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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庶民地主经济的形成及其历史地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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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中,地主制经济长期居于主导地位。但由于占有土地的方式及其在国家政权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地主阶级有不同的阶层之分。就汉代来说,当时既存在贵族、官僚地主;又存在庶民地主。前者为当权派,既富又贵;后者为编户民,富而不贵。他们的经济类型和经济成分非同划一,若不予以区别,很难笼统论说。这里,仅就汉代庶民地主经济的形成发展、阶层属性及历史地位等问题,谈些粗略看法,不当之处,有望赐教。

一、庶民地主经济的构成与发展阶段

这里所说的庶民地主,是指不同于贵族、官僚地主不享有特权的非身份性地主,是地主阶级中的非权力阶层。庶民地主的形成和奴隶制瓦解、封建制产生相同步,是社会经济发展、阶级关系对抗的结果。当时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确立,最初它由部分奴隶主贵族和平民、小生产者转化而来。这种新势力。较之奴隶主权力结构特点的相沿性,在很大程度上富有更新的划时代意义。但是,庶民地主的大量涌现及其经济的崛起是从西汉立国之后。

汉代庶民地主经济,主要由田畜地主、商人地主和豪民地主等三种经济成分所构成。

田畜地主:亦称"力田"地主。他们由过去的平民、小生产者发展而来,致力于田畜,靠经营农牧业起家,是乡村中的经营地主。文献中记载的所谓"孝悌"、"力田",往往多属这类地主的代表。汉初,经过秦末农民起义和楚汉战争之后,土地所有权发生了较大变化。当时"以口量地,其于古犹有馀"①a,"未有兼并之害"②a。土地问题并不那么紧张。国家为了"劝课农桑",奖励耕垦。不以"名田及奴婢为限"。在重农政策的扶植下,这类地主发展很快。例如:宣曲任氏,原是靠"窖粟致富"的囤积商,后来转化为"折节为俭,力田畜。田畜人争取贱贾,任氏独取贵善,富者数世。然任公家约,非田畜所出弗衣食,公事不毕则身不得饮酒食肉。以此为闾里率,故富而主上重之"③a。桥姚乘边塞斥地之机,不仅"已致马千匹,牛倍之,羊万头";而且拥有大量土地,成为"粟以万钟计"④a的田畜地主。这类人物还有人所熟知的卜式。据《史记.平准书》云:"卜式者,河南人也,以田畜为事。亲死,式有弟,弟壮,式脱身出分,独取畜羊百馀,田宅财物,尽予弟。式入山牧,十余岁,羊致千余头,买田宅",而成为富人。从宣曲任氏、桥姚和卜式的发展道路来看,他们大多数是亲自组织生产,奋力经营,注重孝悌、田畜。其行为规范,符合当时政府的"重农"要求,因而能成"为闾里率","主上重之",给予扶植、表彰。汉代的田畜地主,一直呈上升与发展趋势。至东汉初,处于家境中落的马援,成年后,在北地"因处田牧,至牛马羊数千斗谷数万斛"①b,便是一例。田畜地主拥有土地的规模、经营方式及对乡村社会的影响,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自不待言。

