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职务犯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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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危害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一颗毒瘤,是困扰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何有效地控制职务犯罪,把一个公正、廉洁、高效的中国政府带入21世纪。这是当今政治家们面临的艰巨使命,也是学者们苦苦思索的重大课题。近年来,作为腐败的极端形式的职务犯罪,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它极大的损害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的发展,腐蚀着政治清明,各国对此都采取了大量的措施,我国政府对职务犯罪的防治工作更是将其列为重中之重。从近年来的工作经验来看,检察机关所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量大致呈逐年上升趋势,且高级的案件有所增加。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政府对防治职务犯罪的的决心,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一个问题:职务犯罪现象仍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普遍存在,很多隐藏的职务犯罪分子没有被发现、查办,反腐败工作依然面临着艰巨的任务。我就对此问题略叙管见,希望能对深化职务犯罪的研究有所裨益。
关键词:职务犯罪 危害及特点 产生原因 预防
在现代化进程的发展过程中,职务犯罪不断发生,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困扰他们最甚的问题之一就是官员的职务犯罪问题,职务犯罪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使许多国家身受其害。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职务犯罪问题的来势之猛、范围之广、危害之烈都超出了我们的精神准备。这种职务犯罪问题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
一、职务犯罪的构成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放弃职责、玩忽职守而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及其公正、廉洁、高效的信誉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职务犯罪已成为当今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科技发展的阻力,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关于职务犯罪,目前国内理论界争议纷呈,因其侵犯了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损害了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的发展,腐蚀着政治清明,妨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职务犯罪主要由以下几点构成:
1、犯罪的主体
对于此类犯罪的主体只能是那些具有特定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具体来说,是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部门的公职人员,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才能成为这类犯罪的主体。
2、行为的客观方面
其中多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或者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行为,以及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多种形式的表现下共性为,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造成国家、人民利益的损害。
3、行为的主观方面
有故意造成的,也有过失造成的。而其中贪污贿赂罪最为特殊,其主观方面均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贪污贿赂罪。
二、职务犯罪的危害及特点
职务犯罪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是我们党和国家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它不仅破坏了党群关系,而且妨碍了国家廉政建设制度,进一步威胁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1、犯罪趋于团伙化
在执法领域,单纯由单个人实施的职务犯罪比例不大,从调查中发现,这类案件往往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因为在执法领域,某项执法行为的实施往往并不是由哪一个人说了算,通常有一定的审批制度或领导把关制度。一些腐败分子在权利部门内结成有领导、有分工的违法犯罪团体,有组织地滥用权利。因此,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往往表现为基层人员与中层领导人员合伙作案,欺上瞒下。他们在某一事项的决策过程中互相联系,互相关照,互相利用,结伙作案。
2、犯罪手段的多样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日益健全,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职务犯罪的手段也不断翻新,或以“集体研究”乱发奖金;或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从中贪污、挪用;或名为借,实则挪用。收受贿赂等案件更是幕后交易,隐性更强。犯罪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往往是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相互配合,把公共权力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使国家和人民的财产落入个人腰包。如宁波市原市委书记许鸿运以权谋私案;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青索贿受贿案;广东湛江市特大走私案等,都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3、犯罪人员位高权重涉及领域广泛
在犯罪发生的领域方面,职务犯罪广为蔓延。其不仅在经济管理和资源分配部门大量发生,而且在文化、科技、教育、司法等过去一向被认为圣洁的部门也不断出现。在发现的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数都是部门中层以上领导或部门骨干人员。他们都担任一定职务,或主管某项重要工作,既有部门负责人,也有一般工作人员,这些人手中都掌握一定的行政职权,而这些权力一旦失去机制制约,就很可能成为犯罪的源泉。
4、权利的廉洁度及对政权的危害
