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审计的定位及相关问题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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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内部审计;定位;工作开展
[摘要]内部审计作为企业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企业制度环境下,不仅是一种管理权的延伸,从终极作用发挥上来看,更应是一种所有权的延伸。日常工作应以南监督于服务中的思想为根本出发点,协调与董事会、监事会及高层经理各部门的工作,为其在现代企业中的生存与发展拓宽空间。
从1994年国务院选择100家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以来,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已改组为公司,其中1000多家公司已上市。这些改制后的公司,基本上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了一定程度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我们知道,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企业的存在是以一系列经济责任关系的维系为基础的。那么如何保证经济责任关系的正常维系呢?
一、内部审计的定位
在现代企业中,所有者将资本投入企业,但不能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而授权董事会经营企业,即经营企业的决策权掌握在董事会手中,与这一权力对应的是董事会负有按照股东意志行事的责任,这是第一层经济责任关系。这一关系的存在,使得对承担责任者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成为必然。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策后,董事会聘任的经理人作为执行机构,拥有授权范围内的具体经营管理权,这些权力的拥有也对应着相关责任的承担——切实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高效组织企业运营,给企业带来尽可能多的收益。这一权责关系的对应实际上构成了公司的第二层经济责任关系。这一层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也使得对其责任履行情况进行鉴定成为必然。从对法人治理结构的研究中,我们看到,对这两层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是监事会。所以在现代企业(现代公司)中,由于第一、二两个层次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奠定了监事会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也框出了监事会的性质及工作范围:代表所有者监督与评价董事会及经理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由于企业是建立在一系列经济责任关系链条上的一个有机统一体,经济责任关系的存在与维系不仅存在于法人治理结构中,在分权管理的今天,它还存在于高层经理及其下属各职能部门经理、职能部门经理及其再下属职能部门经理之间,对于这些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判定,是每一个上层管理者高效管理企业的需要。因为在现代企业经营现实中,由于企业规模的扩大,管理层次的增多,经营领域的多元化及经营区域的广泛化,使得高层管理者直接监督其下属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日益困难,客观上需要一个专职的日常监督机构来帮助管理者履行这一职责,以确定下层人员责任履行情况好坏。在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应运而生。所以内部审计就其性质来看,是一种管理权的延伸,是一种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
如果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构成来看,一个完整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是由三个子系统构成的:决策子系统、决策支持子系统和监督控制子系统。只有在决策支持子系统下作出的决策才是科学的,同时,这一科学决策只有在不断的监控条件下,才能保证其良好履行。失去监控,执行决策者责任履行情况无法判定。内部审计作为监控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了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国有企业各层次管理部门工作的好坏,责任履行如何,对其业绩如何评价,在某种程度上依赖内部审计。从这个意义上讲,内部审计是高层管理者的参谋和助手。
由此可见,内部审计是随着经济发展、内部管理层次的增多而产生的一种职能需要。它在自身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两次飞跃。
内部审计从产生至今,职能经历了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从最初的单纯的监督检查发展到目前的监督与评价职能的结合是对其认识发展的第一次飞跃。单纯的监督可能而且必然引起被监督者的反感,导致工作开展的低效,而评价则使双方关系处于一种缓和状态,更有利于工作顺利开展。所以监督与评价职能的融合使审计跨入了一个有前途的发展境地。根据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关于内部审计师的责任的声明》中强调:“内部审计是一个组织内部为检查和评价其活动和为本组织服务而建立的一种评价的功能。”国际内部审计师事务所则将内部审计目标定义为“协助本组织人员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责任。为此,内部审计部门向他们提供与被审活动有关的分析、评价、建设、咨询和信息。审计的目标包括以合理的成本促进有效的控制。”以上分析可以说明内部审计在企业中发挥的作用已从产生之初单纯的监督检查发展到偏重于服务的分析评价,由此也找到了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生存与发展的更广阔的空间。随着时代的发展,在现代企业管理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被赋予了更新的职责和使命。美国著名的内部控制专家麦克尔。海默教授曾说过:“内部审计应将自己视为公司的一种资源。在帮助管理当局更有效地达到其控制目标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内部审计师的使用将从简单的‘我们实施审计’向‘我们帮助创建一些程序,以期达到组织成功所需要的内部控制水平’的方向发展。”这可以看作是对内部审计认识的第二次飞跃。从中可以看到,内部审计的职能不仅是监督,更有服务与建设。由此导出其作用不仅在于监督企业的各职能部门履行责任,评价其工作好坏,还应帮助组织进行控制环境的营造,成为企业内部控制过程设计的顾问,建议管理当局建立一种健康积极的组织文化,使成员能自觉地把办事准确和职业道德放在首位。
二、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
对内部审计认识的逐步深入,使我们对其工作性质有了更深刻地了解。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审计如何开展工作以达到为本组织服务的目的呢?
