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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商业能力欺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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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商业能力欺诈”是商业欺诈的表现形式之一。商业欺诈是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以商业利益为目的,采取欺骗性手段,使相对人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其严重地阻碍了社会诚信体制建设,阻碍了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制定统一的《商业法》,并完善商业欺诈法律救济制度,完善商业诚信法律制度。

  关键词:商业能力;商业能力欺诈;表现形式;法律规制
  
  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商业经营者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惜采用各种欺诈手段,以致商业欺诈行为泛滥,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破坏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为此,加强对商业能力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是当前社会、经济建设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商业能力欺诈概念的界定
  
  (一)商业能力概念的界定
  1.商业能力的含义。商业能力又称“商事能力”,即商业主体的资格,是商业主体从事商业行为,享有商业权利,承担商业责任的资格。一般认为,商业能力是在民事能力基础上由商业特别法附加于商主体的特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
  2.商业能力的特点。根据以上对商业能力的概念界定,可以看出,商业能力与民事能力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却又具有自身特点:
  首先,在商业法律关系中,商业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一的、不能分离的。商业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于商业主体的成立(一般以登记为准)、同时消亡于商业主体的终止(注销)。[2]其原因主要是,商业主体必须是对自己的所有行为直接承担责任的主体。
  其次,商业主体的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与行为能力的内容和范围也是不能分割的,商业主体以其登记的经营内容和范围为限,享有商业权利,从而在所登记的内容和范围内从事商业活动。这样,一方面由于各商业主体所具有的商业行为能力的不一致,便呈现出商业主体与商业主体之间的商业权利能力的差别。另一方面,由于商业主体所从事的商业行为与其所登记的商业权利范围不一致,从而出现了商业不当行为,如果这种行为是故意实施且危害了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便是商业能力欺诈行为。
  (二)商业能力欺诈概念的界定
  1.商业能力欺诈的含义与特点。“商业能力欺诈”是商业欺诈的表现形式之一。商业欺诈是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以商业利益为目的,采取欺骗性手段,使相对人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据此,可以将商业能力欺诈的概念界定为,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以商业利益为目的,采取虚构、增加或减少商业能力的欺骗性手段,使相对人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商业能力欺诈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欺诈手段的多样性,无论是通过表意行为、实施行为还是事实行为都可以进行商业能力欺诈,比如,夸耀自己(或是产品)具有超越本身能力的事实、隐瞒未取得商业资格的真实情况,这是表意行为的商业能力欺诈;又如,在经营者夸大自己商业能力的情形下,消费者作出意思表示,并履行了买卖行为,则构成实施行为的商业能力欺诈;再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做假账虚构资本,以达到欺骗对手的目的,这种侧重于结果的欺诈手段,便是事实行为的商业能力欺诈了;(2)表现形式的独特性,其主要是欺诈者针对商业能力而为的欺诈行为,常表现为登记成立之初虚构商业能力,以取得商业资格;(3)欺诈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在经营过程中以增加或减少商业能力的形式对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甚至是对政府行政部门进行欺诈。
  2.商业能力欺诈的构成要件首先,从主体要件来看,商业能力欺诈的主体应当是在商业领域从事商业行为的主体,主要指商人,除此之外,非商业主体只能构成一般性的欺诈行为;其次,商业主体所从事的商业行为具有欺骗性,且是通过虚构、增加或减少商业能力的手段对相对方进行欺骗;再次,被欺诈的相对人合法权益因商业主体的欺诈行为而受到实际损害。
  
  二、商业能力欺诈的表现形式
  
  商业能力欺诈的表现形式是指商业主体为谋取利益,而对相对方进行欺诈所采取的具体手段或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虚构商业能力
  虚构商业能力是指商业主体在不具备或未按规定取得相关商业能力或资格的情形下,为获取商业利益之目的,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非法行医。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执业资格的主体,伪造执业证明,从事医疗活动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主要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这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造成商品出处的混淆,不仅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也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诈。
  3.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出口退税是指对于在本国购买或生产的,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的一项政策。骗取出口退税是利用出口退税的政策采用假报出口,虚构退税货物出口的事实即行为人根本没有出口产品,但为了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采取伪造申请出口退税所需的相关单据、凭证等欺诈手段,骗取税款的行为。
  4.国际贸易领域利用信用证进行的欺骗性交易行为。信用证欺诈是指商人在国际贸易交易中,出于非法牟利之目的,利用受欺诈方急于获利的心理,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作为欺诈的工具,利用信用证自身流转方式的固有特点,所采取的一系列诸如变造、伪造信用证,利用伪劣产品等等欺诈方法、手段及行为,也就是本没有支付能力或是商业交易能力的商业主体,利用不正当手段和信用证本身的特点对相对方进行欺诈的一种方式。
  (二)虚增商业能力
  虚增商业能力是指为取得商业资格的主体,在设立之初或成立后采取欺诈手段,造成其本身具备成立商业主体条件或是具有相关商业能力的假象,进而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虚增商业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1.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是指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部门,进而取得商业资格的行为,注册资本是衡量公司是否具有商业主体资格的前提,稳定的资本是商业主体商业能力的直接体现,这种虚假出资的行为,明显地虚增商业能力,进而取得商业资格从事商业活动,这既是对相关行政部门的欺骗,也是对商业活动相对方的欺诈。
  2.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指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后,利用各种手段将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本转化为个人所有的欺诈行为。它和虚假出资一样,都是违反公司资本“三原则”虚增商业能力的行为,有所不同的是,抽逃出资是在公司成立后、经营过程中的一种欺诈手段。
  (三)虚减商业能力
  虚减商业能力具体是指在成立时具有从事商业活动资格的主体,在经营过程中,采取欺诈性手段,降低自己的商业能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