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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上的平等之内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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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宪法平等 差别性
  论文摘要:宪法上的平等是为了确证平等的平等和为了达致平等的不平等之矛盾体。宪法文本上的平等条款所确立的是为了确证平等的平等,即基于人格无差别性而由宪法确认的起点的绝对平等;而宪法精神上的平等条款所确立的是为了达致平等的不平等,即在尊重人的自由发展的基础上,承认人的有差别性,而给予自由发展结果上处于劣势者以优于优势者的不平等待遇。
  一般认为,宪法上的平等是一个悖论:如果严格遵照宪法文本上的平等,只能产生严重的不平等,从而背离宪法精神上的平等;而如欲达成宪法精神上的平等,则又势必在一定程度土摒弃宪法文本的平等。但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悖反。实质上,宪法上的平等是为了确证平等的平等和为了达致平等的不平等的矛盾体。为了确证平等的平等意指,宪法上的平等必须首先给所有人一种平等的起点,从而履行宪法文本上的平等承诺:而为了达致平等的不平等则是言,宪法上的平等必须给予虽然起点相同但因特定的障碍而在结果上处于明显不利者以优于他人的不平等待遇,从而实现宪法精神上的平等追求。
一、为了确证平等的平等
现实中的人是各异其趣的,但是如果将每个具体人的职业、地位、财富、机遇撇开,从而将它所有的外在因素撇开,那么它只是一个生物体;如柒进一步将其智力、体力、性别、肤色撇开,并进而将它的形体和精神优势撇开,那么所谓的“人”,只是一个有思维能力的存在物。这个存在物既没有质的差异,因为它没有优劣:也没有量的差异,因为它仅仅代表着一个单位。这种完全无差别的特性就是“人格”。
宪法是所有人意志合力的最高体现,而人拥有完全无差别的人格,所以宪法中所体现的每个人的意志应当被推定为是等量的,进而宪法项下的人在宪法是等分量的,因此宪法是盲目的,它并不去更区分在它面前的人是谁,它只知道它面前是一个无差别的人。所有的人都被置于平等的起点上。这是对人格无差别性直接描述的结果,而非宪法的创设。
这种平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身份平等。此处所言的身份,指的是宪法为一个人所设定的其在国家生活中的宪法地位。身份平等是最墓础的平等,它是其它一切平等的逻辑前提。因为身份是人格在宪法上直接外化所体现的结果。宪法承认身份平等唯一途径是身份的惟一性,即宪法只设定一种身份,同时每一个人在宪法上只拥有单一单位的身份。宪法项下的身份一般仅只一种,即公民。任何一个与本国有国籍关系的个人都是木国宪法项下的公民,且任何一个人在任何情形下都只有一层公民身份。也就是说,它只在宪法项下享有与其它任何人同等的一份宪法权利,同样也只承担与其它任何人同等的一份宪法义务。一言以蔽之,公民的身份无贵贱之分。
其二,机会平等。机会平等是身份平等的逻辑延伸。既然宪法项下的人只有公民一种平等的身份,那么,宪法有理由推定,所有公民在相同的情况下有能力获得相同的结果。因此宪法在确认身份平等的同时还应当给予所有人同等的发展空间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