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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行贿检讨书

详细内容

'第一篇、犯罪检讨书

党员干部行贿检讨书

刑事悔过书

***年**月**日**时许,本人***和**与受害人一行人发生口角,最后导致双方厮打。事情的经过:本人**与***在“森林雨”火锅吃过饭以后,路经“皇家一号ktv”门口时,**

在此小便,(原妇产医院门口)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一行人因为小便和受害人一行人发生了

口角,当我转身看见双方在对骂的时候,我上前去劝架,随后双方就开始了纠缠厮打,这时车上

下来两个中年人就开始打我,于是我们就开始相互对打了,受害人一方陆陆续续来了大约有

10~20人,和我和**厮打。最后由于人员悬殊太大把我打急眼了就跑了。其他什么事我什么都

不知道。

事后,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于***年**月**日向**县派出所投案自首。过后并与受害人

达成协议,赔偿受害人各项费用:(52000)五万两千元,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亦承诺不

再追究任何责任。

当我面对和解决这件是的时,使我感触良多,自己犯下的错就应该自己承担后果。虽然

家庭条件比较困难,但是我还和家属依然积极筹措赔偿款进行赔偿。尽自己力所能及的力量

去面对事情和对受害人进行一些补偿,可以得到受害人心理上的安慰和谅解。在公检法取保

候审期间,本人严格要求自己,没有任何的违法违纪现象发生,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

关和检察院、法院的查处工作。这件事的发生,我深刻认识到了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性质的恶劣,对受害人的家庭带了太多的影响。我深感惭愧。?对自己的不负责,对他人的不负责,对家人的不负责,事情发生没有冷静的思考就盲

目判断和处理事情,没有考虑到事情的严重性和后果。?遇事过于冲动,欠考虑。通过这件事,本人一定吸取教训,遇到事情想想后果,不盲目去干,不盲目帮人强出头。

抱有一颗感恩的心来来报答家人、报答社会。综上,恳请法院、检查院、公安机关能从本人的悔过态度出发结合本案的事实综合考虑

判处本人较轻的处罚,给予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我必将吸取教训全力改正自己,本本分

分做人,保证今后不在有任何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此致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悔二〇一四年***月***日过人:***篇二:尹春燕的悔过书尹春燕的悔过书

原任职务:湖南省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系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县级二级机

构)处长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判决结果:2012年1月17日,法院判处尹春燕有期徒刑八年。犯罪事实:尹春燕在任

职期间,利用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管理房地产担保公司等职务之便,尤其是利用房地产担

保公司可以向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贷款的权力,多次收受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贿赂89.1万元

及价值16.9万元的住房一套。

新闻背景:这是尹春燕2011年4月27日在被“双规”期间写的悔过书。德国哲学家康德曾写下一句著名的格言:“有两种东西,我们越是时常反复地思索,越是

在心中灌注了永远新鲜和不断增长的赞叹和敬畏: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律。”在

历史之中,人生是短暂的;在人的一生中,过去的每一年、每一天也是短暂的。在星空之下,

人是渺小的;在道德法律面前,任何猥琐、违法犯罪行为都无法遁形。道义是天际的星光,

法律是指路的灯火。

这些天来,我为自己在任株洲市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处长以来与一些房地产开发企

业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深感后悔、愧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己做了对不起良知、触犯

法律的事,只能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大家都这样’的想法,泯灭了我心中对法律的敬畏”记得当年我怀着一腔“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豪情,选学了法律专业。1991年大

学毕业后,我到湖南省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制科工作。从科员、副科长到科长,我深受组

织的信任和栽培。在这期间,1998年我考上了武汉大学法学院研究生。2001年,我任株洲市

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产权处)主任,同年取得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单位升格,

我被任命为产权处党委书记、处长。产权处受房产局委托,履行房屋交易登记、市场管理、测量、租赁、档案管理等最基础、

最核心的行政职能。在我的带领下,产权处的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在全省乃至全国,株洲市

的房屋登记工作都受到业内注目。我本人也非常热爱并认真钻研权属市场管理业务,作为业

内专家参与了住建部起草、修改行政规章《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簿管理办法》等。我

还被选任为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产权户籍委员会副秘书长,组织参与编写了房屋产权登记干部

考试培训教材。

在钻研业务的同时,我逐渐放松了对自己廉洁自律方面的警惕。我的家庭条件不错,而且每年我都会外出讲学,出书的报酬也有不少,因此,对钱我并

不看重,也无所谓,更不讲究吃穿。但是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送到我办公室或家里的现金,

我确曾收下了。回想起来,如果当初坚辞不接受,我就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我是学法律的,知道受贿是触犯法律并被定罪判刑的,但是当时太不把它当回事,开始

随波逐流。一种“大家都这样”的想法,泯灭了我心中对法律应有的敬畏,觉得自己担任处

长以来,确实为单位做了不少工作,对株洲这个不起眼的四线城市能在全国业界有所影响而

沾沾自喜,没能抵挡住行贿受贿的洪流,丧失了一个领导干部最基本的底线:明白做人,清

白为官。“自己一上三楼就曝了光,污浊之处一览无余”人年轻时都是在用加法生活,但是到了一定的层次,要学会用减法生活。如果心灵被所

得堆满,最后就会累于得,尤其是违法所得。我现在不仅心累,而且内心被赎罪、愧疚充满。

这几天我食不甘味,夜不能寐,思考了很多。想起丰子恺说过,人生可以看做“三层楼”:一

是物质生活,二是精神生活,三是灵魂生活。懒得(或无力)走楼梯的,就住在第一层,即把

物质生活过好,锦衣不愁,孝子慈孙,这样就满足了,这样的人在世间占大多数。其次,高

兴(或有力)走楼梯的,就爬上二层楼玩玩,或者就久居在这里。这是专心学术或者科研、文

艺的人,这样的人在世间也有很多,即所谓的知识分子、学者、艺术家等。最后,还有些人

脚力好,就会爬上三层楼去看看,探索人生的究竟。在他们看来,财产名誉都是身外之物,

学术文艺都是暂时的美景,唯有灵魂生活充实才是最具内涵的。我深入剖析了自己的灵魂生活,认为自己一上三楼就曝了光,污浊之处一览无余:一是

自认为是学法律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强,其实这是在蔑视法律,最终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是自己想往知识分子这层靠,其实动不动就被一些有目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拉入第一层,