在任何社会,对职务犯罪行为的判断都有一定的量和质的标准。这些标准构成了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起点。在这个起点与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底线之间,也就是在权利的廉洁状态和犯罪状态之间,形成了一种未达到追究违法责任的地步但权利本身并不干净的空间,这种空间的大量发生使权利的廉洁度普遍下降,也为职务犯罪提供了丰厚的土壤。这是一种极端的行为,严重影响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如果任这种腐败行为蔓延与发展下去,必将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综观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历史,不难发现,一个政党如果在政治上腐败,那么它必将灭亡,正因如此世界各国反腐风暴风起云涌。
三、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
职务犯罪现象如此严重,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学者一直在积极探求职务犯罪泛滥的原因。其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也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而究其根本原则应该是权利的失控。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公共权利即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主要是由公职人员代行的,这种授权关系已经由于社会制度的先进而有自动免除近而被代行者滥用的可能,形成职务犯罪的具体原因不尽相同,但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必然有共同的原因。
1、职务犯罪的主观因素
(1)公职人员的个人素质低劣
在现今在职的公职人员中有较大一部分素质较差。首先是个人品质和政治素质低。在同样的条件下,有的公职人员个人品质好,秉性忠直,不谋私利,任劳任怨,对于外界的各种诱惑能够自觉的抵制,在处理问题时能够秉公执法,在对待工作时能够认真负责,即使身处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中仍能自觉抵制犯罪的发生。反观凡是参与职务犯罪的人员,由于缺乏传统革命思想的教化,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的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往往对名利的追求过于苛刻,不能够严格自律,因此,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极易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使人生观、世界观产生错位,价值观扭曲,把手中的权力当作捞取金钱的工具,以权谋私、钱权交易,把工作的原则和规范抛之脑后,无视公正,最终走向了职务犯罪的道路。其次是部分公职人员法制观念淡薄。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大多数都是没有树立起牢固的法律观念,对法律、规章、制度缺乏足够的学习、认识和理解。因此,其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的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有一部分人往往会认为其在工作中不会出现问题,不会犯错误,就是出现违法违纪的情况后,仍然自我感觉良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在这种心态支配之下,往往其对工作便会缺乏高标准和严格要求,不能兢兢业业的对待每一项工作 。
(2)公职人员的文化程度偏低
公职人员工作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公职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但综合最近三年来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来看,基层工作人员素质偏低,年龄偏大。例如某市2001年至2003年期间涉嫌职务犯罪的这些人当中,高中以下文化的几乎占了一半。这些人也正处于生活、心理负担相对较重的中年年龄段。他们往往都是靠自己多年的辛苦努力才走上领导岗位的,心理上存在着"捞一把"的想法。从自身来看 ,这些人法制观念淡薄,极易在各种利益引诱之下迷失自我,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2、职务犯罪的客观因素
权利及人性的本性决定了职务犯罪的普遍存在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展开了对城乡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改革为我们的党和社会增加了活力,但在这种转换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两种体制在发挥有效作用的同时,其缺陷也叠加在一起,使得有的人钻管理的漏洞,抓住时机,混水摸鱼。而在经济生活中,由于政企分开无法解除政治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影响,经济权力化、权力经济化,权力与经济互相转化的现象还相当严重的存在,如果缺乏必要的监控机制,一些不正之风便成为职务犯罪的温床,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批文、领导的签字等都有可能成为商品。因此,某些公职人员便可以利用手中的职权与有为了获得批件、批文的人进行权钱交易。在这里,权和钱发生了共振的效应,从客观上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
(1)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中的权力配置存在着弊端
首先是权力过于集中。这是我国政党领导体制中的传统弊病。邓小平同志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提出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重要弊端之一就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成个人的领导,过分集中的权力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公用的可能,膨胀了个人意志。
其次,权力在使用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当权力过度集中而有失控或约束不力的情况下,个人的意志常会处于无压的情形下,从而使掌握权力的人随意使用手中的权力;而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作保障,权力行为常常会丧失原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所以说,权力越大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中则是相反,即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越弱,使得有些人有恃无恐,肆意妄为。
再次,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力度不足。这里说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然而,在我国,监督制度尚未健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公民对其权利行为组织性差,制度的保障也不够,对公职人员的各项权力遏制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使得某些公务人员无视群众的抨击。而权力一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监督,必然会造成滥用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