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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清史研究概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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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是清史研究向纵深方向发展的一年。该年,见诸报刊的研究论文400余篇,虽在数量上与往年持平,但学术质量亦有所提高。此外,学术专着方面则涌现出一大批成果,如孟昭信《康熙大帝全传》(吉林文史出版社),是继《雍正传》之后又一本清代皇帝传记,作者力图对康熙帝一生功过进行科学的评述,并遵循实事求是、瑕瑜互见的原则,尽可能总结出对后世可供借鉴的经验教训。又如林仁川着《明末清初私人海上贸易》(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一书,是作者历时二十余年,经过实地考察,并广为搜集资料基础上写成的。它的出版,为明清经济史、古代海上贸易史的研究,作出了积极而有益的贡献。再如施联朱、许良国编《台湾民族历史与文化》(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曹德本《宋元明清政治思想研究》(辽宁大学出版社)、陆复初编著《王船山学案》(湖北人民出版社)、黄复盛编译《清代画论四篇语译》(江苏美术出版社)等,以及资料汇编——广东社科院历史所、中山大学历史系、佛山市博物馆编《明清佛山碑刻文献经济资料》(广东人民出版社)、季永海译注清代曾寿着《随军纪行洋注》(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的出版,对进一步推动清史研究工作向纵深发展,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在学术活动方面,较重要的活动有:7月19日至22日,“郑成功研究国际学术会议”在福建厦门举行。有国内外学者30余人参加,所提交的论文内容涉及明末清初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人物评价等。12月,“国际清代区域社会经济史暨全国第四届清史学术讨论会”在广东深圳召开,有国内外学者近二百人参加,并提交论文百余篇。
  下面,将清史若干重要问题和课题的研究概况介绍如下。
  一、经济史研究。论文数量甚多,一些论文从选题到内容,较之以往,均向纵深开拓。
  清前期土地制度与租佃关系研究方面。近年来,由于大量档案资料的发掘,史学界加强了对清代租佃关系,特别是民田租佃关系的研究,取得不少重要成果。但目前对官田租佃关系的研究,有待深入。衣保中《清代八项旗租地的租佃关系》(《洛阳师专学报》第1期)一文,对清代的一项重要国有土地——八项旗租地租佃关系进行了考察。作者认为,八项旗租地由清政府派地方官直接经营,地租纳入国家财政体系。而一般旗地为旗人私有,地租归旗人自行消费。在主佃关系方面,它较一般旗地稳定,佃农的永佃权更有保障。八项旗租额由清政府统一规定,而一般旗地的租额由旗人地主自行规定,租额差异甚大。在地租形式上,八项旗租地的地租,基本上是定额银租,且有租赋合一的特点。而一般旗地的地租,主要是定额租,也有分成租。定额租内又有钱租、银租和实物租等不同形式。陈碧笙对台湾在清代开垦土地过程中出现的大租、官大租、番大租的性质与作用,进行了论述。他认为,清代移台者,多为漳州与客家人,使用大小租制度,根源来自大陆。在形成过程上,台湾大租或由垦户出钱出力经营,或领有官府发给垦照,或两者兼有,比大陆通行者更为完备而集中;在业权分割上,两者的精神实质是完全一致的。(《清代台湾大租的性质和作用》,《台湾研究集刊》第3期)。刘淼在《明清时期徽州民田买卖制度》(《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第1期)一文中提出,中国封建社会民间土地的自由买卖,明清两代进一步发展。在交易形态上,由最初的一次性断卖,逐渐出现所谓加、添、增、找、交等多次、反复的交易手续形式;更由于租佃关系方面田皮、田骨的出现,亦表明土地所有权,经营权和耕作权的分离,反映在土地买卖上,就相应地有大、小买田交易、以及交业、过割等方面的区别的产生。他还对徽州民田买卖中的断卖、加价诸形态进行了考察。对清代的土地占有形态,究竟是趋于集中,还是趋于分散?论者往往各持一端,颇多歧异。关雨辰通过清人李调元《卖田说》的记述认为,清代的土地占有,即有集中的趋势,又有分散的趋势,由于两者相反相成,并行不悖,构成了周流不息的地权运动过程。但由于清代社会条件助长了土地兼并的过程,因而总体上显示了土地集中的趋势。(《从卖田说>看清代的土地集中过程》,《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期)。清代,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土地肥瘠的不同,在田亩的实际计量中,曾出现繁杂纷纭的现象。对此,近年来学者已有不少论述。陈锋《清代亩额初探》(《武汉大学学报》5期)一文认为,明清两代的地亩计量,均有大地、小地之别。实行折亩,不在于将小地折成大地,或将大地折成小地,以期使田亩计量划一。它的直接动因在于赋税的繁杂,折亩是为了赋税的划一,将计量亩折成纳税亩。但清初亦有重复折亩及荒芜土地进行折亩起科的现象。通观明清两代的亩额,基本上没多大变化。
  在财政贸易史和商业史研究方面,本年度发表的沦文所沧述的问题,其广度与深度较之往年亦有新的拓展。其中,对清初的赋税蠲免,陈支平提出新论,他将清初赋税“原额”、“实征”的情况与明末进行对比,认为清初并没有,也不可能真正做到“轻徭薄赋”,清初的“赋税蠲免”有名无实,不可能对清代社会经济的繁荣起重要作用。(《清初赋税蠲免新论》,《厦门大学学报》增刊)。清代的高利贷资本活动十分活跃,以往论述不多。王虹《试论清代前期的高利贷资本》(《云南教育学院学报》历史专辑)一文,根据文献资料论述了清代高利贷资本活跃的原因、高利贷的特点和作用。清代,在盛京地区,清政府运用“生息银两”以牟利,普遍采用开办钱、布、当、杂货、佐衣等官店的形式。韦庆远则对乾隆时期盛京地区的制度与官店兴衰的情况进行了剖析。(《乾隆时期盛京地区的“生息银两”制和官店》,《社会科学辑刊》4期)。对清代的粮价,国外学者研究较多,国内学者近年来亦渐有成果。而清代的粮价奏报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财政制度。王道瑞《清代粮价奏报制度的确立及其作用》(《历史档案》4期)一文,利用丰富的档案材料,对这一制度的始末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释。他指出,清代各地官员向皇帝奏报本地区市场粮食价格,始于康熙朝,确立于乾隆朝,直至清亡。这一制度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政治、经济的控制和协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