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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家父权看罗马法的民事主体(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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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罗马法上的人格包括三方面的要素,即自由权、市民权和家父权。对家父权的深入理解有利于清晰认识罗马法民事主体制度的实质。罗马法所确认的法律主体是作为团体存在的家庭。
  关键词:家父权;家庭共同体;概括继承
  
  一、罗马法上的家父权
  
  罗马法上的人格包括三方面的要素,即自由权、市民权和家父权。
  
  1.自由权
  罗马法中,自由权是作为自由人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享有自由权的是自由人,可以有机会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成为法律主体。不享有自由权的就是奴隶,在法律上只能被当作物一样来对待。
  
  2.市民权
  罗马在鼎盛时期是一个地域辽阔的世界性大帝国,因而罗马法根据市民权的有无来区别对待帝国内的人。市民权类似于今天的公民权或国籍,开始专属罗马市民享有,之后扩及拉丁人。
  
  3.家父权
  罗马法根据人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同,把人分为家父和家子。家父权的产生是父系氏族高度发达后的产物。由于家庭在古代社会形成过程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家父被承认为是家庭的唯一代表,对家庭内部享有绝对的财产处置权和人身决定权。 一般而言,“家父”是指那些在罗马家庭中不再有活着的男性尊亲属的人。
  笔者认为,在理解罗马法的主体制度时,最为重要的就是对家父权的理解。因为,家父权是罗马人获得主体地位的最后一道关卡,一个拥有自由权和市民权和罗马人仍然可能因为家父权的缺乏而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然而反过来说,一个具有家父权的人不可能是一个奴隶或一个外国人,换言之,获得家父权必然意味着其已经获得自由权和市民权,将肯定被法律赋予人格。从这个角度而言,或许可以说家父权是罗马法上人格的根本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