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大全>信函范例>产假停发工资证明

产假停发工资证明

详细内容

'第一篇、2017年产假怎么发工资

产假停发工资证明

律伴网()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2017年产假怎么发工资

女员工在考虑生产的时候比较担心的一个问题就是2016年产假怎么发工资。365小编在这里很明确的告诉各位看官,女员工休产假的时候公司是必须要给发工资的,一般情况下这里的工资指的是基本工资,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六十二条还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女性一直处于一种被保护的地位,在劳动关系中,对女性员工的特殊保护也比男性员工多的多。但是,很多时候我们都知道有这么一个规定,在实际中却不曾享受到相关规定带来的福利。这就需要我们国家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实践力度,以实际行动来保护广大女性员工。

文章来源:律伴网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第二篇、员工生育保险证明

产假停发工资证明

证明

县医保中心:

系我单位自行招用职工,工资由我单位自筹发放,该职工于年月住院生育,单位现已停发工资。特此证明!

宁夏奥立升诺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年月日

产假期间工资退还确认书

本公司员工吴学勤自8月起开始休假,按照银川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有关生育保险宣传手册第十三条之规定,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故其本人需返还公司8月工资1200元整。

确认人(签字):

日期:

第三篇、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放

产假停发工资证明

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放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那么,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放?律伴小编为您整理编辑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产假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产假停发工资证明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文章来源:律伴网

第四篇、关于薪酬与女职工产假待遇的规定

产假停发工资证明

关于薪酬与女职工产假待遇的规定

为规范薪酬管理,保障员工获得公正、合理的劳动报酬,维护女职工权益,特补充规定如下:

一、女职工产假待遇

(1)产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已婚女员工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晚婚晚育的150天,难产(剖腹产)的另加15天;非晚婚晚育的90天。(2)产假待遇: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原工资(包括各项补贴)。月工资按不低于400元实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工会会员费等由公司承担。提前结束产假上岗工作的,剩余产假每月补贴100元。

(3)产假待遇根据聊城市生活水平、公司效益调整。(4)女职工进厂两年内生育的不享受任何产假待遇。二、薪酬管理的补充规定

(1)因个人原因,月出勤不足20天的,停发当月本人享受的除“通讯补贴”外的其他项补贴(其他项补贴:岗位工资、工龄补贴、职称补贴、学历补贴、交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2)公司月正常生产15天以上且个人出勤满20天以上,发放考核工资。个人应发考核工资按当月实际出勤天数与应出勤天数比例折算。月正常生产低于15天的,不发放考核工资。(3)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五篇、产假期间工资待遇规定

产假停发工资证明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险字〔1988〕2号

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经商得人事部同意,现就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女职工的产假及其待遇

——李某诉某实业有限公司案

「案情」

申诉人:李某,女,28岁,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诉人: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993年8月5日,李某从报纸上看到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招聘广告,次日应聘,被录用担任文秘工作,约定月薪400元。1994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李某休产假。12月1日,李某的丈夫持医院的证明来到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说明李某产后身体虚弱,要求请病假1个月。公司人事部经理对李某丈夫说,根据本公司内部规定,女工享有2个月的产假,其间只发基本工资,有关医疗费用一律自理。产假期满后,最多只能再请一个月病假,病假期间不发工资。1个月后再不上班,就将按旷工处理,后果自负。结果李某丈夫只领到了两个月的工资800元。李某对公司的决定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补发产假期间工资400元,报销医疗费560元,并按25%赔偿其损失。准许其病休一个月。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申诉人于25周岁时结婚,26周岁生育,属于晚婚晚育。而被诉人辩称,申诉人被公司招用,但未签订合同,属于临时工,不能享受公司有关福利待遇。并查明申诉人反映问题属实。

仲裁庭依法认定:申诉人由被诉人招聘,虽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依然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诉人有意拖延不与申诉人订立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应予纠正,并承担全部责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诉人停发了申诉人产假期的工资,拒付医疗费,并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应予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之规定,依法裁决:(1)准许申诉人休产假3个月,并允许申诉人病休1个月;(2)责令某实业公司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期限不得少于申诉人哺乳期限;(3)被诉人补发申诉人产假期间的工资400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100元;(4)被诉人报销申诉人产假期间的医疗费560元,并支付25%的经济赔偿140元。

