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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审计风险的防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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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从建立和完善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提出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下防范审计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风险;防范

  一、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放大了审计风险

  实行审计结果公示制度,审计工作被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增加了审计风险。

  (一)审计环境中存在的风险因素

  1.体制风险。目前,我国现行的行政型国家审计有较浓厚的政府内部监督色彩,独立性不强。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根据国家赋予的权限,对政府(包括下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预算和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直接对政府负责。政府的某些行政活动有悖于法律,或存在短期行为,会影响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而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往往注重和留意行政管理权,审计情况上报难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2.法律法规不完善。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但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不规范,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情况,造成审计过程中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缺乏法律依据。这样,从审计工作的实施到结论的做出,就必然存在审计风险。审计机关要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如果定性错误,或者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审计机关形象,还会引发行政复议和诉讼。

  3.经济活动复杂。审计的发展变化受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经济环境的深刻影响,经济环境对审计作用的发挥起着决定性作用。随着审计业务领域的进一步拓宽和审计对象经济活动的复杂化,有的经济活动难以用法律界定,对此类经济活动往往双方意见不一致,审计定性界限难以把握,审计风险也随之而来。这些都将对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产生重大的影响,存在较大的审计风险。

  (二)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自身存在的审计风险

  1.我国现行审计方法模式滞后,大部分仍停留在以传统账目为基础的审计水平上,目前主要是运用判断抽样审计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物、往来款项等进行审计,而审计风险控制因素考虑较少,审计风险较高。现代审计中抽样技术的广泛使用,无论是判断抽样,还是统计抽样,都因样本不够大而存在一定的误差,极易遗漏重要事项形成审计风险。

  2.审计工作不规范与审计权力实施不当。长期的审计实践,从审计通知书的发出,到审计报告的提出乃至报告后的监督,从审计程序、形式、甚至文字的表达上都形成了一定的规范,这种规范是审计工作日趋成熟的体现,也是审计活动日趋科学、严谨的体现。但是在实践工作中,许多审计机关在实际操作中为降低成本,随意放弃必要的审计程序,审计方法选用不科学,工作无序,这也是产生审计风险的一个方面;同时,我国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若权力实施不当,就会使被审计单位蒙受损失,审计机关将遭受行政诉讼。

  3.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力,而审计人员又不能有所察觉所带来的审计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开展真实性审计等审计项目要求得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是不可能的。在现代审计中,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查和评价时,很可能出现判断错误,造成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