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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有效的合作培养人才的模式――谈政府机构与高校合作办学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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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机构与高校合作办学是一种具有很多优越性的合作办学模式,客观环境和政府机构自身的需求使得这种办学模式具有较大的可行性。政府机构与高校合作办学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内容也涉及很多方面。当然,在政府机构与高校合作办学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关键词:政府机构;高校;合作;办学

高等教育与社会各方面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成功的高等教育离不开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合作办学也因此成为高等教育的一种模式,并已得到人们的广泛认可。理论界在探讨各种合作办学机制,受关注较多的是校企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学校与科研院所合作办学及产学研合作等模式,而另一种很有效的合作办学模式却被人们遗忘了,这就是政府机构与高校合作办学的模式。为了引起人们对这种办学机制的重视,本文将对这种模式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探讨。
一、高校与政府机构合作办学的优越性
高校与政府机构的合作相对于高校与其他机构的合作而言,有诸多的优点。笔者以为这种合作至少可以有以下优点:
1、可以充分利用政府机构的信息优势。信息偏在是目前高等教育的很多方面不能适应社会需要的重要原因,政府机构与高校的合作可以弥补高校在信息方面的缺陷。政府机构作为综合性的或某一专业领域的公共服务者和管理者,与社会有着广泛的、经常性的、多层次的接触与交流,因此也就成了一个巨大的信息库,其中有很多信息可能与高校的人才培养有关,如某些领域比较详细的人才需求情况、人员的知识结构和知识水平、毕业生就业后的详细情况、负担高等教育的能力、科研资金的数量及其分布情况、技术结构与技术水平、高等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等。由于我国的政务公开的程度还不够高,而且有些信息也不属于政务公开的范围,使得高校很难获得这些信息,或者获得信息的成本会很高。通过高校与政府机构的紧密合作,高校便可以克服获取这些信息的障碍,也可以节约大量获取信息的成本,从而保证高校有限的办学资源用于关键的地方。
2、可以借助政府机构确立正确的人才培养方案。高校为谁培养人才?培养什么样的人才?怎样培养人才?能否正确解决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高校能否获得必要的生源、能否培养出合格的人才、能否保证其培养的人才被社会所承认和接纳。通过与相关政府机构的紧密合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高校正确地处理这些问题:政府机构往往制定有某一领域的人才战略,这对于高校的人才培养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只有与相关的政府机构进行紧密的合作与沟通,才可能深入地领会这些人才战略的要求,也才能使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正确地体现这些人才战略的精神;政府机构对某些领域、某些地区的人才需求状况通常有深入的了解,借助与政府机构的密切合作,高校可以获取并充分利用这些人才需求信息以优化其人才培养方案;政府机构对某些领域、某些地区人才的知识结构、知识水平及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知识的要求往往比较熟悉,通过政府机构的合作与帮助,可以使高校有针对性制定其人才培养方案,准确地体现这些实际需求,从而使其培养的人才受到社会的欢迎。特别是当某一领域或某一地区急需一些人才而又数量有限时,可以借助政府机构的力量将这种人才培养任务安排到与其有合作关系的高校,以避免很多高校盲目参与这方面人才培养的竞争,从而避免重复办学所造成的资源浪费。
3、可以利用政府机构的组织优势推动高等教育。在中国现在的社会背景下,人们对政府机构的依赖性还是比较强的,由政府机构出面组织资源、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往往比较顺利,也更容易得到人们的信任。如果高校与某一特定的政府机构进行紧密的合作,可以借助政府机构的力量开拓高校人才培养所需的社会空间,使高校在生源的组织、对外学习与交流、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与外部的科研合作、学生的就业等方面获得社会各界广泛的支持。