「案例分析」

本案是由于用人单位不依法给予女职工充分的产假和工资待遇而引起的纠纷。

首先,某公司以申诉人是临时工并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认为其无权享受公司的有关福利待遇。这种抗辩是完全站不住脚的。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凡是在中国

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本法。也就是说,不管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都依法享有劳动者应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那往往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并不能因此否认事实上存在的劳动关系。而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合同的,将受到行政处罚。因此,本案中李某虽为临时工,并且未签订合同,仍旧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有权享有公司的有关福利待遇。

本案涉及到劳动法对女职工产期进行特殊保护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女职工享有产假的权利及产假的时间;二是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待遇问题。下面我们分别论述。

关于女职工产假的有关问题。《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从而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女职工休产假的权利。产假又称“生育假”或“育婴假”,是指女职工在生育子女期间享受的休假,为的是帮助女职工恢复身体健康。《劳动法》规定产假制度,是对女职工的一项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它对于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有着重要的意义。除了《劳动法》的上述原则性规定外,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都对女职工产假制度作了较细致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女职工至少享有90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个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以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以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国家规定产假90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如果从事教师职业的妇女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能否延长寒暑假的时间,由主管部门确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还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外,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我国有的地方政府,如上海市,就规定女职工可以请哺乳假,但其性质已不属产假。目前我国尚未统一规定这种假期。

关于女职工怀孕期间流产的假期及待遇问题,以及女工产假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将在以下的有关案例中详细论述,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产假期间女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什么是基本工资呢?应根据不同的工资制度来确定。目前我国企业自行制定的工资分配形式主要有:基本工资加奖金制度、金额计件工资、基本工资加浮动工资加奖金、结构工资制、岗位工资制、余额浮动工资制、企业内部承包工资制、提成工资制等。其中较常见的是结构工资制,其工资结构包括以下五个部分: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或技能)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即奖金)、津贴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也就是说,必须照发基本工资。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基本生活水平,保护母亲、儿童的利益。至于其他工资,如奖金、津贴等,一般无权领取。因为产期女职工毕竟没有上班,没有创造劳动价值,如果仍享受全额工资,未免会使企业负担过重,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至于产假期间的医疗费用,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本案中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只给予李某2个月的产假,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应准予李某休产假3个月,并补发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李某产后身体虚弱,她请病假1个月的请求也应得到满足,某实业公司还应支付医疗费。对于欠付的工资、医疗费,该公司还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总之,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如果该公司不改正错误,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可对其进行处罚。

须注意的是,1994年底以后,我国逐步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由企业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生育保险费、女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的工资)与有关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所以,此类案件如发生在1995年以后,则应照此支付有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生育人数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人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产假停发工资证明

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由于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六篇、产假管理规定

产假停发工资证明

中北学院关于女教职工产假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女教职工产假管理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产假假期规定及工资待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晚育年龄(24周岁)的妇女,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10天),其配偶可享受护理假7天。

3.专业教师根据教学工作实际,产假时间为一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原则上不能跨学期请假。若遇特殊情况,跨学期请假的,需另行申请,由系(室)主任、教务处、分管院领导审批。

4.流产假期:怀孕3个月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90天。

5.接受节育手术者,如放置宫内节育环、取宫内节育环、输精管结扎、单纯输卵管结扎、人工流产、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等,根据医院诊断证明确定假期。

6.休产假不得提前或退后,女教职工产假遇寒、暑假可顺延。

7.产假期间,绩效奖停发,其他工资待遇不变。专业教师因跨学期请产假的5个月以外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奖、各类补助停发。

二、哺乳假、妊娠假、保胎假假期规定及工资待遇

1.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天两次不够,时间可合并使用。(针对行政管理人员适用)

2.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分管院领导、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可请哺乳假。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符合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3个月。婴儿满周岁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不超过半年。哺乳假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奖、各类补助停发。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可休产前妊娠假60天,期间,岗位工资、绩

效奖、各类补助停发。

4.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院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可休保胎假,期间,岗位工资、绩效奖、各类补助停发。

三、请假流程

由教职工在预产期前一个月(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填写《中北学院女教职工休产假申请书》,行政人员由部门领导、分管领导签字审批,教师由教务处、分管领导签字审批,报院组织人事处备案,领取《中北学院关于女教职工生育相关费用报销的说明》。