抵挡不住物质和金钱的诱惑,有污知识分子的形象。三是不义之财不可得,如果凭自己正常

的收入,满足第一层物质生活是完全可以的,至多让人觉得你层次不高。但是触犯了法律,

不管所得多或少,都会轻则以违纪追究责任,重则以违法犯罪论处。权力是柄双刃剑,握不好就会害得自己鲜血淋漓。诚然,开始我们一班人带着产权处全

体干部职工确实是想做事,也做成了事。在受房产局委托负责管理产权处下属的株洲市房地

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时,我肯定了担保公司以房屋吞吐形式借贷取得高

息的做法。虽然固有资产实现了保值增值,但当时《放贷人条例》未出台,这种擦边球打得

惊险,还擦得自己沾上了污点,收受了贷款企业的贿赂。每笔业务基本上都是担保公司联系

好了我就签字的,并不为自己求得什么,但是人家给了我也就收了,有些心安理得。殊不知

权力不能这样交易,即使单位答应了,老百姓也不答应,法律更不答应。担保公司现在年收入1200多万元,规模和业绩在全国也很有影响。我们的初衷是为了单

位利益,为了把工作做好,但是揭开光环,发现里面存在很多问题,让人惋惜。因为我的决

策,也害了我的下属。如果我当初不同意以房屋吞吐形式贷款,不尝试这种不规范的经营方

式,就不可能出现后面的违法犯罪现象。我感到对不起他们和家人,不但没把班子带好,自

己还陷进去了不能自拔,可现在后悔为时已晚。“在人生的第三个20年之初就出了事”我看过不少不廉洁自律的反面教材,他们一开始或有功或清白,放松了警惕后就一发不

可收拾,深陷泥沼不能自拔,最终走上自我灭亡的不归之路。我感谢组织对我的问题展开调

查,让我有时间好好反思自己,我感到自己越来越往不归路走去。现在警钟敲响,惊慌之余,

我非常盼望能得到组织上的再次宽待,拉我回到正道。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人有求于我,无非是看重我手中的权力,或是为了贷款,或是为

了登记或办事方便,或是为了让我帮忙进人或提拔,目的性、功利性一览无余。我利用手里

的权力,为他们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们的钱物,已经构成犯罪。不管我是积极向组织坦白,

还是上交所有非法所得,都否认不了我是有罪之人这一事实。我有负父母、学校、组织的培养,有负职工、群众对我的信任。这种影响太恶劣,我已

经想到了业界沸沸扬扬的惊讶和叹息。有人把20年光阴比做一把尺子,用它来度量人生。按责任担当来衡量,人生第一个20年处于依附和成长阶段,因而担当的责任分量不大,

有责任也是间接责任,责任权重不到30%;第二个20年,是人生的真正起步,也是责任担当

的全面开始,责任权重要超过80%;第三个20年,无论在家还是在单位都是顶梁柱,责任权

重大到100%;第四个20年,是人生最休闲的时间段,责任权重几乎为零。第三个20年,是从人生顶峰走向成熟,再回归到起点的过程。这一阶段应该过得比较坦

然,也算是人生中比较清醒的阶段。我今年42岁,还是做事的时候,在这一阶段之初就出了事犯了法,于我不一定是坏事。

我认真思考了自己的所有问题,决心不管组织怎样处理都要接受并积极配合。恳求组织充分

考虑我的所有积极表现,拉我一把,让我在最黑暗之处找到指路的明灯。篇三:贪官检讨书

精选

贪官检讨书精选之一

1尚军几个月来,在检察院的领导和办案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下,我进一步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

的严重性、危害性。

我深感对不起组织,对不起人民,对不起曾关心过我、支持过我的领导和同事,也对不

起年迈的父母和家人。我对此悔恨终生!我从一名领导干部堕落成罪人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首先是由于我平时放松了政治学习,因而在大是大非面前,在原则性的问题上迷失了方向。

其次是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拒腐防变的能力不

强,经不住诱惑,致使自己在金钱面前打了败仗,当了俘虏。三是没有正确对待自己手中的

权力。多年来,自己在领导岗位上掌握着一定的权力,但我没有真正认识到这是组织上对我

的信任,没有看到这是责任,反而把这种权力当成捞取个人好处的工具和资本。四是没有过

好人情关。

我走上犯罪的道路,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我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廉洁自律这

根弦,放松了自我约束,法制观念淡薄!是人情关系迷住了我的眼睛,是侥幸心理让我一错

再错,是金钱毁了我的一生,我为此所付出的代价是惨重的!我辜负了党组织的培养和教育,我感到

十分的痛苦、内疚和悔恨!我决心悔过自新,重新做人。4我的检讨书尊敬的领导:

痛苦呵!在行将进入狗年之际,不幸东窗事发,我的那点贪赃枉法之事被人抖露出来。

此时此刻,我痛心疾首,追悔莫及。为党辛辛苦苦,呕心沥血奋斗了几十年,尽管政绩无数,

却瞬间化为乌有。我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对不起栽培我的领导,对不起养育我的父母,

对不起所有关心和爱护我的朋友们、同志们。二十年前,当我在党旗下举手宣誓时,热

血沸腾,心潮澎湃。我立誓要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奉献自己的一切。从这以后,我为工作勤勤

恳恳,尽心竭力,废寝忘食,发奋拼搏。受到了同志们的好评和上级领导的嘉奖。我一天天

进步起来,从办事员而股长、副科长而科长,然后从副处长到处长。虽然磕磕碰碰,但总算

还算顺心如意。在竞争激烈的官场上,我能够过关斩将不断进取,既是领导慧眼识才,也是我的造化好啊!九十年代前,要进步,勤奋工作和个人才干是

必备条件,但人际关系和领导提携也不可或缺。九十年代后,形势有些改变。要进步,背景关系和资金支持或利益交换成了最重要的因

素。“进步”的“尺码”就象现在做工程项目或推销产品要有所“表示”一样,有时侯是“明

码标价”的。为了自己的“进步”,你不可能独善其身,也不可能为了“清白”而成为众矢之

的,乃至遭遇“灭顶之灾”。为了“进步”,你只有随波逐流。大家都在积极争取“进步”,你

难到心甘情愿“落后”于人吗?为了“进步”,你就必须广泛吸取资金(万不得已时,银行贷

款也是良好的资金来源)。有了雄厚的资金保障和可靠的依托,你才可能“快速发展”,“脱颖

而出”,形成“良性循环”。我由此“进步”到厅级,而后又副省级、省级。可以说,这种竞

争还是比较公平合理的。金钱面前,人人平等。而今,办什么事少得了“劳务费”(或献上妻

女美色)呢?当我在要求“进步”时,我的下级们不也在要求“上进”吗?我依靠的领导显

然也在争取“进步”!大家都很需要钱!大家都不容易啊!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使许许多多的人成为亿万富

