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占婚嫁文书与唐五代的占婚嫁(一)
详细内容
敦煌文书中涉及占婚嫁的有两类。一类是《历日》。这其中又有两种。一种只是在日历上标明婚嫁的吉日,例如在相关的日子下注有“结婚吉”、“婚嫁吉”、“纳妇吉”等[1],或者在“序”的“忌日”中写有“六蛇日不嫁娶”“巳日不迎女”[2]等字样。这种占婚嫁比较简单,又多只是诸“杂忌日”中的一项,故基本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第二种是在《历日》中抄录了一些专门的占婚嫁方法,这些方法都可以独立成文,因此属于本文研究范围。
除此之外的另一类即《历日》以外的、涉及占婚嫁的文书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要内容。要注意的是,这类文书中有关占婚嫁的文字大都与其他占卜术杂抄在一起,这就为我们定名和定时代增加了许多困难。
以下所述大致分为两部分:首先介绍占婚嫁文书本身,然后结合唐五代有关占婚嫁的记载探讨一下当时占婚嫁的实况。由于笔者对这两部分内容研究的都很不够,因此错误一定在所难免,敬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一
敦煌占婚嫁文书属于《历日》类第二种的,只有一件即S.P6最完整;《历日》之外的文书则大约有六件。以下先介绍这七件文书。由于文书都不长,因此打算将七件文书的录文全部列出[3],并多少作一些研究。
一、S.P6 干符四年(877)具注历日
此件文书录有许多占卜法,其中与婚嫁直接相关的有三项、间接相关的有一项,现分别录于下:
①吕才嫁娶图[4]
(分八栏,每栏上段画一圆圈,圆圈周写天干或地支,中写“吉”字,并分别用线将相关干支连接起来,下段写占辞。以下录文以一栏为一单位,舍去圆圈,将相连的干支作为一行写出,然后录下面的占辞。)
1甲己 丁(乙?)庚 丙辛 戊癸 丁壬
干合为婚,”五男二女。”夫妻久长,”法居印发?[5]。
2申子辰 亥卯未 寅午戌 巳酉丑
三五合婚?,”夫妻保爱。”男孝女贞,”永无离背。
3申丑? 子巳 丑?午 卯?申 午亥 寅酉[6]
支合相取,”命会天星。”百年并老,”夫忠妻贞。
4子丑 寅亥 卯戌 辰酉 巳申 未午
支合夫妻,”命合天亲。”千?男五女,”多足金银。
5(此栏圆圈较残,无法辨出连线的地支,下段的占辞则全残。)
6子?卯? 寅辰 巳?未 申戌
四检?□□,”命合?□□。”夫妻□□,”男□□□。
7申丑 亥辰 寅未 巳戌
八通?□□,”子孙孝□。”夫妻恩和,”终身吉利?
8寅戌 丑?巳 辰申 未卯?
八关?□□,”五男□□。”奴婢不□,”金玉□□。
②同属婚姻
1同属相取,福禄自随。
2相生即吉,相克?不宜?。
③周堂用日
妇
厨 夫
灶 姑
第 堂
女公
周堂用日:凡大月从妇”顺数,小月从”夫逆行。值堂、”厨、灶〔吉〕,余者皆”不吉。
④十二相属灾厄法
(分十二栏,每栏上部画有鼠、牛等十二属相图形,下部是占辞。占辞只有一部分与婚嫁相关。以下录文将图省略,只录占辞。)
1子生人不宜与午”生人同财及为夫”妻,厄五月十一月。
2丑生人不宜与未”生人同财及为夫”妻,厄六月十二月。
3寅生人不宜与申”生人同财及为夫”妻,厄正月七月。
4卯生人不宜与酉”生人同财及为夫”妻,厄二月八月。
5辰生人不宜与戌”生人同财及为夫”妻,厄三月九月。
6巳生人不宜与亥”生人同财及为夫”妻,厄四月十月。
7午生人不宜与子”生人同财及为夫”妻,厄五月十一月。
8未生人不宜与丑”生人同财及为夫”妻,厄六月十二月。
9申生人不宜与寅”生人同财及为夫”妻,厄正月七月。
10酉生人不宜与卯”生人同财及为夫”妻,厄二月八月。
11戌生人不宜与辰”生人同财及为夫”妻,厄三月九月。
12亥生人不宜与巳”生人同财及为夫”妻,厄四月十月。