商人地主:这多由六国贵族及其后裔脱胎而来,靠经营工商业起家。文献中记载的所谓"富民"、"富商"、"商贾"、"贾贩"。一般当是这类地主的代表。西汉前期,除刘邦一度有过"贱商’’之外,自惠帝后至武帝前,汉政权对工商业采取了比较宽松、优厚的政策:"弛商贾之律"②b、"弛山泽之禁"③b、"通关去塞"④b、"边塞开斥,与民无禁"⑤b等。因而使工商业飞速发展,涌现了众多的富商大贾。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详细列举了他们致富成功的经过。例如:或"以冶铁起,富至巨万";或"逐渔盐商贾之利";或"贾椎髻之民"而致富;或"贾郡国无所不至’’而发财;或"贩脂"、"卖酱"起家;或"赍贷子钱",富埒关中。他们通过经营工商业获利之后,便购买土地,积聚财富,所谓"以末致财,用本守之",成为商人地主。他们虽"非爵邑奉禄",同为编户齐民,没有身份、特权,但拥有大量土地,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与千户侯等"。他们"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田池射猎之乐,拟于人君"。所以,司马迁说:"若至力农畜、工虞商贾。为权利以成富,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者,不可胜数。,’"干金之家比一郡之君,巨万者乃与王者同乐,岂所谓’素封’者邪?非邪?"⑥b可见,商人地主的普遍发展及其实力之大。武帝之时虽然对商人地主进行了打击,剥夺了他们的大量土地和财产。但昭、宣以后,商人地主势力又复抬头。如成都罗裒,坐贾京师,又往来于巴、蜀经商,"数年间致千余万"①c。杨恽罢官失爵免为庶人后,"家居治产业,起室宅","身率妻子,戮力耕桑,灌园治产",又"籴贱贩贵,逐什一之利"②c。到了东汉,法律上未见贱商的规定,在政府的放任政策下,商人地主的经济势力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豪民地主:这是由大地主和大商人结合而成的豪强富民,是庶民地主中的上层。文献中记载的所谓"豪富"、"豪人"、"豪右"、"豪杰"、"豪家",皆属此类地主。它在秦以前的史籍中未曾多见,但自汉武帝以降,随着土地私有制发展,豪民乃大量出现,并逐渐形成为新的一代地主。豪民地主较之一般的田畜地主,更豪、更富。何谓"豪"?(史记.韩长孺列传.集解)引张晏曰:"豪,犹帅也。"淮南子.泰族训)曰:智过"百人谓之豪。"(鹖冠子。博选)称:"德千人谓之豪。""豪"字可作多种诠释。旧以喻之有才德、威重和有权势的人。这里的"豪民",当理解为是一种雄张乡里。智力过人,财力过人,善于发财致富的人。豪民是"民",没有政治地位,"身无半通青纶之命","无为编户一伍之长"③c,不同于享有政治特权、尊崇儒宗,控制仕途、"累世公卿"的世家豪族。但他"田宅无限",有很多依附人口。灌夫和阴子方当是他们中的代表人物。据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说:灌夫"诸所交通,无非豪杰大猾。家累数千万,食客日数十百人。陂池田园。宗族宾客为权利,横于颍川"。后汉书.阴识传)言:宣帝时,阴子方"暴至巨富,田有七百余顷,舆马仆隶,比于封君"。又(仲长统传)说:当时"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绮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这种豪民地主,至东汉时竟得到了恶性膨胀。

汉代庶民地主经济的形成发展,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体现出鲜明的发展阶段性。以西汉中期为界,大致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

战国到西汉前期,庶民地主在当时的社会中还是新出现的成员,尚处在基本形成或走向定型的过程之中。其时,庶民地主中的田畜地主经济虽在兴起,在农业中存在一些人身依附关系.但数量不多;商人地主经济虽较活跃,通过以末致富,集中了大量资金,资本雄厚,但典型的封建生产关系如租佃制度,仅偶见记载,只能说是初孕期,它并不普遍。

但自汉武帝至东汉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出现了豪民地主,而且整个庶民地主经济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并日渐趋向成熟。主要标志有三:

(一)土地私有权发展,庶民地主经济实力增强。当时中原内腹地区的土地由分散到集中,富商、豪民拥有大量地产。如据汉书.陈汤传)曰:成帝时,"关东富人益众,多规良田,役使贫民"。(汉书·哀帝纪)载:绥和年间,"……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无限,与民争利,百姓失职,重困不足"。又后汉书.百官五)注引蔡质(汉仪)曰:"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由于土地集中,兼并加剧,故出现了独立经营、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相结合的大地主田庄。