翁。在这个过程中,我也紧跟形势,为其中的许多人做了不少富有“创造性”的工作。使他

们快速积累,越做越大,越做越强。为大幅提升本地区的gdp,解决大量的就业问题,立下了不

可磨灭的功勋。这些朋友们出于感激之情,用各种方式酬谢了我。说实话,初开始我也是有

顾虑的。后来看看,周围的一些同僚们都照收不误(有些人胃口还很大,相比之下我还算清

廉的),我也就顺其自然了。何况,这也可以说是“劳务所得”,为了我自己的发展,我也正

需要钱啊!你说我容易吗?十来年里,从我这儿过手的钱少说也有几千万了,但真正留在我手里的也不过上千万。

除了孝敬相关的领导或讨好几位心怡的女友以外,联络各种感情花费了一些。还有不少钱,

我上交了“廉政帐户”。另有一部分,我捐助了“希望工程”。对贫困地区,我也奉献了不少。

我毕竟受党多年的教育,起码的党性觉悟还是有的。如今,我把所有剩下的余款,全部上缴

给国家。希望党组织能够根据我上述情况,酌情处理。不管怎么说,我的问题相对于党章而

言,还是比较严重的。我的所作所为,沾污了党的光辉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

响。我一定要好好学习,痛改前非。我还希望在自己的有生之年,为党、为国家、为人民作

一点力所能及的事情。希望组织上再给我一次机会吧,我一定会从头做起!6王昭耀面对神圣的国徽,我深知自己罪行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大,我的所作所为玷污了的

党的形象,降低了党的威望,挫伤了党群、干群关系。由于我忘记了人民公仆的神圣职责,

辜负了党和人民的殷切重托,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我觉得这完全是罪有应得。我出生在山东省梁山县小路口镇后门王村,是家中老大,有一个弟弟、一个妹妹。当年

为供养我上学,父母卖掉了家里的三间房,父亲一人闯了关东,母亲在家既要种地,又要照

顾三个孩子。记得有一次,村食堂发了一个窝头,母亲舍不得吃,留着给从县城放学回家的

我吃,自己则吃树皮和草根(说到这里,王昭耀声音哽咽,流下了眼泪──笔者注)。现在,

我父母都是80多岁的人了,仍住在两间破烂不堪的房子里。对老家来说,我没做过什么贡献,

妹妹是农民,她的两个孩子在外地打工;弟弟年过半百,至今还在一家企业干临时工。我是大学毕业后被组织分配到安徽工作的。在安徽,我是一个外乡人,又没有什么背景,

不到40岁就被提拔为县委书记(1984年1月任宿县县委书记),是当时全省县委书记中唯一

的省委委员;任地委书记时(1987年5月任宿县地委书记),是全省篇四:落马官员悔过书落马官员悔过书落马官员忏悔录列入反腐“任务清单”起到“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作用,举措引发社会关注

--------------------------------------------------------------------------------(2015-03-25)稿件来源:新华每日电讯头版新闻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记者李劲峰、陈尚营、李斌)近日,中纪委官方网站推出“忏悔

录”的全新栏目,刊载官员悔过书,起到“沉重的忏悔、深刻的警醒”作用。这项举措引发社

会关注。目前,中纪委已汇编十八大以来被查处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的忏悔录。今年1月,十八

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列出了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清单”,其中包括: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干部,对照自己理想信念的动摇和违纪违法的事实,写出忏悔录,自悔自

新,警示他人。“新华视点”记者对多名落马官员的悔过书进行了梳理和跟踪采访。悔过书的三大类型在中纪委网站《忏悔录》栏目中,江苏徐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张引、辽宁广播电视台原台长

史联文二人的忏悔书先后被刊载。回顾个人经历、反思贪腐原因,是这两名厅级干部忏悔的主

要内容。同时,与忏悔书配合的案件反思报道,披露了“滥发索要奖金”“影视业潜规则”等细

节,让读者感到震惊和唏嘘。从上世纪末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反省的悔过书,到安徽省副省长倪发科剖析“玉”与“欲”

的忏悔陈述,以及湖南株洲一名处级干部文采斐然的反思,形形色色的各类悔过书成为落马官

员交代违法问题,表明认罪态度的重要材料。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步雷说,综合林林总总的官员悔过书来看,交代问题、剖析动机、反

省告诫、提出诉求,往往是悔过书、忏悔录内容中常见的“四要素”。由于官员是抱着系统梳

理自身问题而写的文字材料,因此,悔过书在锁定违法犯罪证据、反思官员贪腐动机等方面,党员干部行贿检讨书

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记者梳理一批官员悔过书发现,贪官们回顾首次收受他人财物,及至后来发展成违法犯罪

的全过程,总结原因主要包括:自身放松政治理论学习、长期不能接受监督、忽视了世界观改

造、没有加强廉政修养等。按照作者的核心心理诉求,悔过书主要分为三种类型:高调表功型。一些官员在忏悔书中会着重描述“辉煌业绩”,展示“功臣犯错”的形象。

原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在忏悔书中说道,“我们上百个工厂,几千名工程师,几万名职工干

了整整7年,形成了中国自己的高速铁路体系”;史联文也在忏悔书中高调表功,“做了很多前

第二篇、案件检查岗单项选择题及答案

党员干部行贿检讨书

案件检查岗单项选择测试题

1.每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分值占年度综合考核总分值()以上。

A.5%B.10%C.5%D.20%

2.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原则上不超过()调整一次。

A.3年B.4年C.5年D.6年

3.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单位发生或发一群体性突发事件、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事故或本地区重大涉税事件、领导干部离职出走、出国逾期不归以及非正常死亡等事件时,应在()小时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A.12B.24C.48D.72

4.民主生活会召开前日内分别向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开会时间和会议准备情况,会后日内,分别向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会议原始记录复印党组成员发言提纲、党组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的整改措施等资料。()

A.510B.1515C.1530D.3015

5.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斩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年以上的,原则上要实行轮岗。

A.3B.5C.8D.10

6.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在同一地区任职满()年的,应当交流。

A.3B.5C.8D.10

7.()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及行贿受贿问题,认真查核,严肃处理。A.人事部门B.纪检监察部门C.公室D.机关党办

8.人事部门每年()月底对本级领导班子分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填写《领导班子分工情况统计表》,报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

A.1B.3C.6D.12

9.《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分工、调整分工的,应由上一级人事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报党组责令其改正。个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工调整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

A.廉政谈话B.诫勉谈话C.函询D.任期谈话

10.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

A.1月31日B.3月31日C.6月31日D.12月31日

11.被评为()等次的领导班子,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A.好B.较好C.一般D.差

12.被评为()等次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并予以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A.好B.较好C.一般D.差

13.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等次。

A.优秀B.称职C.本称职D.不称职

14.部门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等次。

A.优秀B.称职C.基本称职D.不称职

15.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时,应当组织被考核单位全体干部以及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不低于应参加测评人员的()。

A.50%B.60%C.70%D.80%

16.检查考核应当与被考核单位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了解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参加个别谈话人员不低于应谈话人员的()。

