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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煤气热力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4-82)

详细内容

第101条为了贯彻落实“地震工作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地震区室外煤气、热力工程设施的抗震鉴定加固工作,以避免室外煤气、热力工程设施在地震时遭受严重破坏和造成严重次生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重要生产设备的安全,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凡符合本标准抗震鉴定加固要求的室外煤气、热力工程设施,在遭遇相当于抗震加固烈度的地震影响时,管网及贮罐等设施震害控制在局部范围内,一般不致造成严重次生灾害,并便于抢修和迅速恢复使用;其房屋建筑一般不致倒塌伤人或砸坏重要生产设备,经修理后仍可继续使用。

  第103条本标准适用于抗震鉴定加固烈度为7度至9度的室外煤气(压力8公斤炖厘米2以下)、热力(压力14公斤炖厘米2以下)工程设施,不适用于有特殊抗震要求的工程设施。注:①室外煤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②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不受压力8公斤炖厘米2的限制。

  第104条抗震鉴定加固烈度,宜按基本烈度采用。对大、中城市煤气、热力系统的关键部位,如必须提高烈度时,应按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请批准后,其抗震鉴定加固烈度可比基本烈度提高一度采用。对于基本烈度为7度地震区Ⅰ类场地土或坚实均匀的Ⅱ类场地上敷设的地下煤气、热力管道支线,可不作抗震鉴定加固。

  注:场地土的分类,宜遵守下列规定

  Ⅰ类稳定岩石;

  Ⅱ类除Ⅰ、Ⅲ类场地土外的一般稳定土;

  Ⅲ类饱和松砂、软塑至流塑的轻亚粘土、淤泥和淤泥质土、冲填土以及其它松散的人工填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