此件文书时代确定,是唐代末期即干符四年(877)的文书。以上录文移录了文书中的四项内容。第一项“吕才嫁娶图”用“干合”“三合”“支德合”、“六合”等理论来占嫁娶的吉凶,这些“干合”“三合”等理论一直沿用到后代。但是文书中的“四检”“八通”“八关”等,含义不明。又,如所周知,吕才是初唐人,两《唐书》有传,因编集《阴阳书》而知名,因此此种“嫁娶图”应该撰写于唐代。所以,这是一种明确可知撰于唐代的占婚嫁书,值得重视。
第二项文字很短,说“同属相取”就是吉,但我们不知道所谓“同属”的确切含义。
第三项“周堂用日”我们将结合下件文书一并讨论。
第四项“十二相属”占婚嫁,运用了“六冲”理论。“六冲”理论在当时和在后世都使用的十分广泛。
二、P.2905 推择日(嫁娶)法等
本件文书是册页装,存三页,首残尾似全。第四页开始抄写《五兆经法要决第卅三》,与占婚嫁无关。以下是本段内容的录文:
1妨姑嫜 四月十月 三月九月 六月十二月 五月十一月 二月八月 正月七月
2妨女父母三月九月 二月八月 五月十一月 四月十月 七月正月 六月十二月
3妨女婿 二月八月 正月七月 四月十月 三月九月 六月十二月五月十一月
4妨女身 五月十一月六月十二月正月七月 二月八月 三月九月 四月十月
5推择日法第八 建日嫁娶吉,一云自如;除日嫁娶
6有子四人,吉;满日〔娶〕妇有子五人,吉;平日嫁娶,凶;定日
7娶妇大吉利;执日娶妇煞人,凶;破日娶妇煞
8五人[7];危日嫁娶吉利;成日娶妇生五子;收
9日?娶妇大凶;开日娶妇有七子,吉;闭日娶妇煞二?人?。
10 右件好恶明审看之
11每月一日 七日 十三日 十九日 廿五日,此是太阳日,嫁娶子孙?官迁,
六十年安乐。
12月二日 八日 十四日 廿日 廿六日,此是太阴日,嫁娶凶。
13月三日 九日 十五日 廿一日 廿七日,此是天父日,嫁娶大吉利。
14月四日 十日 十六日 廿二日 廿八日,此是天[8]母日,嫁娶贫弊,凶。
15月五日 十一日 十七日 廿三日 廿九日,此是天帝日,嫁娶安乐,男女口口
16月六日 十二日 十八日 廿四日 卅日,此是天王日,嫁娶大吉利。
17 右件事宜明好看之吉凶矣
18 凡数周堂法:大月从户右行,小月从寮?[9]左〔行〕,到用日止。
19 值公妨公 值姑妨姑嫜
20 值户大吉 值寮?妨夫
21 值灶大吉 值路阳大吉
22 值爵富贵高迁 值富资财百口
23吕才云:有(右?)件婚礼、年命择月日等,同一也。但取三
24从二逆,则可用之,苦无妨碍。若觅总吉,百年
25不遇一件,师亦不能为之,主人便入疑惑。审而详
26之,取吉多而用也。
本件文书列出了四种占婚嫁的方法。四种方法主要都是择日,即选择一个嫁娶的吉日。
其中第一种方法是将女子依生年干支的不同,分为“子午”“丑未”“寅申”“卯酉”“辰戌”“巳亥”六组,然后看各组女子在某月出嫁对某类人的妨碍与否。这种方法在史籍中也有记载。如韩鄂撰《四时纂要》[10],在各月的“嫁娶日”条中就记载了这一方法。例如在正月条中记到:“是月行嫁,卯、酉女吉,丑、未女妨夫,寅、申女自妨,辰、戊女妨父母,巳、亥女妨舅姑,子、午女妨首子、媒人”。拿这一记载与本件文书比较,“妨夫”就是文书中的“妨女婿”;“自妨”就是文书中的“妨女身”;“妨父母”就是文书中的“妨女父母”;“妨舅姑”就是文书中的“妨姑嫜”,但比文书多了“妨首子、媒人”和“吉”两项,由此也可知文书中缺了“妨首子、媒人”和“吉”这两项。
现在根据《四时纂要》各月的记载,我们尝试着将文书前面残缺的部分复原。要注意的是,此本《四时纂要》有许多错误,比如三月条“妨首子、媒人”的“卯酉女”应是“寅申女”;四月条所记不全,且“妨媒人”的“卯酉女”应是“丑未女”;五月条“丑未女”“大凶”,“凶”应是“吉”。下面是复原后的文书:
女 命 子午 丑未 寅申 卯酉 辰戌 巳亥
大吉 六月十二月五月十一月二月八月 正月七月 四月十月 三月九月
妨首子媒人正月七月 四月十月 三月九月 六月十二月 五月十一月二月八月
妨姑嫜 四月十月 三月九月 六月十二月 五月十一月 二月八月 正月七月
妨女父母 三月九月 二月八月 五月十一月 四月十月 七月正月 六月十二月
妨女婿 二月八月 正月七月 四月十月 三月九月 六月十二月五月十一月
妨女身 五月十一月六月十二月正月七月 二月八月 三月九月 四月十月