A.50%B.60%C.70%D.80%

17.要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工作各项规定,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A.一岗双责B.三谈两述C.廉政谈话D.一报告两评议

18.税务机关构成违法违纪的,区分主要领导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情况,分别给予()。

A.记过处分B.撤职处分C.行政处分D.警告处分

19.税务系统违法违纪行为案件处分决定作出后,要在()内宣布执行,送达处分对象本人,由本人签署意见,并告知其控告或申诉的权利及期限。

A.30日B.5日C.10日D.15日

20.稽查人员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的,应在()小时内报告本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A.12B.24C.48D.72

21.稽查局局长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在()工作日内提出同意转交或者不同意转交监察部门的意见,并将意见报告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

A.三个B.五个C.十五个D.二十个

22.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转交或

者不批准转交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小时内将有关证据和材料转交监察部门;

A.12小时B.24小时C.36小时D.48小时

23.稽查部门在实施税收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或线索,应当()

A.上交有关的证据材料。

B.销毁与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C.妥善保存与违法违纪行为有关的证据材料

24.党组研究讨论干部选用事宜时,()要向党组如实、全面介绍选用建议对象的廉政情况.

A.分管人事的党组成员你B.分管党组成员

C.人事部门负责人D.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

25.党组及班子成员要主动接受监督,每年至少()专题听取纪检组长、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和意见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抓好整改。

A.一次B.两次C.三次D.四次

26.每年党组中心组至少安排()反腐倡廉专题学习

A.一次B.两次C.四次D.每月一次

27.每年()前以适当方式听取局内各单位和下一级税务机关党组上一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汇报。

A.11月30日B.12月31日C.1月15日D.1月31日

28.每年以适当方式与局内各单位、下一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不少于(),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A.一次B.两次C.每月一次D.每季一次

29.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A.一个月内B.三个月内C.半年内D.一年内

30.党组、党组书记每年(前,以适当形式分别向上一级党组、纪检组汇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A.11月30日B.12月31日C.1月15日D.1月31日

31.建立党组一年()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组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汇报制度。

A.一次B.两次C.每月一次D.每季一次

32.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或收到反映本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线索,应及时向()报告.

A.本级纪检监察部门B.本级党组

C.上级纪检监察部门D.上级党组

33.按照党章规定,纪检监察部门积极协助党组抓好机关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年至少()专题向党组作工作汇报。

A.一次B.两次C.四次D.每月一次

34.党组每年()前向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提交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专题报告。

A.11月30日B.12月31日C.1月15日D.1月31日

35.机关各单位每年()前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A.11月30日B.12月31日C.1月15日D.1月31日

36.纪检监察部门分别于每年和前向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提交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的报告。()

A.1月15日、7月15日B.1月31日、6月30日

C.1月15日、6月30日D.1月31日、7月15日

37.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必须聚焦()主业。

A.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B.执纪监督问责

C.查办案件D.廉政宣传教育

第三篇、以案明纪警示教育活动个人对照检查材料

党员干部行贿检讨书

以案明纪警示教育活动对照检查材料

(2014年7月15日)

根据纪工委开展以案明纪警示教育活动的安排和部署,我在认真组织开展教育活动的同时,严格按照活动计划安排,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资料,与多名同志进行了谈心交流,并联系思想工作实际,对自己在宗旨意识、自律标准、廉政建设以及营造服务环境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认真查摆和剖析,特别是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以警示教育活动为切入点,认认真真查找差距和不足。现将个人对照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反腐倡廉的思想认识有待加强。长期以来,个人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我总认为,自己只要做到拒腐防变,洁身自好就行了,少数腐败分子左右不了大局。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没能充分意识到“一岗双责”的重要性,片面认为单位小,职权少、人员少,好管理,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不会出大问题,只要平时多要求要求就行。通过集中警示教育学习,我认识到,反腐倡廉工作是当前一项非常紧迫、非常重要的工作,反腐倡廉事关党的建设事业,事关党的生死

存亡,事关小康社会建设,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今后必须提高认识,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2、对党性修养缺乏应有的意识和自觉性。加强党性锻炼和党性修养方面要求不严,标准不高。总认为在现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自己做的还算不错了。这与党员干部的要求是不相称的,任其发展,其危害是严重的。通过反复学习党章,对照焦裕禄等先进模范典型,越觉得有差距,深感自己对自己降低了党员标准,自己原谅自己,自己放松了自己,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只有自己公正无私、清正廉洁,才能心胸坦荡,一身正气,职工群众对领导干部不但听其言,更要观其行。只有不断地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对自己对工作才能有高标准、严要求,才能适应新形势,职工群众才能满意。

3、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有所淡化。由于对社会上存在的对群众疾苦莫不关心,贪图享受,挥霍浪费,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现象,听得多了,看出得多了,就见怪不怪,认为为人民服务只能作为思想道德来提倡和宣传,与社会实际不符。没有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是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否把职工群众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重于一切,是衡量一个党员干部党性观念强不强的重要标志。对待职工群众的意见,缺乏服务意识,不能深入实际解决问题,对职工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重视不够,某些问题解决的不彻底。只是做到了局能解决的立即解决,不能解决的就不管不问。

4、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民主集中制执行不严格。对党内政治生活认识和理解不深刻,把党内政治生活等同于政治学习。过分强调经济发展,对项目的招引和建设投入精力多,认为“抓经济发展是硬任务,抓党建工作是软指标”,而放松了管党治党责任。批评和自我批评流于形式,班子会往往成为工作布臵会、成绩总结会,对于某些工作上的失误,缺乏自我检讨和真诚的自我批评,也没有形成紧张活泼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氛围。民主发扬得不够。近年来待在领导岗位上时间多了,觉得自己接受党组织的系统培训多,自认为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心态上比较自负,在决策过程中过分强调个人的意志,特别是自己看准的一些汽车商贸项目,有时不经过充分讨论和科学论证就拍板定案,不充分征求别人的意见,甚至不能容纳不同的意见。过分强调自己是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对班子其他成员的合理化意见建议听不进去,致使班子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5、“四风”方面也存在突出问题。

一是政绩观有偏差。存在过于追求大发展和快发展的心理,急于推动产业向后市场转型升级,对一些短期内容易见效的项目或工作抓得比较多,对有些协调难度大、成效慢的工作推进不积极,对产业优化升级缺少统筹推进方案。如在汽配商城项目的建设中,对项目的招商建设投入很多精力,也取得的一些成绩。但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基础设施配套和市场

