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史学界的明清“绅士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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绅士是明清时期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它以功名、职衔为标识,凭借其所占据的各种资源优势,在官场与民间、城市与乡村之间转进转出,不但主宰着广大村民的社会生活,担负着联络官民、排难解纷、劝善举业、移风易俗等多种社会职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地方政局,并构成“全部封建统治的基础”[①],以致一些社会学家称中国为“士绅之国”[②]。20世纪40年代以来,日本学者先后从不同的角度对绅士进行了考察,绅士问题一度成为日本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中一大热点。1974年,《东洋史研究》特别刊行了“明清时代的乡绅”专号[③];1975年,在日本历史科学协会第九次大会上,又以“明清史研究中的乡绅论”为主题进行了研讨。对于日本的明清绅士研究状况,日本学者已有过系统评述[④],但国内迄今尚未有人作过专门评介。本人不揣简陋,拟作尝试,或许对我们今后开展此项研究有所裨益。
一
何谓绅士?史学界至今没有达成共识。一方面,人们对“绅士”一词本身的指属认识不同;另一方面,人们对绅士与绅衿、乡绅等相关概念的关系也持有不同意见[⑤]。就日本史学界而言,大体认为绅士与绅衿属于同一范畴,但对绅士与乡绅之间的关系则认识不一。一些学者认为乡绅仅指乡居之官僚,而绅士不仅包括官僚,也包括未任官的士人[⑥];一些学者则认为绅士与乡绅属同一概念,并在研究中多用“乡绅”一词[⑦]。但一般来说,学者们认为“绅士”比“乡绅”涵盖意义更广。因此,本文的论题采用“绅士”一词。
就绅士的指属而言,日本学者主要有如下几种不同的看法:(1)绅士由现任官、退任官、未出仕的秀才举人、候补官僚和有官衔者等五种人组成[⑧];(2)“绅士的本来意义是指退休在野的官僚及其子孙”[⑨];(3)绅士是由地方名家、大地主、大商人、高利贷者和有官职、功名者等成分组成[⑩]。
绅士概念之所以出现歧异,主要是由立论者的界定标准不同而造成。目前史学界主要有以下界定标准:(1)是否具有官方所认定的政治功名身份;(2)是否在地方上具有声望、权势;(3)是否是离任在野官僚。笔者认为,从历史文献看,严格身份意义上的绅士应当是绅与士的合称,前者包括现任官、请假官、退任官、进士等有职官身份的人,后者包括举人、贡生、监生、生员等有功名身份而未出仕的人。这一定义被当前汉学界主要绅士研究论着所采用[?],在学术界影响最大。
绅士形成于何时?史学界也存有异议。一些学者认为起源于汉代,一些学者认为形成于唐宋,但多数学者认为,作为一个有稳定的制度来源、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社会阶层,绅士形成于明代中期[?]。日本学者认为,在绅士形成过程中,有如下两种因素起了重要作用:一是里甲制的崩溃。明代后期,由于货币经济、商品生产的发展,“小农经济日益自立化”,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的村落共同体逐渐形成,而由国家编制的乡村统治机构里甲制度却趋于解体,于是昔日的形势户、粮长层土地所有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由乡绅操纵的大土地所有制“填补了由于前地主的倒台而留下的真空”。二是科举制的改革。在宋代,只有进士身份是终身的,举人只有一次参加会试的资格。到了明代,不仅举人实行终身制,就连生员也享有此项殊荣。他们和现职、请假、退职的各种官僚一样,都享有免除徭役的特权。到明末16世纪以后,这些人在地方上确立了自己的统治地位,形成了所谓“乡绅”阶层。[?]
日本明清绅士研究的兴起,主要基于如下动因:
首先,从政治史角度看,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绅士势力的崛起。无论在对外战争中,还是在国内战争中,绅士均发挥出了超乎寻常的社会功能,尤其是在太平天国运动期间,绅士帮助甚或代替清政府平定了“叛乱”,在辛亥革命中绅士也是重要的参与者。[?]那么,如何来评价、认识这一历史异动现象呢?有必要追本溯源,全面考察绅士阶层的形成、发展过程。
其次,从社会经济史角度看,晚明清初,中国社会出现了三个引人注目的变化,即在土地制度上,大地主所有制得到发展;在社会结构上,担负赋税征收、社会治安功能的里甲制走向崩溃;在赋税制度上,发生了两税法→条鞭法→地丁银制的演变。这些变化与绅士阶层的形成是否有必然联系?也有必要系统地研究绅士的社会特性。[?]