(一)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应维护所有者权益
从根本上说,公司的存在是以所有者投入资本为前提的,各职能部门及人员工作的开展其终极约束目标都在所有权。换言之,各职能部门及人员都是因为所有权的存在才得以生存。在这个意上讲,它们都应当维护所有者权益。内部审计作为一个专职监督部门也不例外。在这一点上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所有权的延伸。前文曾指出,内部审计是一种管理权的延伸,这里又提出它是一种所有权的延伸,如何来理解这两者的关系呢?第一,这里讲的所有权,是一种狭义所有权,即在监控经营者、决策者方面的所有权,而非财产的支配权与收益分配权。内部审计终极目的就是保障所有者权益,所以对企业(公司)的各机构及职能部门的活动过程任何不符合所有者利益的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评价,及至帮助创建一些程序;第二,代表所有权与代表管理权二者的关系。在所有者设计了较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作用下,管理者就是要最大限度的保障所有者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所有权与管理权目的是一致的。那么内部审计无论在谁的领导下,都是站在保护所有者权益的高度开展工作。如果所有者未设计或未实施一套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这时出现管理者行为与所有者目标背离时,内部审计代表所有者监督评价反映管理者行为就成为保障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反之则可能出现内部审计对于损害所有者权益的行为京手无策的情况。这一地位的明确界定,使得内部审计有充分的动力与权力在企业中开展工作。对照我国现实我们审计发现,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最初是在政府的要求下建立起来的,由于体制原因,很多企业根本意识不到它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位置,以至于把内部审计当成一种行政任务敷衍了事。有些内部审计人员也把自己当成国家审计的代表,不从企业实际出发开展工作,把内部审计看成是国家审计的哨兵,单纯对管理者实施监督导致管理者认为是有意刁难。随着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扩大,其被合并或被撤销就不足为奇了。这种错误的定位,影响了内部审计的生存与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根本上重新认清内部审计的性质、职能与目标,为其发展扫清认识上的障碍。在此基础上重新架构内部审计的设置模式。理想的内部审计机构应由监事会领导。因为从内部审计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角度来讲,股东会作为一个会议体机构,只在例会期间行使权力,日常代表所有者的常设机构是监事会与董事会。从道理上讲,监事会有更大的权利行使所有者赋予的监督权,董事会则有更大的权利行使决策权。作为保护所有者权益的内部审计,行使监督权应归于监事会的领导,以在公司内部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系统。这种机构设置的前提是公司监事会有充分的权力与能力行使所有者的监督权。考虑到我国改制后一部分公司监事会存在较多问题(主要是监督权的行使缺乏力度,形同虚设)。鉴于此,在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上,可以采取另一种模式,由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组织领导内部审计工作。无论哪种设置模式,内部审计的宗旨、权利和责任都应在公司正式的书面文件(章程)中作出规定。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力求该章程得到董事会的同意和高层经理部门的批准。该章程应包括:明确确立内部审计部门在本组织的地位;有权接触与审计范围有关的记录、人员和实物财产;明确内部审计活动的范围。机构设置上的高层性,并不能完全保证其工作的有效性。内部审计工作动力充足与否还依赖所有者设计并实施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其约束则依赖所有者制定的严格的责任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