的培育,在等问题上,协调推进的力度不够,进展缓慢。在抓内涵建设方面力度不够,缺乏功成不必在我的境界和修养。

二是学习研究不深入。理论学习不扎实,存在蜻蜓点水、浅尝辄止、不求甚解等形式主义问题,自己虽然注重了政治和业务学习,但总感到在学习的深入性和系统性上还有很大不足,存在时紧时松的现象,致使自己对新知识、新思维掌握不多,了解不透,这说明自己在学习上还存在“懒”的思想,还缺乏“挤”和“钻”的刻苦精神,缺乏深学苦读的恒心忍劲,缺乏把学习当作一种责任、一种境界的自觉行动,同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理论水平、实践经验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很好的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用来指导工作,促进工作开展。

三是存在官本位思想。有时放不下架子,存在“官本位”意识。比如有时错怪了工作人员,事后也了解了事情真相,但往往放不下脸面去主动承认自己不对。习惯别人为自己服务,缺乏为别人服务的意识。比如有些工作协调起来有难度,如果亲自出面提前沟通一下,可以加快工作的推进,但有时放不下架子,就一味催着副职和科室加快推进,自己扑下身子主动为别人服务的意识差。如前期店要求补办房产证,我直接安排给了分管主任,直到有关部门说必须我当面说明情况,我才去协调推进。随着工作职务的变化,与基层的距离远了,与一线工作人员谈心谈话的时间少了,没有及时了解每一个人的思想动态、工作情绪以及家庭生活方面的情况,对同事关心不够。

四是艰苦奋斗的精神弱化、开拓创新意识不足。在发展过程中,我自认为虽然没有显赫的业绩,但是也挥洒过汗水、倾注了心血。在科级干部岗位上工作16年,思想上产生了懈怠。有时候看到同龄人经商做生意“发财”,看到工作能力不比自己强的同事很快得到提拔,而自己依然“原地踏步”,内心会有一丝不平衡。随着年龄的增长,干事创业的激情也在消减,存在着“以前怎么办就还怎么办”的应付现象,没有很好的从形势变化、新的要求和企业发展的迫切需求等方面出发,从提高工作效率、改变工作作风、调动工作积极性等方面着想,真正创新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措施。

五是勤俭节约意识淡薄。虽然从小也是在农村长大,吃过苦,受过累,但随着生活环境越来越好,自己对工作生活条件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了。平时没有多和那些生活在低保水平下的群众相比较,更没有与过去老一辈革命家艰苦奋斗的实际相联系,在思想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随着工作单位的变动,认识的人也多了,各种人情世故往来也多了,思想上的弦没有绷紧,有些人情交往抵制不坚决,有时也有公私不分的现象。八项规定出台后,通过学习,增强了红线意识,对吃请问题的错误性也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这些现象都已得到改正,没有再发生。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从心灵深处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主要是世界观、人

第四篇、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

党员干部行贿检讨书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职责权限,规范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程序,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部门是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负责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立案、侦察工作。

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检察厅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的立案、侦查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的立案、侦查工作。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

(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办案。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四)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保障公民控告和检举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权利。

(五)迅速、及时,严格保守案件中的秘密事项。

(六)清正廉明,秉公执法。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且密切与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监察、审计、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及用银行等金融部门的联系与配合。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中对有关人员的回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发生在中央国家机关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全地区(州、市)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发生在地区、州、市国家机关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涉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县、市、自治区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管辖除上述规定之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第八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巨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第九条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由被告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管辖。行贿

、受贿并案处理的案件,由受贿被告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犯罪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犯罪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条几个同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侦查,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长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主要犯罪地人民检察院侦查。

第十一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管辖不明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对管辖权有争议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由有关检察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十二条涉及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必要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协调侦查工作;涉及几个地区、自治州、省辖市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协调侦查工作;涉及几个县、市、自治县或直辖区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协调侦查工作。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含军队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下同)犯贪污、贿赂罪的案件,由军事检察院管辖;军、地互涉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由军事检察院和被告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方检察院协调侦查。

军人在部队营区犯贪污、贿赂罪的,由军事检察院侦查;在部队营区以外犯贪污、贿赂罪的,由军事检察院侦查,地方检察院协助侦查。

非军人在部队营区犯贪污、贿赂罪的,由地方检察院侦查,军事检察院协助侦查。但涉及军事机密的,由军事检察院侦查,地方检察协助侦查。

军人和非军人共同在部队营区犯贪污、贿赂罪的,由军事检查院侦查,地方检察院协助侦查;在部队营区以外犯贪污、贿赂罪,主犯是军人的,由军事检察院侦查,地方检察院协助侦查;主犯是非军人的,由地方检察院侦查,军事检察院协助侦查。

军人入伍前犯贪污、贿赂罪的,由地方检察院侦查,军事检察院协助侦查。第十四条人民武装警察犯贪污、贿赂罪的,由地方检察院侦查。

第三章强制措施

第一节拘传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需要,对被告人可以拘传。

第十六条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拘传时,应当查明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在确认无误后,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第十八条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立即放回,不得拘禁。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经检察长批准,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到本辖区以外拘传被告人,由决定拘传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前往被拘传人所在地执行,并且应当取得当地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到本辖区以外拘传被告人,一般应当就地讯问。

第二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陬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可能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罚的;

(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不致发生社

会危险性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拘留、逮捕以后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第二十一条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应当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由被告人签名,并应当责令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逃跑、随传随到;

(二)不泄露案情,不隐匿、毁弃证据,不串通口供;

(三)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汇报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四)需要外出的,必须报经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十三条取保候审的保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且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在当地有正式户籍;

(三)有固定住所;

(四)与本案无牵连;

(五)能够约束被告人的行为。

但是,正在服刑、接受劳动教养或者被追诉的人不得充当保人。

第二十四条应当告知取保候审的保人必须承担下列责任:

(一)保证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跑,随传随到;

(二)发现被告人有逃避侦查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立即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在保人保证承担上述责任以后,由保人在《保证书》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也可以担保。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担保,应当出具证明,确定专人承担保人的责任,并由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和承担责任人在《保证书》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要求保人或者被告人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终止以后,保证金予以退还。如果被告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或者保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保证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对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分别填写《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监视居住委托书》,由检察长批准、签发。

第二十九条应当向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被告人签名,并责令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指定区域的,必须报经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随传随到;

(三)不泄露案情,不隐匿、毁弃证据,不串通口供;

(四)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汇报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第三十条监视居住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由胺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监视居住人的所在单位执行。

第三十一条应当向执行监视居住的单位送达《执行监视居住委托书》,并告知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限制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区域内活动,但不得拘禁;

(二)监视被告人的行动,防止其逃跑、自杀、隐匿、毁弃罪证或者串供等情况发生;

(三)发现被告人有逃避侦查或者违法犯罪的行为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向人民检察院报告。

执行监视居住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执行,并由单位负责人和执行人在《执行监视居住委托书》上签名,加盖公章。