中北学院组织人事处

二零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一:中北学院女教职工休产假申请书

附件二:关于女教职工生育相关费用报销的说明

第七篇、《职工生育津贴待遇支付的通知》的通知

产假停发工资证明

2、申领生育津贴应提交的材料

正常生育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新生儿出生证或者死亡医学证明;难产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正常生育所需材料、医院有关诊断证明;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手术证明、门诊病历或入院记录。

3、生育津贴的支付

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女职工应于分娩或流、引产出院10日内,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有关材料,到公司计生办填写《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申领表》,办理产假手续。公司计生办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给女职工所在单位下发停发工资的通知,并审核产假天数和缴费工资基数。申领生育津贴时,持人力资源部停发工资证明,由个人到医疗保险机构申领生育津贴。

对公司现执行的奖励25周岁以上晚育女职工所增加的一个月产假期,其工资待遇参照《管理标准》中的工资分配与考核管理执行。

三、产假停发工资期间的各项保险

产假停发工资期间,员工的各项保险由公司代缴,产假期满工资发放恢复后,由工作单位根据缴费基数三个月内扣清产假期间养老保险(8%)、失业保险(1%)、医疗保险(2%)、大病医保(3元)、住房公积金(12%)个人负担部分,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四、对弄虚作假骗取生育津贴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八篇、员工生育管理细则2016版

产假停发工资证明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生育管理细则

集团创业人才中心编制

2016年4月

一、目的

为了更好的执行《员工福利与休假制度》,切实维护员工生育

期间的福利与休假,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

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北京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员工。

三、适用条件

符合国家、北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正式员工。

四、实施细则

(一)生育条件

1、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3)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

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2)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

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

一个子女。

(二)产前检查

(1)女员工一经查出怀孕,请携带医学诊断证明、产检预约书、

医嘱等相关证明原件到创业人才中心进行备案,方可享受产

前检查假,否则按事假处理;

(2)产前检查假按照以下规定计算:怀孕16-20周,产前初诊一

次;21-28周,每四周一次;29-36周,每两周一次;37周

以后,每周一次。每次正常产检时间以半天为计。超过部分

须以其他假期方式补足。

(三)产假假期产假停发工资证明

1.一胎:女员工正常产假为98天,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共计

128天(含节假日),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二胎:女员工正常产假为98天,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共计

128天(含节假日),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流产假: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

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哺乳假:女员工产后至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享受1小时的哺乳假。

5.陪产假:妻子分娩,符合计划生育的男员工可享受15天陪产假。

(四)产假待遇

员工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津

贴及奖金)。

(五)费用报销

1.生育贺礼:贺礼200元,员工提出并提供相关证件信息,经创

业人才中心审核后发放;

2.生育或流产费用:员工提出并提供相关票据及证件信息,经创产假停发工资证明

业人才中心审核后,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报销相关

费用;

3.生育津贴:员工产假结束后提出并提供相关证件信息,经创业

人才中心审核后,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报销津贴费用,

其中生育津贴高于员工产假工资标准的,公司按照生育津贴报

销发放;生育津贴低于员工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公司

补足。

4.以上生育保险相关费用报销,员工提供的证件及材料均由社保

机构核实后为准。

(六)假期审批

1.陪产假需提前1周申请;

2.产假需提前1个月申请;

3.产假、陪产假一次休完,不得分期休假;

4.鉴于以上假期审批,须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到创业人才中心方

可批准休假,否则按事假处理:

(1)一胎:提供结婚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准生证原件及复印

件;

(2)二胎:提供符合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复印件、结婚证

原件、户口本原件、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产假假期结束后须按时返岗,到创业人才中心办理销假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也须先到公司办理销假后再申请续

假。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违反国家及地方生育政策的按以下规定操作:

(一)产前检查

1.女员工一经检查怀孕,须按本细则第四项第三条规定提交资料,

并核定产前检查假;

2.产前检查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创业人才

中心审核后方可按事假处理;

(二)产假假期

1.产假须按本细则第四项第四条规定核定;

2.产假、陪产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创业人

才中心审核后方可按事假处理;

3.产假假期结束后须按时返岗,到创业人才中心办理销假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也须先到公司办理销假后再申请续

假。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产假待遇

1.产假期间停发工资和奖金;

2.产假期间福利:

(1)公积金停缴;

(2)社保公司部分由公司承担;社保个人部分须在休假前将个人

承担费用一并打入公司账户,否则停缴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