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废除农业税制(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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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农业税制没有随着农村改革的发展而及时作出配套改革,使得本不该充当执法主体征收税费的基层人民政府,在不得已而开展的农村税费的征收过程中无法可依,无序可循。因而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也就逐渐显现出来,农村基层政府与农民群众的对抗状态愈来愈严峻。现在正在试行的农村税费改革,仍然保留了农业税,只是把向农民收取税费的总量减少了,即所谓“除费并税”式改革,因而没有跳出农业税制的框框,只能是一种减轻农民负担的过渡性措施。现行农业税制是农村其他杂派的挡箭牌和保护伞。农民负担是基层政府向农民征收的税费的总称。在整个负担中,国家的农业税、特产税等,虽然所占比重不大,但是农业税却是农民负担中最能说服农民交纳的,农民自己也是这样认为,交纳农业税是天经地义的,所谓“种田完粮,买卖当行”。农村其它的各项费用却是搭着农业税这辆大车,随着农业税一起下达并一起征收的,农业税如果增加一点,其他费有可能增加二点,甚至增加的更多。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已开始大声呼吁取消农业税和废除农业税制的问题。《农业经济问题》2003年第3期发表了财政部财政研究所孙东升的文章《论农业税的取消》。孙东升的观点与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的唐仁健的观点是一致的,认为农业税应该取消,只是现在还不行,“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过程”,要形成“取消农业税的几个必要条件”。为了向决策者提供一个真实的情况,笔者以一个基层实践者的身份,也谈谈尽快废除农业税制的问题,并与孙东升商榷。
一、税费剖析
所谓现行农业税体制,我把它作了一个概括:在农村依据耕地、户头或人口、劳力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民征收的以农业税、特产税、屠宰税为主体的税费体系。它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国家法律规定征收的税。二是付给上级行政事业单位或部门使用的费,如水电费,血吸虫病防治集资等。三是用于公用事业的政府性集资,有些是乡镇自己支出的,有些是上交县级有关事业单位或部门的,即所谓的“五项统筹”,包括教育附加、民兵训练费、计划生育费、民政优抚、民办交通。四是村社区内的公用事业费用支出,即所谓“三项提留”,如公积金、公益金、行管费等。另外还有一些由乡镇政府统收的其他费用,如畜禽防疫费以及其他一些债务等。
(一)税的部分
当前在农村对农民和农村企业征收的税共有15种之多,包括农业税、特产税、牲猪屠宰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等。其中由乡政府组织征收的有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牲猪屠宰税。这三项税要占乡整个税收的70%以上。有的地方甚至把其他税种也摊进了农民负担。
农业税是根据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征收的,到现在已有43年,中国农村的情况在23年以前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个条例一直沿用至今而不改革,是农村许多问题积重难返的主要原因之一。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农业税的纳税人主体,主要是合作社(后来是生产队)。对农业税征收的执法主体,在第二十三条中规定得并不明确,实际上是由人民公社(后来的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改革以后,集体组织变成了千家万户,纳税人由集体组织的法人变成了千万个自然人,这样收税的成本成倍地增加,仅由税务部门已无法完成税收计划,只好交乡镇人民政府收。乡镇人民政府也因农业税的存在而变成了向农民收钱的政府!
农业特产税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而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 1983年11月,国务院发出通知开始单独对农业土特产品征税。它所规定的纳税品种,在农业税《条例》中已基本包括。它和上述农业税的区别主要在于耕地与非耕地,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无法做到这样的区别,因而乡镇就只好将上级下达的税收指标摊到农户,形成了耕地上的重复征税。
屠宰税更是玄乎。1950年12月,政务院颁布了《屠宰税暂行条例》,后来经过多次修改,到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下放到地方管理。屠宰税应是屠宰牲畜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但在纳税的过程中却演变成委托村民委员会代征。村民委员会又演变成由农户饲养户代征,最后变成向农户摊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但农业税制度却没有改。1992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农业税等税收的征收管理“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但在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九十条却规定,农业税等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而这个办法到现在也没有制定出台。人民法院在受理农业税等涉农税费诉讼案件时,没有法律可以依照,只好不予受理。这就是说农业税的征收管理,过去没有依照《税收征管法》征收,现在是等待“另行制定”办法,是“无法”,而全国广大的农村基层干部却仍然还在这种无法可依的环境下为国家创造税收!
(二)费的部分
根据2001年的执行情况,在从农户直接收取的费有如下部分:
1.水电费。在其他省没有这项费。湖北省由于防洪排涝的费用支出过大,地方政府无力全部承担这项费用,因而随农业税摊派到农民头上,征收以后上交到县水利部门,其征收的额度是农业税的一半,俗称“公粮水费”。
2.“五项统筹”。主要是留在乡镇一级用的相当于税收性质的公益性事业集资和政府性集资。在湖北省有这样几项:(1)计划生育费。(2)教育附加费。(3)民政优怃费。(4)民办交能费。(5)民兵训练费。这些征收后有的是本级政府用,有的还要交到上级有关单位使用,如上交县武装部的民兵训练费。另外,由于湖北省是血吸虫病疫区,为了筹集血吸虫病防治资金,在“三提五统”之外,省政府又下文按耕地面积摊派了“血防集资”,上交到县血防办公室使用。
3.“三项提留”。主要用于村一级的资金包括:(1)公益金。(2)公积金。(3)行政管理费。
4.共同生产费。主要用于村和乡镇的生产性费用,如集体泵站排灌费用等。
5.畜禽防疫费。农户的畜禽安全也是一件大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防疫法》,农户畜禽要实行强制防疫。但防疫是要经费的,乡镇兽医站是自谋生计的单位,既没有主动防疫的动力,也没有自己防疫的能力,因而湖北省也将畜禽防疫费纳入乡镇统筹,交兽医站进行防疫。
6.其他款项。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还款,改造低产田世界银行贷款水利项目的还款等,这些都要摊到农户。
1991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农民承担费用与劳务管理条例》,对村提留、乡统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等进行了规定,并在第十六条对征收主体进行了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但是这个文件却没有像《税收征管法》那样对征收程序进行规定。
综上所述,我国农业税制没有随着农村改革的发展而及时作出配套改革,使得本不该充当执法主体征收税费的基层人民政府,在不得已而开展的农村税费的征收过程中无法可依,无序可循。因而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也就逐渐显现出来,农村基层政府与农民群众的对抗状态愈来愈严峻。现在正在试行的农村税费改革,仍然保留了农业税,只是把向农民收取税费的总量减少了,即所谓“除费并税”式改革,因而没有跳出农业税制的框框,只能是一种减轻农民负担的过渡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