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应当与执行监视居住的单位密切配合,及时检查监督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或者变更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一)决定拘留或者逮捕的;

(二)决定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的保人撤回保证的;

(四)其他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撤销或者变更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

第三十四条撤销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应当分别填写《撤销取保候审通知书》、《撤销监视居住通知书》,经检察长批准、签发后,向被告人宣布,并通知保人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单位;变更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保人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单位。

第三十五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得变相羁押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间,不计入羁押期限。

第三切拘留

第三十六条对于罪该逮捕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其犯罪被即时发觉的;

(二)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三)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第三十七条拘留人犯,应当填写《提请刑事拘留书》,经检察长同意后,送交公安机关签发《拘留证》,依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被拘留人到案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单位或者家属。

因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不能在24小时以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

第三十九条对被拘留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检察长同意后,填写《决定释放通知书》,立即送交公安机关,依法释放。

对于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经检察长同意后,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条对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反贪污贿赂部门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填写《逮捕人犯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材料,一并送交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后报经检察长批准,重大案件报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移送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审查批准的时间不得超过3日。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签发《决定释放通知书》,立即送交公安机关,依法释放,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四节逮捕

第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贪污、贿赂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立即逮捕。

第四十二条逮捕人犯,应当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填写《逮捕人犯意见书》,连同案卷证据材料,一并送交刑事检察部门审查,报经检察长批准,重大案件应经检察委

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三条对于决定逮捕的,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制作《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填写《逮捕证》,并执行逮捕。

第四十四条对于决定不予逮捕但人犯在押的,应当签发《决定释放通知书》,立即送交公安机关,依法释放。

第四十五条对于决定不予逮捕但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逮捕人犯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单位或者家属。

因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不能在24小时以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

第四十七条对被逮捕人,应当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经检察长批准,签发《决定释放通知书》,立即送交公安机关,依法释放。第四十八条逮捕犯贪污、贿赂罪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逐级上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逮捕犯贪污、贿赂罪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逐级上报,由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四十九条变更或者撤销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逮捕措施时,应当报经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同意。

第四章立案

第五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发现贪污、贿赂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和检举。

第五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关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线索或者材料,都应当接受:

(一)公民控告和检举的;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控告和检举的;

(三)党委、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

(四)纪检、监察、工商、审计、税务、海关等部门移送的;

(五)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移送的;

(六)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请求移送的;

(七)犯罪人自首的;

(八)其他方面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行贿检讨书

第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接受举报的专门场所,设置专用的举报电话并公布电话号码,建立专门的举报信箱并公布邮政编码,以及采取其他可行的措施,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士控告和检举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十三条控告、检举和犯罪人自首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第五十四条接受书面控告、检举、自首的检察人员,应当将书面材料妥善保管。

第五十五条接受口头控告、检举、自首的检察人员,应当当场问明情况,写成笔录,经控告、检举人或者自首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末面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由控告、检举人或者自首人签名,记录人也应

第五篇、廉洁自律对照检查

党员干部行贿检讨书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中共纪检委要求,我认真对照“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不准”查摆了自己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此进行认真刨析,找准原因,明确今后的整改方向,以便更好的开展工作。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理论学习不够扎实,政治素质跟不上时代发展,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对“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不准”的理论学习不够深刻,理解不透彻,影响了自身素质的提高。主要原因是过分把自己的精力用于日常工作,放松了对理论素养的提高,没有安排时间系统的学习理论知识,学习的自觉性不强。

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工作方式方法过于简单,工作中有钻轻怕重的思想,有些工作只求干了,不求干好,敷衍了事,有些工作为了赶时间,不求质量和效果,自己认为是领导,工作安排了就行了,却忽视了去督促检查,怕矛盾,不敢大胆管理。在工作安排和处理问题方面,方式方法过于简单,遇到问题考虑不周全,处理问题不够严谨,工作不讲究精益求精,精心研究,而是草率了事,工作没有创新精神,时而对工作造成不良的结果。

二、整改措施

一是不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理论素质,通过学习提高理论素养和文化素养,增强适应新世纪领导干部的需求,注重学以至用,科学管理。

二是加强党性锻炼,当好人民公仆。处处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三是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牢固树立求真务实的观念,凡事认真细致,一以贯之,不浮操蛀足,被动应付,增强开拓意识,大胆管理,自加压力。讲究科学管理和工作方法,以崭新的姿态和面貌投入工作,努力作好各项税收工作。

“忠诚事业承担责任艰苦奋斗清廉奉献”主题教育活动

自查报告

作为一名在领导岗位的年轻党员干部,本人做到了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纪条规,牢固树立起了廉洁从政的意识,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利,做到了清正廉洁,两袖清风,一身正气,做到了堂堂正正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并自觉与各种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现将自己的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始终做到了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一是讲学习。按照江泽民同志强调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习、学习再学习的要求,并根据客观实际和形势的需要,做到不断丰富和充实自己,不断地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教育、经济、法律、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特别要做到的是,在学习各种理

论知识的同时,十分注意党纪政纪条规的学习,还通过自觉加强学习,来丰富管理经验、提高工作能力与个人修养,从而坚决克服了自我陶醉,自我满足,厌学浅学甚至不学的情绪,不断提高了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自觉把自己培养成为一名对党、对社会、对人民有贡献的好干部。二是讲政治。有坚定而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和高度的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三是讲正气。做到了继承和发扬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形成的好传统、好作风,坚持同一切歪风邪气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廉洁自律,洁身自好,不谋私利,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为干部职工做好表率。

二、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行使权力,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做到了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利,淡化“官念”和权欲,用平常心看待官位,用责任心看待和运用权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即做到了“慎权”。二是做到了二要“慎欲”。从为谋取规定以外的特殊利益,不放纵自己的欲望,不贪吃喝、不贪钱财、不贪享乐、不贪图名利地位,堂堂正正地做人,明明白白地工作。不为声色犬马、灯红酒绿的生活方式所动,过好了享乐、金钱关,艰苦奋斗,俭以养德,保持了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情操。三是做到了“慎微”。做到了时时刻刻就是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力争做到大事不糊涂、小事不马虎,自觉增强“守一”意识,不越雷池一步,在防微杜渐上下功夫,追求党性和道德修养的高境界。四是做到了“慎独”。在廉洁自律上做到了表里如一,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自觉以党性原则和道德规范衡量、约束自己,没有人前一个套、人后一套,严格进行自我监督。