(二)租佃关系与实物地租得到推广,特别在庶民地主的豪民中,租佃关系多有发展。如据(史记.酷吏传)曰:宁成获罪罢官之后,"贳贷买陂田千余顷,假贫民,役使数千家"。汉书.黄霸传):黄霸"淮阳阳夏人也。以豪杰役使徙云陵"。颜师古注日:"身为豪杰而役使乡里人也。"又汉书。王莽传上)云:"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师古注曰:"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也。假亦谓贫人赁富人之田也。劫者,富人劫夺其税,侵欺之也。"当时除豪民、富商实行租佃制外,国家也实行过租佃制,如"假民公田",即是例证①d。可见,至西汉中期以后,租佃关系已不能再说是"个别例外"的了,此为史界所公认。汉代的庶民地主,拥有土地后,除少部分自己经营,利用雇佣劳动和奴婢进行生产外,绝大多数是将土地出租给佃农耕种的。当时的租佃关系,称谓不一。有时统称"役使",所谓"役使数千家"、"役属数百家"、"役使贫民";有时则称为"假",所谓"假贫民",即将土地"租赁’’给贫民耕种。不论是"役使"、"役属",还是"假"、"租赁",都反映了一定的隶属或依附关系。其目的都是为了占有租地农民的剩余劳动,而实现地租。马克思说:"不论地租有什么独特形式,它的一切类型有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②d就是说,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经济体现。当时的地租率或剥削量问题,据(汉书.食货志)引董仲舒之言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注引如淳曰:"十税其五。’’师古曰:"自无田而耕垦豪富家田,十分之中,以五输本田也。,’说明地主与佃户"中分其产"是基本的剥削方式,剥削量是对半分成,而地租形态为征收实物。(三)直接生产者的人身依附关系向广、深方向发展。武帝后,由于土地集中、"赋役繁数"、天灾人祸等原因,自耕农纷纷破产,流民问题相当严重。例如:元封四年(公元前107年),"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无名数者四十万。"①e始元四年(公元前83年)."比岁不登,民匮于食,流庸未尽还。"②e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民众久困,连年流离,离其城郭,相枕席于道路。"③e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关东困极,人民流离。"④e鸿嘉四年(公元前17年),"水旱为灾,关东流冗者众,青、幽、冀部尤剧。"⑤e哀帝时,"……岁比不登,天下空虚,百姓饥馑,父子分散,流离道路,以十万数"。⑥e此种情况累见史册,这使很多直接生产者"因无以为生"而转化为依附民。当时依附关系的形式,除了招纳"流亡"、"逋流"外,主要是役使"客"、"宾客"和"徒附"等,依附关系的发展显著加快。

二、庶民地主经济与贵族、官僚地主经济的异同
两汉时期,庶民地主经济与贵族、官僚地主经济相比较,在其发展过程中有相同之处。这就是:(1)他们都拥有大量的私有土地。如:"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干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无限,与民争利。"⑦e但由于种种原因,又"田无常主",土地所有权处于运动、变化状态;(2)他们基本上都采用租佃制,征收实物地租。直接生产者不是被分予份地的农奴,而是租佃土地的依附农民;(3)他们都使用大批奴婢作为封建剥削的补充。如:"王卓孙,家僮八百人,程郑亦数百人。"①f张安世"家僮七百人。"②f马防兄弟"奴婢各干人以上"③f。刘康"奴婢至四百人"④f。这些庶民地主和官僚地主,均把奴隶制作为残存的经济形态保留着。农业、手工业诸部门使用大批奴婢生产,客观上恶化了农民的劳动条件,同时也从某种程度上巩固了封建经济的存在。但是,必须指出,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地主制经济,由于具体情况的差异,也存在着不同之处,即在"共性"之外,有它的"个性"。