正是带着这样一些疑问,日本学者从20世纪40年代逐渐开始绅士研究。或者说,通过绅士阶层的研究,试图探索土地制度变化、社会结构变化、税收制度的变化,是日本汉学界绅士研究的初因。
绅士研究之初,日本学者的研究视角主要放在绅士的社会构成、社会角色和社会功能等问题上。就笔者所见,本村正一最先论及绅士问题。1940年,他发表了《清代社会绅士的存在》一文,比较系统地分析了绅士的构成及其经济地位、政治立场。他认为,绅士由现任官、退任官、未出仕的秀才举人、候补官僚和有官衔者等五种人组成;由于第一种人身在官位,后四种人身在家乡,因此也可以说绅士是由官僚与乡绅组成。在经济上,绅士一般是地主、商业高利贷资本家,占有巨额的社会财富;在政治上,与满洲贵族、汉族大商业家构成统治阶级,垄断国家政权;在文化上,又处于独占地位,是儒家文化的维护者和传承者。乾隆末以后,绅士势力日益发展,特别是在镇压太平天国过程中,由绅士组织领导的团练、乡勇发挥了异乎寻常的作用,显现出巨大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从此,绅士问题愈来愈受到日本学者的关注。[?]
1947年,根岸佶的《中国社会的指导层—耆老绅士研究》[?]一书问世。作者认为,“绅士”这一术语虽在明清时期才普遍使用,但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几乎同中国官僚体制一样古老,其起源可追溯到汉代。长期以来,不少日本学者受西方史学理论的影响,以所谓中国“国家与社会分离”理论来解析中国传统国家与社会的特质,认为在古代中国,由于以官僚体制为载体的国家权力不能有效地延伸到广大基层社会,国家与社会便呈现相互分离的态势,各自按照自己的模式运行,尽管王朝不断更迭,但社会却在同一模式中延续,几乎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因此,中国的国家、社会具有如下特征:国家是一个有历史的、动态的、儒教的、文人的、剥削者的世界,而社会则是一个没有历史的、静态的、道教的、文盲的、被剥削者的世界。[?]依据这一理论,根岸佶对绅士的社会性格作了如下概述:在中国国家与社会分离的格局下,广大基层社会出现国家权力的“空缺”,绅士成为基层社会的领导者。它既是“指导、统率民众的阶层”,又是“民间自治团体的代表”,在实践中不但承担着“维持治安、确保民食、排难解纷、劝善举业、移风易俗”等多种社会职能,而且充当了国家(官僚)与社会(民众)联系的纽带,补充了官僚体制的不足。
与此同时,佐野学的《清朝社会史》出版[?]。在该书中,他力图用三条“法则”来解析清代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及绅士的社会性格。第一条法则是“国家与社会游离法则”,认为中国国家与社会处于游离状态;第二条法则是“中间社会团体优越法则”,认为由于国家只对收取租税与维持治安寄予关心,民众便不得不将其生活寄托于宗族、家族、村落、行会等中间社会层,这些中间社会层由此处于支配地位;第三条法则是“阶级相互疏隔法则”,认为从战国末期,中国社会阶级发生裂变,形成独占国家机关的官僚群和不分享政治权力的半奴隶性质的农民群两大阶级。随着时代的发展,前者衍生出官僚、贵族、地主、豪绅等社会阶层,后者衍生出农民、家庭奴隶、不自由手工业者、城市贫民等社会阶层。前者将国家视为私有财产,后者对国家的命运漠不关心,二者相互疏远、相互隔绝,按各自的方式生活。很明显,这三条法则是对中国国家、社会分离论的变相表述。
佐野学与根岸佶虽然同持中国国家与社会分离论,但二者对绅士特质的认识则有所不同。首先,根岸佶认为绅士是民间自治体的代表,而佐野学则认为绅士是统治阶级;也就是说前者把绅士放在社会一方看,而后者把绅士放在国家一方看。其次,根岸佶认为官僚是国家机器的载体,绅士是联络官民的中间社会集团;佐野学则认为绅士与官僚属同一阶级,在朝官僚与在野绅士无本质差异,“中国革命前的国家是地主阶级绝对占有制,那就是说,作为统治阶级,这个阶级包括在任官僚、不在任的豪绅及大地主。当官僚退休回乡,就变成豪绅,豪绅一旦出仕,就成了官僚”。也就是说,前者主要是从社会角色方面来审视官僚与绅士,而后者则主要从阶级本质方面来审视官僚与绅士。
根岸、佐野二氏的著述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日本汉学界中国绅士研究的早期成果,其论点虽为不少学者认同,但也遭到一些学者的批判。1948—1949年,松本善海先后发表《旧中国社会特质论的反省》和《旧中国国家特质论的反省》,对中国国家、社会分离论提出质疑[?]。按照佐野学等人的观点,只要农民纳税,中国国家“就没有插手村落自治的政治欲望”。对此,松本善海不以为然,认为正是出于税收的需要,国家不但不能听任乡村自由发展,相反会极力加强对社会的干预和渗透,因此中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编制乡治组织,以便确立对农民的控制;正是由于中国国家建立起控制农民的体制,它才退到一个似乎与社会“分离”的位置上,从而使乡村具有“自治色彩”。在此基础上,松本就乡绅问题提出如下论点:
(1)乡绅是唐宋间在基层社会确立统治的。他说,秦汉时代,彼此孤立封闭的自然
村构成专制国家的社会基础,后因地方豪族将这些村落的自治机关转化为自己的专制机关,或“制造出独自的结合而将之拆散”,因此到了隋唐时代,为了有效控制这些村落,政府在各地建立了“行政村”,使国家权力渗透到村落内部。由于这些通过“来自外面的政治性力量”所编制的行政村自身很脆弱,因此到了晚唐,随着均田制等一系列制度的破坏而趋于解体。导致均田制、行政村瓦解的主要原因是作为“新的社会结合形态的庄园的扩大”,也可称作“民众之间产生组合性结合关系的社邑或社的发展”。对于日益没落的“均田”农民来说,庄园的发展意味着在“国家划定的乡里之外”也出现了能够生活的“世界”。这虽然是中世纪村落发展的共同趋势,但最终没有完成向那个方向的转变,“结果到了下一时代,这些村落自治组织变成官僚主义的产物的乡绅的专制的地方”。因此,“乡绅的历史性出现,虽然是被相当有意识地抑制,但又作为官僚主义的产物而从上面意外地降临”。也就是说,当“不断地从下面产生的新的合作关系变得强有力时”,“不知不觉中地被吸收进入由上面制造的组织中”,或者“转化辅助性组织机关”。这种状况恰与从隋唐开始的科举制度把从下层崛起的人吸收进官僚层中,而阻断新阶级的形成一事相呼应。
(2)乡绅产生后,本来的村落的代表者实际上成为乡绅的傀儡,“村落代表者的地位不
但已经不再优越,反而成为负担”。松本认为,乡绅具有双重性格,一方面它是“由村落支配者的父老转变而来”,另一方面却不是村落的代表者,而是作为官僚制的产物和“准官僚”,即拥有官僚出身。
(3)松本善海虽然对国家社会分离论持批判态度,但同样认为豪绅是“官民联络”的中介。[21]
中国法制史专家仁井田升赞同松本善海关于“乡绅是官僚主义的产物”的观点[22],但对绅士及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理解与松本善海仍有些微差异。例如,在考察刑罚权与社会构造关系时,一方面仁井田升支持打破“国家、社会分离论”,把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渗透理解为国家对人民的直接人身控制,古代中国的“户籍制”即基于这一意图,中国古代国家之所以垄断刑罚权,就是为了将其统治渗透到社会的底层;另一方面又认为“地方共同体”有一定的自治能力,国家权力并非无可限制,“与近代国家不同,国家只有以社会共同体为媒介方能将其刑罚权充分施诸人民。……国家甚至可能把部分刑罚权委诸家庭或村落共同体。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如地主权力——同样与国家权力相联系,并与这两种权力保持一致。然而由于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分享了国家刑法权,因而其权力所有者就有可能独立行使自己的刑罚权”。显而易见,仁井田升已注意到“中间社会团体”对专制体制的制约与补充功能,因此他不但认定“由村落内部的权力把持者——如乡绅——控制的村落”不会从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而且断言:“中世的各种社会集团均不能从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国家权力可渗透到各集团的内部,各集团成员既要服从集团统治,又要服从国家统治。同时,国家权利与集团首领保持不即不离的关系,当村落首领与国家权力发生利害冲突时,他们胆敢和包括佃农在内的普通村民一起与政府对抗。然而,他们又与国家权力有共同的利害关系。由于乡绅、地主是统治权力主体,为了充分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国家就有必要将他们吸入其权力体制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50年代以前,日本学者主要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这一角度来研究中国绅士的社会性格,无论把绅士界定为统治阶级还是中间社会阶层,但均认为绅士在国家与社会间扮演“联络者”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