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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技术美及设计对其表现的要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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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技术美是自然科学在机械化大生产下与美的规律紧密联系的产物,与传统手工技术之美有质的区别。只有对功能、形式和工艺材料等要素方面进行一系列规定其自身特点才能被表现出来。

关键词:技术美 设计 功能 形式 工艺材料

Abstract: The Technologic Beauty which is different in every respect from that of traditional handicraft is the result of tight link between mechanized production and law of beauty. Only the function, the form and the material are ordered, can its trait be displayed.

Key words: binatorial Thinking, Art Designing, Thought, Imagination, Creativity


设计是一种艺术质的造物活动,其本质是“按照美的规律为人造物”⑴。这就决定了对设计的研究不能脱离审美的范畴。虽然“美”并不是设计的唯一属性和最终目的,但就设计成果而言,美的因素却成为考察其优劣程度的标准之一。随着工业化程度的不断加深以及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设计对美的需求也越来越复杂,究其根本,乃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使然。根据李砚祖先生的观点,一般情况下,设计中所体现的美可被分为三种:功能之美,科学之美和技术之美。而本文试图就技术美的一般特点,探讨一下在设计中对表现技术美所提出的要求。

一. 技术之美

直到近代,人类才产生了真正意义上的自然科学,自然科学在大机器生产中的应用就成了这里所特指的“技术”,它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手工技术。所以“技术美”则主要指机械工业技术产生的“美”。手工技术产生的美多存在于造型艺术的领域,其表现特征常常以个人的情趣贯穿始终,经验和感性因素起决定作用,美的发生经历了制作过程及使用(或欣赏)过程两个阶段,艺术性与功利性相比则显得更为重要。“在诸如陶艺、编织、刺绣等手工艺术领域中的技术,往往直接具有艺术的性质,如陶瓷工艺中的泥条盘筑既是一种工艺技术,又是一种造型的艺术”⑵。因此,传统手工技术之美注重美的表现,强调产品对人精神的感染作用。

在现代科学指引下的大机器生产则截然不同,其产品所具有美的特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现代工业技术之美是实用价值的外化。实用价值又可被理解为产品的有用性或实用性,它被体现在产品的功能中。如果某一产品能满足事先预定的一种或多种功能时,这一产品就具有实用性,是有实用价值的。而这种实用性的外化则表现为:现代工业产品通过一系列的具体功能效用使人们在生理及心理上都感到愉悦,产生某种共鸣;同时,又通过自身的造型、色彩和质感等外观物质手段来满足人们的审美要求,但这些外观物质是产品自身功能决定的,并非附加的形式。换句话说,产品的外在形式是功能的要求,这里的功能就是产品的内容,因为“产品的功能作为内在活动而在生意盎然的形式中表现出来,它作为充实而有光辉的东西为人体验时,就相当于艺术品的内容”⑶。由此可见,现代工业产品的技术美产生的可能性是由产品自身功能(内容)决定,并通过与之相符的外在手段表现出来。

其次,现代工业产品的技术美以一定条件作为美的成因。意大利建筑家奈尔维认为:“一个技术上完善的作品,有可能在艺术上效果甚差”⑷。虽然技术美是基于事物有用性的,但这种有用性必须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转化成美。在《图案设计原理》一书中,诸葛铠先生将这种条件归纳为两点:其一是完善转化的美,即有效性与合理结构和材料加工结合,使之符合美的规律从而转化为美;其二是力动转化的美,即通过力动中美的自然流露使人们产生审美愉悦。此外,符合历史性的社会审美心理同样在技术美的形成中扮演重要角色。同一件技术产品在不同历史时期可能形成不同的审美感受。例如,八十年代的电视机和九十年代的同类产品相比,其基本技术含量虽无多大差异,但九十年代的产品则更接近现代人们的审美情趣。

第三,现代工业产品的技术之美产生于使用。现代机械化大生产决定了生产者在产品制作过程中不再能体验生产过程的快感,系统化的大批量生产及理性因素的参与使生产者丧失了制作产品中对美的体验,而产品的美只能在使用中体现,通过目标市场对产品的消费来产生美的感受。

综上所述,现代科学技术在造物活动中产生的美具有特殊性,它是一种技术手段在对象物上的反映,是以实用为目的的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挥功能并自然流露出来的,为人们所感受,合秩序、合规律的审美愉悦。但“技术美”的概念始终是抽象的,它必须和对象物结合才能被表现出来,而对产品的功能、形式和工艺材料等方面的规定则是如何表现技术美的具体要求。

二. 设计对技术美在功能方面的要求

功能是指器官、事物或方法能发挥的有利作用或功效。现代设计产品是以功能效用的发挥作为核心和目的的,其美的体现必须以该产品的有利作用为价值基础,在不与实际功利分割的前提下自然流露出来,并非是脱离实用功效而凭空拼接和附加上去,用来取悦消费者的手段。例如,一支普通的钢笔设计,其本身简洁的圆柱体造型,对符合书写习惯及握笔姿势的尺寸和结构的考虑就足以令人们在使用过程中感觉某种愉悦,进而体验到一种美,即功效之美。如果在此基础上极尽装饰之能事,雕龙画凤,甚至采用浮雕手法使笔身产生突兀和光影效果,那么人们在使用过程中先前愉悦之体验势必会大打折扣,有时还会影响使用。因此,尽量体现人造物的自然形态之美是设计对技术美在功能方面提出的要求之一。这里所说的人造物自然形态之美类似于自然美的性质,前者从有用性转化而来,不以美为目的,但在客观上符合美的形式及规律,从而产生美;后者是“自然生成的”,属于无目的之美,二者都是通过人的主观感受生成,所不同的是前者由“人”设计和制造,而后者则由“造物主”设计和制造。

设计对技术美在功能方面的第二个要求是构成有用价值(功能)的各结构必须有机结合。功能是个整体概念,它的体现实际上是构成整体的各个结构共同发挥作用所产生的效应。只有当结构与结构之间产生和谐的美时,整体功能的美才能被发挥出来。“法国学者查理斯.拉罗认为技术产品美的结构犹如音乐多声部组成的整体和谐的‘超结构’,在音乐中,多数的声部是以‘音对音’的关系同时发出音响,各声在它自身固有的旋律结构上,并且也在同其他诸声的关系上,在整体的和谐的‘超结构’上被人所欣赏”⑸。再例如,一颗螺丝钉在与其他螺丝钉以及其他构成汽车所必备的材料相结合并产生特定功效之前是不可能产生一辆汽车所能呈现的特定功能之美的。所以,功能体现的美必须关照构成功能的结构之间相互关系、作用方式及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