首先,拥有土地的来源与途径有别。庶民地主获得土地的正常秩序是靠经济手段、以资购买。他们没有政治地位,不享有特权,只能凭借经济实力,投入一定的货币财富而得到土地。如(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说:"王卓孙不得已,分与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及其嫁时衣被财物。文君乃与相如归成都,买田宅,为富人。"豪民所拥有的大量土地,所谓"膏田满野"、"田亩连于方国"。⑤f一般也是通过购买所得的。当时,土地所有权日渐深化。荀悦说:土地可以"买卖由己"。⑥f在土地买卖频繁的基础上,因而也就形成了地价。据(四川郸县犀埔出土的东汉残碑):地价不等,每亩有二千钱、一千六百钱、一千钱、五百钱者。居延汉简)中的地价,大约在每亩二千多到百钱之间。而(汉书。东方朔传)、汉书.元后传)、(潜夫论.实边)等材料,则有亩价"一金",即万钱的记录。这主要是因内郡、边郡及土质良恶乃至时序之差,影响到地价高低悬殊之故。当时不仅有核定地价的经验,而且土地买卖的双方,需共同订立"地券"或"契约"。事见东汉建宁二年(公元169年)怀县王未卿买田铅券)、建宁四年(公元171年)(雒阳县孙成买田铅券>、熹平五年(公元176年)广武乡刘元台买地砖券)、光和元年(公元178年)平阴县曹仲成买田铅券)、光和二年(公元179年)(河南县王当买田铅券)、光和五年(公元182年)(蒲阴县刘公砖地券)、光和七年(公元184年)(平阴县樊利家买田铅券)等①g。这些"地券"所反映的内容,主要是民间进行土地买卖的情况。庶民地主买田也当如此。它要想获得土地,同样得依照土地时价进行购买,此当无疑。同时我们从中发现,其时的土地买卖业已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制度。表现在:于土地买卖的过程中,一般都有双方的亲朋作"中间人",买卖成交后,在"地券"中尚须写明买卖土地的时间、买卖双方的姓名、田亩方位、面积、地价、中间人以及其他共同商定的有关款项。双方各自有了这一土地所有权的主要证明,即"地券"之后,还要"过户"报官,以示卖主已将自己的土地(含田租)转移出去;使买主的土地获得法律保障等。通过买卖程序获得土地所有权,这既是土地商品化、资本化的标志,也是我们认识庶民地主经济特点的一个关键。因为庶民地主,只富不贵,他不可能享有各种特权、使用非经济手段,而只能靠自己的资财拥有土地。只要土地买卖按正常秩序得到了合法的承认,"田即为庶人所擅"②g。但贵族、官僚地主则不然。他们"身宠而载高位,家温而食厚禄"。有条件"因其富贵之资力,以与民争利于下"①h。尽管他们之中不排斥有买卖土地的情况,但其土地来源,却主要是通过赏赐或凭借政治暴力强占。汉政权对贵族、官僚地主赐田的记载多有。如:武帝曾赏赐其姊"奉钱千万,奴婢三百人,公田百顷"②h。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赏赐给苏武"钱二百万,公田二顷"③h。哀帝元寿元年(公元前2年)"赐董贤二千余顷"④h。贵族、官僚地主直接使用政治暴力掠夺民田者也甚普遍。如:汉初,丞相萧何"强买民田宅数千万"。⑤h衡山王"数侵夺人田,坏人冢以为田"。淮南王"王后萘、太子迁及女陵,得爱幸王,擅国权,侵夺民田宅"⑥h。成帝"舅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⑦h。东汉黄门常侍张让等:"侮慢天常,操擅王命,父子兄弟并据州郡,一书出门,便获千金,京畿诸郡,数百万膏腴美田,皆属让等。"⑧h这些都是人所熟知的事例。这集中说明,贵族、官僚大地主的形成是同权势和暴力分不开的,明显地反映了权力、特权和土地的结合。他们可以无视"地价"和公平买卖的"契约"、"地券"。两汉的文献、考古资料中,没有或极少发现贵族、官僚购买土地的"地券",不是偶然的。过去我们在讨论土地兼并的方式时,往往不太注意地主阶级中的阶层及前后时序差别,对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的土地兼并方式,统论其以政治手段为主,抑或以经济手段为主,显然难于具体阐明地主制经济的这一性质特点。

