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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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1月1日起,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这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运行的管理,健全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基金的安全起到了切实的保障作用。
社保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它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是百姓的“救命钱、养命钱”。为了加强财政监管,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将社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开设收入户、支出户,财政部门开设财政专户,社保经办机构征集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存入收入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付基金,支出户向参保对象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其中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笔者认为,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颁布,规范了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社保基金的财务行为,但在实际工作中,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保基金管理工作,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亟待调整。
一、现行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不利于基金的保值增值
首先,社保基金开设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三个银行账户,各帐户都存在相当数量的活期存款,又不能相互调剂,统一使用,无疑增加了资金成本,影响了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现行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颁布前,社保经办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除留足一到两个月的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但享有自主权,操作简便,效率高。现行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容易造成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这个问题上推诿扯皮,影响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目前各地反映的情况正是如此。劳动保障部门将社保基金增值率作为一个重要指标考核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然而,现实中,社保经办机构并不真正掌握主动权,工作很难做。
二、监管漏洞多,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首先,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将原来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只发生于社保经办机构环节变成现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两个环节,并产生了新的控制漏洞。财政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监督,力量都放在对存入财政专户的社保基金的直接管理上,而对社保经办机构的社保基金征收、支付环节却疏于监管,也无力监管。近年来不断出现有社保经办机构截留社会保险费收入,以及随意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付标准,等等,都与财政监督缺位不无关系。其次,财政部门直接参与对社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成了又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丧失了其原有的监督地位的独立性,影响了其对社保基金监督的客观、公正。
其次,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信息透明度还很不够,现行文件涉及到社保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第十七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这两个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没有对公布文件的范围、指标和方式等详细情况做出规定,可操作性很差。
三、对小额多期挪用社保基金仍缺乏制约
现行的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对防范社保经办机构挤占挪用社保基金起到了一定作用,使社保经办机构大额挪用、出借社保基金等现象得到了遏制,但对小额多期挪用仍缺乏制约。因为社保经办机构完全可以通过向财政部门虚列用款计划,恶意套取社保基金,或者直接截留社会保险费收入,利用收入户、支出户来挪用社保基金。
四、为了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笔者认为应多措并举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我国社保基金监管法律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社保基金法律监管主体依法监管的依据,是社保基金法律监管有效运行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社保基金监管的立法十分不完善,应提高立法层次、建立完善的法律体制。全国人大将《社会保险法》立法纳入09年的立法规划,这是一件好事。同时,要对2001年制定和发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进行修改完善,对地方养老基金的投资管理制定具体的规则,从而形成完善的投资管理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