以上复原的这种占婚嫁法到后世被称为“大利月”而在民间广泛流行。清《协纪辨方书》[11]的作者对这种方法很不以为然,在书中卷三六《辨讹》中写道:“行嫁大利月则举世用之而不辨其非,而不知其所谓大利者固术士之捏造而无理之甚者也。其法以女命为主,子寅辰午申戌六阳年自本命前一月向前顺数,丑卯巳未酉亥六阴年自本命后一月向后逆数。第一月为大利,第二月妨媒氏首子,第三月妨翁姑,第四月妨女父母,第五月妨夫,第六月妨本身,至第七月又复一转。夫第十二月为女本命,第六月为本命之冲,虽选择无忌地支一字之理而犹有可言,阳前阴后一月又何取以为大利耶?且第一月利矣,以次而推,何由而妨媒氏?何由而妨翁姑?何由而妨父母?何由而妨夫婿?求之阴阳、五行、九宫、八卦、堪舆、建除、丛辰之说,无一可通。此不亦荒诞不经之至乎?”《协纪辨方书》不取此术,但将其法附录于书后。现将其表列于下,以示比较。
女 命 子午 丑未 寅申 卯酉 辰戌 巳亥
大利月 六、十二 五、十一 二、八 正、七 四、十 三、九
妨媒氏首子正、七 四、十 三、九 六、十二 五、十一 二、八
妨翁姑 二、八 三、九 四、十 五、十一 六、十二 正、七
妨女父母 三、九 二、八 五、十一 四、十 正、七 六、十二
妨夫主 四、十 正、七 六、十二 三、九 二、八 五、十一
妨女身 五、十一 六、十二 正、七 二、八 三、九 四、十
两相比较,二者从用词到方法都基本相同。在吉凶月的排列上虽然有异,但仔细检查,这种差异只出现在“子午”“寅申”“辰戌”女命的“妨姑嫜”与“妨女婿”二项上。将上述六处吉凶月一颠倒,即与《协纪辨方书》中所载“大利月”完全一样了。由此我们可以说,第一,此种行嫁择日的方法至迟在唐代即已基本定型并流行,近千年后到清代仍“举世用之”。第二,唐代与后代在三种女命二项吉凶月上的差异,以及差异的原因仍需作进一步的研究。
文书的第二种方法是用“建除”择日,即根据标出的“建除”日的吉凶来决定嫁娶与否。查《四时纂要》,在“正月”等少数几个月内写有如“求妇,成日吉”字样,但“成日”以外“建除”日的嫁娶吉凶则基本没有提到。到后世,如《协纪辨方书》卷十一《用事》所言,“嫁娶”忌“平日、收日、闭日”,与本文书所示是一脉相承的。
文书的第三种方法是将每月的三十日分为六组,每组五日,各组分别取名为“太阳日”“太阴日”“天父日”“天母日”“天帝日”“天王日”,再标出各日嫁娶的吉凶。此种方法中的“天父”“天母”等不见于其他记载,或者与佛教道教的影响有些关系,但这种方法显然没有流行起来。
文书的第四种方法与前录S.P6中的“周堂用日”性质相同,但名称和排列均有出入。从此件文书可知这种方法是用于占婚嫁的,到后世它更被直接称为“嫁娶周堂”。《协纪辨方书》卷三五《附录》“嫁娶周堂”条也将“第翁堂姑夫厨妇灶”画为一图如下:
夫
厨 姑
妇 堂
灶 翁
第
然后写:“凡选择嫁娶日:大月从夫顺数、小月从妇逆数,遇第、堂、厨、灶日用之,如遇翁、姑而无翁、姑者亦可用”。这一图与S.P6中“周堂用日”中的图很相像,因此本件文书在“值公妨公”之类的话上应该也有一个图才对。
此种“周堂”的排法据说与八卦有关,但本件文书中的八种称呼与S.P6以及清代的《协纪辨方书》都有较大不同。试比较:
公、户、灶、爵、姑、寡、路阳、富 (本文书)
翁、第、灶、厨、妇、夫、姑、 堂 (S.P6)
翁、第、灶、妇、姑、夫、厨、 堂 (《协纪辨方书》)
比较可知,第一,本文书内容的撰写时代一定早于S.P6即唐干符四年(877)。第二,此种“嫁娶周堂”法应该基本定型于唐代末期。第三、三者的共同点是遇见厨、灶、第(户)等“吉”,而遇见翁、姑、夫、妇则“凶”,用《协纪辨方书》编者的话说这实在是“殊为非礼”,所以这种“嫁娶周堂”法被说成是“术士捏造”,是“陋说之害理也”。不过,尽管是“术士捏造”,看来也流行了千年之久,只是其中八种名称的变化很有些耐人寻味。
文书最后引吕才的话,说用这些方法择日嫁娶,五次中有三次“吉”就可以行事了。要想回回都“吉”,那是不大可能的。由于本件文书引用了吕才的话,因此可证其撰写年代当在吕才之后。因此这也是一件可明确知道编写于初唐以后、干符四年(877)以前的占婚嫁文书,所以也很值得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