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大全>房地产>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和建议(一)

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和建议(一)

详细内容


  在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中,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既是重点也是难点。在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服务性调研基础上,本文拟透视房地产行业的特点,揭示房地产业税收违法行为,探讨完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方向。

  一、逃避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管的主要手段

  1、隐匿预收房款。

  一是将预收购房者的预付款挂在“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上或记入“短期借款”等科目,账面不反映收入;二是用自收凭证收取预收房款存入非基本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不作预收款申报收入。

  2、隐瞒销售收入。

  一是房地产企业与销售公司联手,将部分房款存到销售公司账上少开票,暂不作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二是房地产企业收到银行拨付按揭款后不及时入账,挂在“短期借款”科目;三是有的房地产企业以完工房屋抵顶银行贷款,抵顶应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款,抵顶获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不计销售收入,而直接冲减有关应付款科目;四是房地产企业销售不足2.2米高度的车库、杂物屋和屋顶的坡屋等,以不能办产权证为由,在售房时自制收款收据,将收取的金额挂“其他应付款”或干脆挪做“小金库”使用;五是整体转让“楼花”不做收入。一些房地产企业将土地手续办理完毕后,把一部分楼的开发权整体转让给其他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按照约定收取的转让费,却不按规定作收入,而是挂往来账,甚至私设账外账;六是虚开发票减少计税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依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金额确定售房收入,购房者以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金额缴纳契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故双方协议少开销售不动产发票金额,共同逃避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款。

  3、故意错列科目不记收入。

  一是房地产企业价外收取的代收费用不符合代收代缴规定的,另用自制凭证收取不入账或挂在往来账上;二是政府对房地产公司的财政补贴,税收返还等排除在收入之外,故意列错科目,不申报经营收入。

  4、延缓确认收入。

  大多数开发企业都以办理竣工决算为收入结转的时点,通过延迟办理竣工决算拖延收入结转时间。部分开发企业以款项收齐开具正式发票为结转收入的时点,收入确认由企业人为控制。违反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结转收入时限。如沛县某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已于2009年1月份把商品房已交付使用,办理了入住手续,但该公司以未办理竣工决算,未通过验收为名,迟迟未确认收入,直到2009年12月31日才一次性地确认销售收入,大大延缓了收入的实现。

  5、不按财务规定归集成本项目、混淆成本负担对象。

  现在大部分开发企业均以项目为点实施分期滚动开发,企业在整个开发项目完工前按土地出让合同付清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在项目开发前付清规划设计费等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企业全部计入开发成本,不按分期开发的项目分配计算当期的开发成本,必然加大本期计税成本,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额。

  6、重复列支成本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总承包合同中笼统地签订合同金额,同时又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从总合同中抽出一些单项工程,单独签订单项合同,重新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重复记入成本或者将包含在总合同中的工程物资另开增值税发票、重复记入工程成本。如在签订建安总合同的条件下,又单独签订附属工程,防水工程,水电工程等或者将材料发票重复计入开发成本。

  7、虚开成本费用。

  房地产企业单独或伙同建筑公司虚构业务,虚开发票,虚增成本费用。一是利用地方的“引税”需求,只要在地税机关缴纳了营业税和地方附加就可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二是利用房地产开发周期长、跨年度、施工单位多、供料商复杂的特点,通过较高的预算造价和补充合同协议来加大工程总造价,进一步加大了销售成本;三是利用购进的土地经初步“三通一平”开发后进行虚假的土地评估,虚增土地成本,将虚增的土地成本直接记入开发成本,减少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税基;四是通过大量列支工资、会议费、车旅费、佣金等形式虚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