4、可以借助政府机构获得必要的物质支持。办学经费的紧张是各高校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与某一政府机构的合作,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缓解高校的经费困难:一是充分发挥该政府机构的教育经费的作用。一般的政府机构都有一些教育经费,政府机构可以将这些教育经费投向与其有合作关系的高校,再由高校完成政府机构指定的教育培训任务,这样既资助了特定的高校,充分发挥高校现有教育资源的作用,又避免了政府机构在教育培训方面的重复投资。二是利用政府机构的公信力引进社会资金和国外资金。三是通过与政府机构的合作可以增强融资者的信心,使高校在发展过程中获得必要的信贷资金。
二、高校与政府机构合作办学的可行性
高校与政府的合作可以提高办学的效率,不仅具有必要性,而且,从多个角度考察,也是可行的:
1、政府机构角色定位的转变。经过不断的政治体制改革,国家及社会对政府机构的角色定位已经转变,政府机构已经由单纯的管理者转变为服务为主、管理为辅的角色(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大服务、小管理”)。政府机构需要强化服务意识,除了在其职能范围内提供常规的服务工作外,在目前以创新为先导的环境中还应努力进行服务创新。政府机构与特定的高校进行合作也是其在履行了基本的服务职能之外进行的服务创新,是在通过与特定的服务对象的结合的过程中拓展服务的空间和服务的深度。政府机构不能以管理者自居,而要尽量以伙伴合作者的态度对待服务对象,才能真正提高服务质量。
2、政府机构一些政策的落实有赖于与高校的紧密结合。从高校的角度看,高等教育需要政府机构的支持,而从政府机构的角度看,其职能的发挥也往往需要借助特定高校的力量。政府机构一些政策的实施单靠宣传推广和一般的行政措施通常难以取得相应的效果,特别是一些软政策(如鼓励知识创新、实施知识产权人才战略等),有时根本没有成效。通过与特定高校的合作,政府机构可以利用高校的资源和优势具体地实施其政策,并达到以点带面的效果。比如,有些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了实施其知识产权人才战略,采取与理工科基础比较深厚的高校合作举办知识产权学院的方式来培养专门人才,此举不仅带动了相关高校的专业建设和学科发展,而且有效地服务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相应职能的发挥。
3、合作办学模式的多样化。随着合作办学模式成为人们的共识,各种各样的合作办学模式应运而生,新的探索活动还在继续。在此种背景下,只要是富有成效的合作办学模式,如果不明显地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就会得到人们的承认和重视,高校和合作对方也会努力去实践。政府机构与高校进行合作办学具有述诸多优越性,如果政府机构在合作过程中没有违法滥用其行政权力,也没有因为与特定高校的合作而影响到其对其他高校的正常服务和管理,并且没有引起其合作对象与其他高校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这种合作办学就会得到人们的理解与支持。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机构与高校之间的合作只是众多合作办学模式中的一种而已,自然应当有生存的空间。
4、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方政府合作办学的引导。在我国,政府机构有重点地扶持和建设一些高校已经有先例可循,比如,教育部与一些地方的省级政府合作共建一些知名的大学,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与一些地方的省级政府合作共建隶属于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的一些大学。尽管上述政府机构对高等教育的参与还没有到与高校进行直接合作的层面上,但其已经造成了政府机构参与特定高校建设的氛围。在些背景下,政府机构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行使职能的需要选择某一特定的高校进行直接的合作也就不会引发太多的争议。
三、高校与政府机构合作办学的基本内容与形式
高校与政府机构的合作可以采取全面合作的形式,内容可能涉及高等教育的方方面面,也可以采取局部合作的形式,内容仅涉及高等教育的某几方面或某一方面;可以采取长期合作的形式,也可以在短期内进行合作;可以采取配对式的合作,即一个高校与某一个政府机构进行合作,也可以采取混合式的合作,即一个高校同时与多个政府机构进行合作或一个政府机构同时与多个高校进行合作;可以采取紧密型的合作方式,即双方基于合作关系建立一个联合机构,也可以采取松散型的合作方式,即双方只是根据协议各自完成必要的工作,而不专门设立一个联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