严格控制论与积极引导论。严格控制论者认为,公民有规模的、无组织的,个人有目的性与群体盲目性的活动对社会稳定不利,应该小心防范和严格控制。持积极引导论者认为,公民集体性行为呈现的盲目性和破坏性不是其本身所固有的,公民宣泄情绪、表达诉求的渠道如能得到及时梳理,则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动态稳定的社会秩序。
不难看出,关于公民集体性行动或活动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观点,实际上也反映了两种不同的社会稳定观。第一种是传统的社会稳定观,将社会稳定看作是静态的。政府是唯一的活动主体,公民只是被动的接受者;政府的意志是社会运行和发展的评判标准,公民如对政策有意见或是拒绝执行政府决策,会被认为是与政府对立,被看作是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这种传统的社会稳定观念有着深刻的制度根源和文化根源。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塑造了自上而下单向度的“命令――执行”行为模式,民众只是被动地接受和执行政策。第二种是现代的社会稳定观,将社会稳定看作是政府与公民等活动主体在合作与互动过程中,不断地解决矛盾、打破现状,用新的平衡代替旧的平衡的一个过程。这种动态的社会稳定观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相适应的是公民的素质、公民文化和公民参政议政能力得到提高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