三、是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规范了自己的从政行为。在公务活动和社交活动中都做到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做到了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没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没有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奉公守法,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做到了讲究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四、是坚持廉洁从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作为党政班子成员,我认真遵守各项管理制度,注意从思想源头上下功夫,时刻做到头脑清醒,政治坚定,清正廉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严格按照规定和制度办事。一是在实际工作中,我始终按照工作权限和工作程序履行职责,不讲无原则的话,不办无原则的事,坚持做到公平正直,不徇私情,珍视和正确行使权力,勤勤恳恳地做好各项工作,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公平办事,公正做人。二是坚持严以律己,不搞以权谋私。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在招待来客等方面,不搞大吃大喝和相互请吃,不搞铺张浪费。三是在各项工作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

五、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党员干部行贿检讨书

一是学习不够,导致政治理论水平不高,经验不足,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够,把握全局的能力欠缺,导致出现工作思路不清晰,工作的计划性不够,有时穷于应付,工作重点不够突出,工作的预见性、前瞻性、创新性不够,工作成效不够突出。

二是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够,导致工作的针对性不足,在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上存在一定差距。

三是业务不够精通,工作效率不够高,业务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都有待学习提高。

六、整改措施

1、应坚持做到勤学、精学、终身学,做到自觉加强学习,接受教育,不断进步。应进一步加强自身的理论学习,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提高政治素质,提高业务素质,以适应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真

正体现与时俱进的要求。

2、应进一步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特点、规律的研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创新性和有效性。

3、应进一步深入基层,了解基层的疾苦,多为基层办好事、实事。党员干部行贿检讨书

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上级行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现结合本人的实际将一年来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总结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了自觉执行党风廉政规定的自觉性。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正处于关键时期,去年底新修订的三部金融法律和行政许可法开始施行,今年初《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相继颁布实施,特别是******总书记指出的党员干部队伍亟待解决问题的十种表现、中央纪委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及人民银行“十个严禁”、“三个不准”的规定,对切实抓好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一年来我加强学习,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六大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思路,不断提高自身思想修养,与党中央和上级行保持了一致。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班子集体领导作用。相信和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班子和群众的积极性是搞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在抓党风廉政中一是坚持以身作则不讲特殊,不把自己置于特殊地位。凡是重大决定都由集体讨论后执行,没有个人说了算的现象;二是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贴近群众心声,特别是一些好的建议尽可能采纳;三是多与班子通气,多与班子成员沟通,增强透明度,充分发挥班子的凝聚力共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在干部公选、再贷款审定、大宗物品采购、基建招投标等的管理上,建立了较完善的实施细则,强化了监督,有效的防止了不正之风的产生。

三、廉洁自律,保持******员本色。按照中纪委和上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对照各项规定:1、没有收受过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2、没有到任何单位和企业报销过属于自己支付的费用;3、没有违背“十个严禁”、“三个不准”的规定;4、没有拖欠公款、将公款借给亲友或违规到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5、保持了艰苦朴素,没有奢侈浪费和到过高档娱乐场地消费活动;6、没有驾驶公车,用车实行了报告制度。

总之,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方面,我严格执行了有关的制度规定,确保了支行无大案要案发生,无一人一例不廉洁行为,取得了一定成绩。今后我要继续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坚持不懈地抓好全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力争使全行工作跟上一个台阶。

对照检查

按照市纪委要求,我再次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通过反复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廉政准则》的颁布和实施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心,实现了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化,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党内法规,对于加强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学习的过程中,对照八个禁止和五十二条不准,检查了自己的行为,并通过和班子成员、干部职工谈心等形式,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深刻反省了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改变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自查请汇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

1.学习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对廉政建设有关法规的学习不系统不深入,重视性不够,认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总认为自己是基层干部,又没有财权和人事权,没有腐败的条件,因些在对廉政法规的学习上存在着误区。

2.对纪律的执行和认识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平时对自己要求有时不严格,偶尔有迟到早退现象。在单位自己身为纪检书记,分工主管机关纪律作风建设,因为有老好人思想,怕得罪人,再加上认识不高,因此对机关纪律抓的不够严,时紧时松。

第六篇、做好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初步核实工作的几点体会-副本

党员干部行贿检讨书

细致周密快速准确

做好案件初步核实工作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近年来,纪检监察二室在市纪委的正确领导下,成功查办了宿城区委原常委荣佑文挪用公款、受贿案等大要案件。这些案件的查办为我们在巩固深化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理念的前提下提高案件突破能力带来了很多思考和启发,下面就做好案件检查初步核实工作谈几点体会,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把握关键,突出重点,扎实做好初核准备工作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扎实有效的初步核实工作能够前移调查重心,对相关证据及时加以收集、固定、保全,有利于把握办案的主动权,增强调查的隐蔽性,为案件调查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1、深入分析筛选线索,准确选择突破口。接到领导批示要求初核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线索的人民来信或相关材料后,办案人员要准确领会领导的批示精神,认真分析研究相关线索、材料,根据线索的重要性、可查性、真实性、客观性等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对相关线索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并遵循“对涉案金额求准不贪大,对犯罪事实取精不取多,对证据—1—

获取先书证后言证,对知情人走访宜近不宜远”的原则选定初核突破口。

2、准确摸清初核对象情况,做到“知己知彼”。在梳理线索的同时,办案人员要在不惊动初核对象的前提下,尽可能多角度、多方面地摸清他的基本情况,包括其个人、家庭的基本情况,社会关系、兴趣爱好、身体状况、财产情况等,并将所了解的情况与反映的问题进行对照分析,根据初核对象的个性特点、生活阅历等对线索的客观性、可信度、可查性进行理性分析,对工作重点、方向及方式方法形成初步判断,做到“百战不殆”。

3、强化布局意识,制定周密的初核方案。一要确定调查重点。明确需要查清什么主要问题、查到什么程度、需要获取哪些证据等。二要明确调查方式。根据线索特点、性质、保密需要、缓急程度决定是单刀直入明查还是隐藏意图暗访,是外围获取证据还是与相关人员谈话,是全面铺开还是重点突破。三要精心组织调查组。根据案件需要及办案人员特点科学合理配备案件初查组,并对组内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做到整合优势,集中力量,合力攻坚。四要做好应急预案。充分考虑初核中可能遇到的困难,针对各种复杂情况做好应急预案,明确责任,落实工作。

典型案例:2007年下半年,市纪委二室调查的宿豫区副区长张云柏案件较好地体现了初核准备工作的重要作用。接领导批示的信访件后,我们首先对来信反映张云柏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梳—2—