再者,在分配上存在差异。庶民地主与佃户对半分成的地租收入,有个再分配的过程,即必须拿出一部分地租向国家上交"什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的田租(地税)。例如:一个地主拥有100顷的土地出租,假若亩产量以2石(小亩)计算,全年总产量是2石×10000亩=20000石。地租率为十税五,岁收租谷:
20000×5/10=10000石。又田租"三十税一",除去20000×1/30=667石。
则实际岁收地租是10000-667:9333石。这说明,庶民地主扣除上交田租部分后,他实际上的纯地租收入已不到50%。还要看到,庶民地主在购买这100顷土地时,已经按照当时地价事先付出了一定的货市量,现将它完全租给佃农耕种,乃存在多种情况:或可能与佃农的剩余劳动量大致相等;或可能占有佃农的一部分必要劳动量;或因灾荒之年,佃农欠收而拖欠地租。不论如何,庶民地主在这里往往还是要失去土地总收获量的一部分。如果包括他预先为买进这100顷土地所垫支的资本利息在内,那么,当时的地租剥削率,将远远不如20%的商业利润高。西汉庶民地主之所以要"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用资金购买土地,原因殊多,看来主要是因当时投资渠道不多,从商风险太大,政府抑制末业;而购买土地,则相对保险,可以"为子孙业"。

在分配问题上。贵族、官僚地主则不同。他们的土地因主要来自赏赐、强占,无需对土地有更多的投资,所拥有的土地,无需事先预付货币或垫支资本。即使他们之中也有部分是自己购买(不等价)的土地,然汉政权对其常有种种"复免"规定,或因军功、或因帝乡等减免田租。故他们与佃户对半分成的地租收入。可以全部据为已有。尤当指出的是,贵族、官僚地主包括封君、诸侯王、列侯等,皆享有"食邑"、"食租税"的特权。所谓"食邑",就是按照封区户数所拥有土地的数量和产量征收田租(地税)。司马迁(史记.货殖列传)说:"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①i又(汉书.张汤传):"(张)延寿已历位九卿,……别邑在魏郡,租入岁万余。"所说的都是指"食租税"。据载:西汉封侯共约800人。②i东汉封侯共891人。③i当时受封的诸侯王、功臣侯、外戚恩泽侯等,都享有不同等级的食邑。西汉功臣侯食邑户数,高者达15000户以上,如酂侯萧何、平阳侯曹参;食邑少者也有5000户以上,如颍阴侯灌婴、汝阴侯夏侯婴等。东汉光武帝功臣侯中食邑多者如胶东侯贾复达6县(一县按5000户估算),达30000户;食邑少者如东缗侯冯彰也有3县,约15000户左右。④i两汉贵族、官僚地主中的封君、列侯等为数众多。他们不仅有"复免"优待,可以逃避、转嫁田租,而且还"食租税",从国家财政收入中分割出去了相当一部分的地税。成为其一项重要的剥削财源。如此种种特权,庶民地主是无权享受的。因此,可以说,食邑2000户的封君、列侯,其地税收入,要比拥有100顷土地的庶民地主之地租收入高得多。

在以往的研究中,论者常常指出"地租剥削太重",这亦不无道理。但进一步分析其时代背景和剥削的"度"仍有必要。从封建社会前期的汉代来看,尽管当时"地租"比"田租"较重.然比起先秦的奴隶制剥削,当是一大进步。当时引起社会矛盾的焦点,并不是地租,而是国家"以丁、口为本"的赋役征课过于苛繁,特别是徭役等超经济强制太重。因此,农民反抗的矛头所向,并非一般的庶民地主,而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下的贵族、官僚地主,尤其是他们中的特权阶层、贪官污吏。是"赋役烦剧"激化了社会矛盾。这是值得引起我们重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