理。来信反映了张云柏在乡镇、机关等多个岗位任职时的问题,反映的问题多、时间跨度大。经过细致的分析梳理,我们认为反映在宿豫开发房地产的浙江老板毛某与张云柏之间有重大经济交往的线索可信度较高、可查性较强。接着我们对张云柏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了解,张先后在多个乡镇任乡镇长、党委书记,后又任宿豫县(区)建设局长和分管建设规划的区长助理、副区长。此外,我们还了解到,张与毛某走得很近,多次到毛的家乡绍兴游玩,在外出招商时还专门到毛的家乡看毛;张任建设局长期间,在毛的房地产项目立项及建设方面给予了很多优惠政策,还将其所做房地产项目周边的市政道路交给毛做。根据了解的情况,我们分析张云柏在任建设局长期间权力相对集中,发生违纪行为的可能性较大。结合反映的相关线索,我们将反映张云柏与毛某之间的经济交往问题锁定为初核突破口,经批准并在绝密状态下找到毛某,反复做其思想工作,促使毛某在最短时间内向组织交代了其贿赂张云柏现金50万元的问题。

二、注重方法,强调灵活,充分运用办案技巧

(一)谈话技巧

谈话技巧的核心,在于打乱谈话对象的心理平衡和稳定,造成其一系列分析判断的失误,使其不自觉地进入办案人员控制和影响的范围,束手就擒,交待问题。初核阶段,谈话对象多是知情者、受害者或行贿人,他们或者害怕初核对象打击报复,或者—3—

与初核对象有着共同利益,往往存在思想顾虑,不愿配合。因此,初核阶段的谈话必须有较强的针对性,要深入剖析对方的动机和顾虑,牢牢掌握谈话对象的心理动态,反复讲清政策出路,用足用活谈话技巧。常用的谈话技巧有:

1、敲山震虎、侧面攻击。利用谈话对象胆战心惊和做贼心虚心理获得突破。

2、利用矛盾、各个击破。针对多个谈话对象之间的矛盾及谁先谈清问题谁占优势的心理进行分化瓦解。

3、先发制人、以快制胜。针对前期准备不足的谈话对象,力争在其实施反调查活动前速战速决。

4、循序渐进、顺藤摸瓜。在查办一些有据可查的案件时,获取线索后,有步骤地按由证到人、由人到案的次序进行谈话。

5、声东击西,示假隐真。为了防止暴露谈话的真正意图,通过制造假象使对方做出错误判断。

6、抓住关键、重点突破。对案件关键性的问题或情节,要善于分析案情,选准突破口,争取在最短时间内予以突破。

7、含而不露、点而不破。当谈话进入思想动摇阶段,对交待问题犹豫不决,而办案人员对证据掌握较少,案件进退维谷时,可通过抛出少量证据迷惑对方,使其误认为证据已全部被掌握,迫使其交代全部问题。

(二)外围取证技巧

—4—

初核阶段的外围取证工作要灵活运用隐蔽手段、虚实结合、迂回渐进、顺藤摸瓜、欲擒故纵、有的放矢、长期经营、适时出击等技巧,重点突出“秘、快、精、变”四字方针。“秘”,即秘密开展初核,应注意隐蔽身份、意图和手段,尽量不惊动初核对象,缩小知情人范围。比如,可以协调相关部门以工程专项治理、调查小金库等方式协助进行。“快”,就是针对初核对象大多文化层次及社会地位较高、反应敏捷、社会关系复杂、通讯手段便捷等不利因素,从着手初核到决定立案要速战速决、出奇制胜,在最短时间内掌握违纪证据,核实错误事实,并迅速形成初核材料供领导决策。“精”,即精心选择线索,做到目标明确,力戒草木皆兵。初核范围要小,事项要单一,取证要简单易行,可信度要高,要严谨细致,更要实事求是。“变”,即对于初核方案不可机械操作,要做好应急预案,及时汇报初核进展情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变应变,且变在对方之前。

典型案例:2011年初我们在初核荣佑文案件过程中,较好地运用了谈话技巧及外围取证技巧相结合的初核技巧。接到领导批示要求初核反映荣佑文有关问题的信访件后,我们从信访件反映的沭阳县荣盛鑫城房地产项目的有关问题入手,在做好细致周密的前期工作的前提下,紧跟线索、循序渐进、顺藤摸瓜,从沭城镇财政所到沭阳县农业银行,再到泗阳县农行,最终将线索集中到洋河镇财政所,经细致的外围调查,收集了相关书证,查实—5—

第七篇、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

党员干部行贿检讨书

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

(1991年4月2日第七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通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强制措施

第四章立案

第五章侦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通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职责权限,规范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程序,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人民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部门是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负责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

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检察厅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的立案、侦查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的立案、侦查工作。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

(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办案。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四)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保障公民控告和检举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权利。

(五)迅速、及时,严格保守案件中的秘密事项。

(六)清正廉明,秉公执法。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并且密切与公安、法院等司法部门,监察、审计、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以及银行等金融部门的联系与配合。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中对有关人员的回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发生在中央国家机关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管辖全地区(州、市)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发生在地区、州、市国家机关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涉外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县、市、自治区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管辖除上述规定之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第八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查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第九条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由被告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管辖。行贿、受贿并案处理的案件,由受贿被告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犯罪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犯罪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条几个同级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侦查。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长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主要犯罪地人民检察院侦查。

第十一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管辖不明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对管辖权有争议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由有关检察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十二条涉及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必要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协调侦查工作;涉及几个地区、自治州、省辖市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协调侦查工作;涉及几个县、市、自治县或市辖区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协调侦查工作。

第十三条现役军人(含军队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下同)犯贪污、贿赂罪的案件,由军事检察院管辖;军、地互涉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由军事检察院和被告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方检察院协调侦查。

军人在部队营区犯贪污、贿赂罪的,由军事检察院侦查;在部队营区以外犯贪污、贿赂罪的,由军事检察院侦查,地方检察院协助侦查。

非军人在部队营区犯贪污、贿赂罪的,由地方检察院侦查,军事检察院协助侦查。但涉及军事机密的,由军事检察院侦查,地方检察院协助侦查。

军人和非军人共同在部队营区犯贪污、贿赂罪的,由军事检察院侦查,地方检察院协助侦查;在部队营区以外犯贪污、贿赂罪,主犯是军人的,由军事检察院侦查。地方检察院协助侦查;主犯是非军人的,由地方检察院侦查,军事检察院协助侦查。

军人入伍前犯贪污、贿赂罪的,由地方检察院侦查,军事检察院协助侦查。

退役军人服役期间犯贪污、贿赂罪的,由军事检察院侦查,地方检察院协助侦查。第十四条人民武装警察犯贪污、贿赂罪的,由地方检察院侦查。

第三章强制措施

第一节拘传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需要,对被告人可以拘传。第十六条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执行拘传的司法警察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七条拘传时,应当查明被告人的身份事项,在确认无误以后,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第十八条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立即放回,不得拘禁。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经检察长批准,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到本辖区以外拘传被告人,由决定拘传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前往被拘传人所在地执行,并且应当取得当地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到本辖区以外拘传被告人,一般应当就地讯问。

第二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可能免予起诉或者免除刑罚的;

(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